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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在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今天,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真正成为和男性一起共担社会重担的一份子。但是伴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犯罪在数量上和规模上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增长。改革开放以来,女性犯罪增长很快,70年代至80年代,约占整个犯罪的6—7%,现在则高达10~20%。据专家预测,今后我国的女性犯罪还会继续上升,这个严重的态势向社会敲响了警钟。加强对女性犯罪的防控研究,落实女性犯罪的防控措施,有效地遏制女性犯罪是理论和实务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女性犯罪的特点
对现今我国女性犯罪的特点,学者的意见各有不同。但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进一步总结当代女性犯罪特点的新变化:
1.年龄结构。女犯年龄跨度较大,中青年占绝大多数,18岁至45岁青壮年女性犯罪率较高,但犯罪年龄有向两极发展的趋势。
2.职业结构。女性犯罪人员的职业,以农民、工人、社会闲散人员为主,学生、干部、知识分子等比例较低,但这些人的犯罪率也成上升趋势。女性职务犯罪多集中在中年女性身上,并逐步向年轻化方向发展,高学历犯罪增多。
3.婚姻状况。已婚女犯占44.6%、未婚但有同居经历的女犯占36.7%、离异的女犯占13.2%、未婚并且没有任何性经历者占3.0%、丧偶者占2.5%。
4.犯罪类型。女性犯罪中,普通刑事犯罪比例大,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所占比例极小。在普通刑事犯罪中,暴力型、财产型犯罪仍为女性犯罪的主体。此外,女性常以结伙的方式实施犯罪,在盗窃、诈骗、拐卖人口、抢劫、毒品犯罪中,作案过程中常常是相互配合、互为掩护。
5.犯罪方式。女性犯罪一般以非暴力性方式实施的为多,即使她们在实施诸如抢劫等暴力型犯罪时,大多采取女色勾引、诱骗、协助等方式。在攻击型的暴力犯罪中,如杀人、伤害,女性犯罪人的手段也较男性简单,常带有冲动性、突发性。由依附胁从男性作案,向女性独立作案转化。在共同犯罪中,利用女性特有的条件犯罪,她们多为与男性纠结,如配偶、恋人、朋友等,且大多处于胁从或配角的地位,体现了对男性较强的依附性,通常为共犯。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
女性犯罪的原因可以从社会、家庭和个人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社会历史原因。第一,我国封建传统礼教宗法制度对女性的影响颇深。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一直捆绑着女性,使得女性受到压迫,产生反抗情绪。就犯罪而言,男性与女性犯罪率的不同,主要归因于他们(她们)所接受的、由不同性别的社会角色所决定的不同的社会化。第二,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女性心态失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分配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消费层次逐步拉开,贫富差距加大。不少女性往往会认为自己付出同样多的劳动却得不到对等的报酬,此时,心理就会有偏差,成为犯罪的动机。第三,女性的社会和经济角色与她们的犯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妇女解放和不断增加的就业机会为女性犯罪提供了机会。
2.家庭原因。由于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女性在家庭往往处于一个服从男性的从属地位。许多女性在家庭中得不到应有的关爱与尊重,往往会出现心理问题,走上犯罪道路。另外,家庭教育,家庭不良示范以及家庭结构的异常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潜在原因。根据经济学中成本与收益理论,女性对婚姻家庭的期望显然要远远高于男性,而这种期望的最重要的表现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所以,一旦婚姻家庭关系出现变化,较之男性而言,女性受到的伤害更大。加上女性的感情脆弱,对婚姻家庭及感情问题看得重,对这方面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偏弱,处理问题的方式感情化的色彩较浓。女性当事人一般倾向于维护、恢复原有婚姻状态,即便原本圆满的婚姻已经一度受到干扰,也宁愿选择所谓的”破镜重圆”。因此作为女性,无论是合法婚姻的女方,还是第三者,一旦不能忍受被冷落、被遗弃、被虐待的痛苦时,便会变得情绪偏激,丧失理智,容易轻率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在采取行动前完全没有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效果,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3.个人原因。个人原因可以从心理、生理及情感等多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心理原因。在—个不良的社会或者家庭环境下,女性的心理自然受到影响,产生一些不良情绪,从而使得自身心态不正,使得女性对个人的价值认识产生偏差。其次是生理原因。青春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等时期,女性的心理需求是不同的,当她们对她们的现况不满时,就会产生不良情绪,易发生一些过激行为,产生严重的后果。最后是情感原因。女性一般重视感情,情感丰富,但往往因此而情感受挫,表现出较强的情绪化。有的女性会为生活中的细节而伤感不已,或者消极颓废而悲观绝望;有的女性心细、敏感,微不足道的小事可能引起她们情绪上的反应,导致互相猜忌,勾心斗角,她们感情上一旦形成郁结,久久难以缓解,其情绪易于烦恼,抑郁、激动而难以自控,无缘无故地与人争吵、顶撞。这种不稳定的情感状态很容易导致女性做出不正确的行为选择。
三、女性犯罪的防治途径
(一)完善立法制度,健全保障体制。
1.要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妇女保护法律法规,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进行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及其他各類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国家应该完善制度与立法,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家庭暴力行为,尊重和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对女性的地位及保护予以确立,使得女性受到应有的认可与尊重。
2.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包括建立有关女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对广大女性的覆盖率,特别是对下岗女性要进行充分保障,制定向女性倾斜的就业政策,扩大女性就业门路,各级政府建立女性专项基金,消除女性贫困,帮助女性取得经济独立,提高女性社会地位,保障女性各种合法权益。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为女性建立广泛而充分的利益表达渠道,提供充分的可资利用的利益表达机会。加大各种大众传播媒体对女性问题的介入程度,使全社会关注女性的生存与发展,提高女性利益表达渠道的运作效率与能力,引导女性积极采用合法利益表达渠道谋求利益表达与利益实现。
(二)改善社会风气,提高女性个人内在素质
1.净化社会文化,倡导主流文化,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树立女性健康的道德观。健康的文化能够为社会指引健康的发展方向,塑造健康的人格,促进人的正常社会化,抑制邪恶的犯罪欲念的萌发。因此,针对当前多元文化并存的现实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必须狠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方面严厉遏制色情文化、暴力文化,纠正女性商品化的错误价值导向;另一方面大力宣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倡导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文化载体、文化传媒应注重宣传自立、自尊、自强的健康女性形象,提倡温柔、体贴、礼貌、谦让的女性传统美德,为女性提供健康营养的精神食粮。
2.女性应该自尊自爱,即使遇到不平等的待遇也要不卑不亢,同时要调整好自身的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女性角色教育,重塑女性社会形象;加强道德教育,构筑道德防线。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道德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完善人格意识,学会自尊、自强、自重、自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婚姻观。努力在她们的思想上筑起一道“防火墙”,不给外界不良因素的侵入有可乘之机;增强法制教育,提高女性法制观念。
3.鼓励女性参与社会活动,增加女性的社会参与机会,从而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女性犯罪的防控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越多公民参与,越有利于社会控制力量的增强,社会救助的增加。一方面对于女性受害人及时救助,防止恶逆变,有利于将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方面对女性罪犯恰当的帮扶,可以帮助其重返社会。另外,虽然女性顶着“半边天”的社会头衔,在男权社会,女性权益不可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只有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更多的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女性群体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切实的重视和保护,消化社会矛盾,减少女性违法犯罪。
4.给予女性尊莺,破除男尊女卑的思想。不能再把女性当作是传统上的家庭妇女,应给将她们作为新时代的女性给予认可。要加强美满家庭建设,妥善处理好家庭、婚姻关系,营造和谐、健康的家庭生活环境。要制定遏制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施暴者应该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提高女性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为受侵害的妇女提供救助。
一、女性犯罪的特点
对现今我国女性犯罪的特点,学者的意见各有不同。但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进一步总结当代女性犯罪特点的新变化:
1.年龄结构。女犯年龄跨度较大,中青年占绝大多数,18岁至45岁青壮年女性犯罪率较高,但犯罪年龄有向两极发展的趋势。
2.职业结构。女性犯罪人员的职业,以农民、工人、社会闲散人员为主,学生、干部、知识分子等比例较低,但这些人的犯罪率也成上升趋势。女性职务犯罪多集中在中年女性身上,并逐步向年轻化方向发展,高学历犯罪增多。
3.婚姻状况。已婚女犯占44.6%、未婚但有同居经历的女犯占36.7%、离异的女犯占13.2%、未婚并且没有任何性经历者占3.0%、丧偶者占2.5%。
4.犯罪类型。女性犯罪中,普通刑事犯罪比例大,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所占比例极小。在普通刑事犯罪中,暴力型、财产型犯罪仍为女性犯罪的主体。此外,女性常以结伙的方式实施犯罪,在盗窃、诈骗、拐卖人口、抢劫、毒品犯罪中,作案过程中常常是相互配合、互为掩护。
5.犯罪方式。女性犯罪一般以非暴力性方式实施的为多,即使她们在实施诸如抢劫等暴力型犯罪时,大多采取女色勾引、诱骗、协助等方式。在攻击型的暴力犯罪中,如杀人、伤害,女性犯罪人的手段也较男性简单,常带有冲动性、突发性。由依附胁从男性作案,向女性独立作案转化。在共同犯罪中,利用女性特有的条件犯罪,她们多为与男性纠结,如配偶、恋人、朋友等,且大多处于胁从或配角的地位,体现了对男性较强的依附性,通常为共犯。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
女性犯罪的原因可以从社会、家庭和个人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社会历史原因。第一,我国封建传统礼教宗法制度对女性的影响颇深。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一直捆绑着女性,使得女性受到压迫,产生反抗情绪。就犯罪而言,男性与女性犯罪率的不同,主要归因于他们(她们)所接受的、由不同性别的社会角色所决定的不同的社会化。第二,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女性心态失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分配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消费层次逐步拉开,贫富差距加大。不少女性往往会认为自己付出同样多的劳动却得不到对等的报酬,此时,心理就会有偏差,成为犯罪的动机。第三,女性的社会和经济角色与她们的犯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妇女解放和不断增加的就业机会为女性犯罪提供了机会。
2.家庭原因。由于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女性在家庭往往处于一个服从男性的从属地位。许多女性在家庭中得不到应有的关爱与尊重,往往会出现心理问题,走上犯罪道路。另外,家庭教育,家庭不良示范以及家庭结构的异常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潜在原因。根据经济学中成本与收益理论,女性对婚姻家庭的期望显然要远远高于男性,而这种期望的最重要的表现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所以,一旦婚姻家庭关系出现变化,较之男性而言,女性受到的伤害更大。加上女性的感情脆弱,对婚姻家庭及感情问题看得重,对这方面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偏弱,处理问题的方式感情化的色彩较浓。女性当事人一般倾向于维护、恢复原有婚姻状态,即便原本圆满的婚姻已经一度受到干扰,也宁愿选择所谓的”破镜重圆”。因此作为女性,无论是合法婚姻的女方,还是第三者,一旦不能忍受被冷落、被遗弃、被虐待的痛苦时,便会变得情绪偏激,丧失理智,容易轻率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在采取行动前完全没有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效果,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3.个人原因。个人原因可以从心理、生理及情感等多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心理原因。在—个不良的社会或者家庭环境下,女性的心理自然受到影响,产生一些不良情绪,从而使得自身心态不正,使得女性对个人的价值认识产生偏差。其次是生理原因。青春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等时期,女性的心理需求是不同的,当她们对她们的现况不满时,就会产生不良情绪,易发生一些过激行为,产生严重的后果。最后是情感原因。女性一般重视感情,情感丰富,但往往因此而情感受挫,表现出较强的情绪化。有的女性会为生活中的细节而伤感不已,或者消极颓废而悲观绝望;有的女性心细、敏感,微不足道的小事可能引起她们情绪上的反应,导致互相猜忌,勾心斗角,她们感情上一旦形成郁结,久久难以缓解,其情绪易于烦恼,抑郁、激动而难以自控,无缘无故地与人争吵、顶撞。这种不稳定的情感状态很容易导致女性做出不正确的行为选择。
三、女性犯罪的防治途径
(一)完善立法制度,健全保障体制。
1.要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妇女保护法律法规,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进行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及其他各類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国家应该完善制度与立法,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家庭暴力行为,尊重和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对女性的地位及保护予以确立,使得女性受到应有的认可与尊重。
2.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包括建立有关女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对广大女性的覆盖率,特别是对下岗女性要进行充分保障,制定向女性倾斜的就业政策,扩大女性就业门路,各级政府建立女性专项基金,消除女性贫困,帮助女性取得经济独立,提高女性社会地位,保障女性各种合法权益。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为女性建立广泛而充分的利益表达渠道,提供充分的可资利用的利益表达机会。加大各种大众传播媒体对女性问题的介入程度,使全社会关注女性的生存与发展,提高女性利益表达渠道的运作效率与能力,引导女性积极采用合法利益表达渠道谋求利益表达与利益实现。
(二)改善社会风气,提高女性个人内在素质
1.净化社会文化,倡导主流文化,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树立女性健康的道德观。健康的文化能够为社会指引健康的发展方向,塑造健康的人格,促进人的正常社会化,抑制邪恶的犯罪欲念的萌发。因此,针对当前多元文化并存的现实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必须狠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方面严厉遏制色情文化、暴力文化,纠正女性商品化的错误价值导向;另一方面大力宣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倡导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文化载体、文化传媒应注重宣传自立、自尊、自强的健康女性形象,提倡温柔、体贴、礼貌、谦让的女性传统美德,为女性提供健康营养的精神食粮。
2.女性应该自尊自爱,即使遇到不平等的待遇也要不卑不亢,同时要调整好自身的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女性角色教育,重塑女性社会形象;加强道德教育,构筑道德防线。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道德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完善人格意识,学会自尊、自强、自重、自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婚姻观。努力在她们的思想上筑起一道“防火墙”,不给外界不良因素的侵入有可乘之机;增强法制教育,提高女性法制观念。
3.鼓励女性参与社会活动,增加女性的社会参与机会,从而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女性犯罪的防控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越多公民参与,越有利于社会控制力量的增强,社会救助的增加。一方面对于女性受害人及时救助,防止恶逆变,有利于将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方面对女性罪犯恰当的帮扶,可以帮助其重返社会。另外,虽然女性顶着“半边天”的社会头衔,在男权社会,女性权益不可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只有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更多的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女性群体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切实的重视和保护,消化社会矛盾,减少女性违法犯罪。
4.给予女性尊莺,破除男尊女卑的思想。不能再把女性当作是传统上的家庭妇女,应给将她们作为新时代的女性给予认可。要加强美满家庭建设,妥善处理好家庭、婚姻关系,营造和谐、健康的家庭生活环境。要制定遏制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施暴者应该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提高女性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为受侵害的妇女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