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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格尔以其逻辑学为前提,主张王权是国家理念自身的发展结果,其中,君主是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环节。马克思则对此作出批判,认为黑格尔的王权是其逻辑泛神论的产物,是为普鲁士政府所作的辩护,是黑格尔政治保守性的体现。马克思所作的批判超越了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局限,但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读。
关键词:王权;君主;单一性
黑格尔从概念出发,认为国家是精神的体现,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视为伦理理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其从绝对精神出发的国家观,无疑受到了许多指摘,如波普尔、霍布豪斯等人将其理解为压制个人的极权主义而加以批判,尤其是黑格尔关于王权部分的论述,更是被视为“一个人是自由的,而其他人都是奴隶的状态”而遭到猛烈抨击。但是,黑格尔的本意是否要借助普遍性来抹杀个体性,借助君王的任意而发挥专断作用,這仍有待探讨。接下来,我将从三部分对该问题展开论述。
1 黑格尔关于王权的论述
黑格尔将国家视为理念自我发展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立法权、行政权以及王权三部分。在王权部分,其主张立宪君主制,指出了王权所包含的三方面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并论证了君主世袭制的合理性。
首先,黑格尔论证了王权作为单一性,是立宪君主制的顶点和开端。其从逻辑出发,采取“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的三元逻辑结构,论证了王权的合理性。王权作为单一性的体现,在逻辑层面应是最后环节,但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却将其提到首位来阐述,这或许是迫于当时普鲁士政府书报检查制之压力的明哲保身之举。在他看来,任何科学的内在发展,都是在开端处于潜在的、抽象的简单概念,经过自身内在必然性的发展,使自己的规定丰富起来,从而获得确定内容的逻辑推演过程。黑格尔按此思路论证了作为概念的人格的发展过程。在抽象法阶段,人格是抽象的、潜在的;在道德领域,人格通过自己的主观性之各种形式来发展自身;最后,在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中,人格发展为国家人格,而国家人格这个概念只有通过王权才得以成为现实的理念。王权作为意志决断的主观性权力,作为现实的主体,使得国家理念成为定在,因此既是其余一切东西的归宿,也是现实性的开端。进而国家制度成为由代表普遍性的立法权、代表特殊性的行政权与代表单一性的王权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保存的有机体。
接着,黑格尔仍根据三元逻辑结构来论证君主的必然性。主权作为自我确定的主体性,只有通过个体的因素才能成为单一的东西。因此,君主是意志无条件、无根据的自我规定,是人格化的主权,是具有肉体形式的国家意志。国家理念自身分化为各种特殊的权力,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体性权力的君主权,则把被分开的权力综合为个体的统一,进而与王权的其他两个环节——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作为特殊之物对普遍之物之关系的咨议——一起构成有机整体。
在此基础上,黑格尔表明君主应采取世袭制,即凭自然出身决定。一方面,黑格尔发扬了以往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逻辑,认为君主是“从纯自我规定的概念到存在的直接性,从而到自然性”的过渡。君主既是概念内在发展的自我规定,也是自然出生的偶然性,这种内在的和外在的直接性使得国家的现实统一不至于降为特殊性的领域。另一方面,黑格尔否定了君主选举制,认为世袭制能“避免御座周围的派系倾轧和国家权力的削弱与破坏”,而选举制则会使“国家权力仰仗私人意志的恩赐”,进而削弱国家主权,瓦解甚至摧毁国家的存在。
再次,黑格尔展开了对王权的第二个环节——作为特殊之物对普遍之物之关系的咨议——的论述。国家的事务必须与人发生联系,由现实的人来完成。处理特殊事务的人凭借其普遍、客观的特质,即才能、知识和教养而得以胜任,其与职能之间是外在的和偶然的联系。当个人进入国家特殊职能时,不能将私人特质带到公共领域之中。此外,负责特殊事务的人所遵循的是具有客观性的法律根据和其他根据,因此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黑格尔阐述了王权的第三个环节——自在自为的普遍东西。其从主观方面讲是君主的良心,从客观方面讲则是国家制度的整体和法律。
总之,王权自身内部是有机发展的整体,同时,王权又与行政权、立法权一起构成有机整体,即国家。王权的客观保证在于构成国家的三个环节各有其现实性,三者相互制衡、相互依赖,而构成理性的机体。
2 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王权部分的批判
马克思对于王权部分的批判,主要从王权具体内容及其逻辑泛神论前提两方面展开。第一方面,马克思对王权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批判。
首先,是对主权内容的批判。黑格尔指出“主权是在有法可依的立宪的状况下构成各个特殊的领域和职能的理想性环节”,是理想性的普遍思想。马克思批判道这纯粹是一种幻想,黑格尔所说的各个部门有机统一的国家难以实现,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各个部门相互斗争的局面,并且黑格尔没有对如何形成有机整体展开叙述,而只是将各部门间的偶然交叉视为合乎理性的要求。此外,黑格尔抽象地看待国家职能和各种活动,将人的公民身份与市民身份分离开,认为当人进入到国家特殊职能时,便脱离社会特质而只具有政治特质,这是颠倒国家和市民社会之关系的体现。马克思看来,“国家的职能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基础,是市民社会产生了国家。
其次,是对于君主的批判。
(1)对君主的合理性之批判
黑格尔指出,法人、团体中所包含的人格是抽象的,主权的主观性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实现。但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自己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们,才是人格的现实的理念。就算按照黑格尔的逻辑,理念要通过人来成为定在,那么也应该是人之“多”,而非人之“一”,这暗含了马克思的人民主权思想。
(2)对黑格尔关于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之论述的批判
黑格尔指出,人民主权只是以人民的粗陋观念为基础的混乱思想,而且,若无君主,人民则是无定形的东西,是无法构成国家的。马克思批判道,黑格尔所说的人民是在既定的君主立宪制前提下讨论的,但它又反过来以此预设下人民的无定形结果去论证君主主权的合理性,是循环论证的诡辩体现。此外,黑格尔指出君主作为国家人格的代表和人民主权实际上是一回事,因为人民不会支持不体现他们意志的君主。但在马克思看来,人民主权和国家主权并非一个整体中的两种规定,而是相互对立之存在,在两者之中只有一个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只有人民主权才是从现实出发,是人民的自我规定。 (3)对君主世袭制之批判
在论证君主的自然出生时,黑格尔表明从普遍性向单一性的过渡并不需任何特殊性作为中介,但马克思看来,这并不是连续的过渡,而是一个飞跃。黑格尔直接跳过了一切类存在物,且没有说明这样的过渡应如何实现。其次,在国家整体中,行政权与立法权均是理性主义意志的体现,而君主却是意志的无条件规定,是任意,它们是不同的质料,并非出自一源。因此,马克思指出君主世袭制是“大自然的魔法”,是突兀的。最后,黑格尔说君主的客观保证在于国家整体中三个部分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这出自于各部分的流动,而君主却以世袭制的方式成为与生俱来的不动的部分,这样的相互关系是无法达成的。如此一来,君主最后的最高宪政活动便是肉体的生殖活动,即通过繁殖来制造国王,这是降低到牲畜的体现。
(4)對君主的特权之批判
黑格尔指出,一方面,君主具有对罪犯的赦免权;另一方面,君主不必对自身的行为负责。马克思看来,赦免权是具有偶然因素的任意的最高表现;而不承担责任则是自我矛盾的说法。如果君主违反了“国家制度的整体”,违反了“法律”,那么他的不承担责任也就终止了,因为他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存在终止了;然而,使得君主不承担责任的也正是这些法律,正是这个国家制度,这便是悖论的体现。
总而言之,黑格尔一方面说王权本身包含着总体的三个环节,其中“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是国家主权意义上的王权,代表了普遍性;但与此同时,黑格尔又指出君主“作为至上者扬弃了简单自我的一切特殊性,制止了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的争论,而以’我要这样’来做结束,使一切行动和现实都从此开始”,进而得出“王权是任意”的结论,这是自相矛盾的。马克思认为君主——这个人格化的理性具有的唯一内容只是“朕意如此”的抽象,是君主个人意志的独断,是为专制的普鲁士国家辩护的保守主义的体现。其认为在当时的德国社会,任何阶级都无法超出自己的特殊诉求,君主这个私人无疑会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只有无产阶级才会致力于人类的解放。马克思对君主制的批判,是为了引出共和制,提倡人民主权,是回归到人民的现实生活的体现。
第二方面,对王权的逻辑泛神论前提之批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将理念变为独立的主体,头足倒置地以“思维来制造对象”,是以纯逻辑的演绎来代替事实真实联系的泛逻辑主义。黑格尔不是从现实出发进而上升到理论,而是在其自身的逻辑预设下,去寻找符合其理念的现实,这是陷入唯心主义的体现。无论是关于王权,还是君主的合理性的论证,黑格尔均企图采取“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的三元逻辑,是根据理念的逻辑推演,而在现实中寻找确证,进而说明王权以及君主的必然合理性,这是将主语与谓语、现实与观念颠倒的体现。黑格尔将本应作为主体的谓语的主观性和人格反而看作了主语,使主观性和人格具有独立性,而同它们的主体分隔开来,没有从现实出发,而是从概念出发,进而陷入了二元论。并且在论证君主的自然出生时,黑格尔出现了逻辑跳跃,即用“普遍性——单一性”的二元逻辑代替了三元逻辑,而他并没有说明这样的跳跃如何实现,反而是不加批判地认为其是连续性的过渡。马克思指出,纯自我规定与纯自然性(即出生的偶然性)二者本是“两极相逢”,是最彻底的矛盾,却被黑格尔用所谓“概念的过渡”将其说成了同一,这是将最大的非连贯性当成连贯性之体现。此外,在概念如何现实化这一问题上,黑格尔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明,这是神秘主义的体现。关于如何安置黑格尔王权的形而上学前提,即国家理念等,马克思当时采取了拒斥形而上学与逻辑学的方法,主张立足于经验进行建构。
3 对于马克思所做批判的反思
黑格尔关于王权,尤其是君主方面的论述遭到了许多质疑。但是这些质疑是否是对黑格尔的本意的误解,仍需我们作出反思。
首先,黑格尔所说的君王究竟是与人民相对立的个人的主观任意,还是只是立宪君主制下的“虚君”,引起了众多讨论。考察《法哲学原理》一书的背景,不难发现,在当时,普鲁士的政治气候由改革转向了保守,政府加强了政治控制,而在对出版物的预先审查加强的情况下,黑格尔对书中内容作出了删减。在不同的版本中,黑格尔也对王权作出了补充,其表明主观任性是缺乏教养的、无知的冲动,并不具有理性,其并没有将君王的任意视为为所欲为,而是指出“现实的国家人格作为君主,对于特殊的个人而言,只具有形式上的有效性,而不具有内容上的有效性”,因而,君主“毋宁说他是受咨议的具体内容的束缚的。当国家制度巩固的时候,他除了签署之外,更没有别的事可做”。因此,君主只是在形式上,作为理念自身发展的要求,而将国家理念肉体化,跟君主个人的特质是不相关的,至于君主世袭制,更是这种偶然性的体现,即与个人特质无关,君主只是形式上的完整。
其次,在黑格尔的补充中,人民和君主是概念发展的两个环节,而非对立的两级或统一整体中的两个部分,其认为人民拥有主权和君主作为国家人格的代表是一回事。人民不可能甘愿接受违背他们利益、目的的“君主”的统治,而黑格尔所论证的君主是理念的内在力量的需要,也正是人民的需要,故而人民愿意倾向于立宪君主制的治理并保持在这种关系中。不过,黑格尔这里仍旧从理念出发来解释形式上的君主的必要性,仍旧有神秘色彩,但可以确定的是,其所谓的君主很可能并非他人所理解的可以肆意行使主观意愿。
其次,关于逻辑泛神论前提,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采取的是拒斥超验主体的态度,并且也对黑格尔辩证法从普遍到具体的思路给出了批评。但随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也逐渐吸取黑格尔逻辑学的合理性,进而发展了辩证法。故而,马克思的思想也是动态发展的,其对黑格尔作出的批判也须历史地加以看待。至于其是否有意忽略黑格尔所做的补充,则需再进行深入探究了。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3] 梁燕晓.马克思误解黑格尔王权理论了吗?——由《法哲学》版本问题所引发的新争论[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9(04).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哲学学院)
关键词:王权;君主;单一性
黑格尔从概念出发,认为国家是精神的体现,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视为伦理理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其从绝对精神出发的国家观,无疑受到了许多指摘,如波普尔、霍布豪斯等人将其理解为压制个人的极权主义而加以批判,尤其是黑格尔关于王权部分的论述,更是被视为“一个人是自由的,而其他人都是奴隶的状态”而遭到猛烈抨击。但是,黑格尔的本意是否要借助普遍性来抹杀个体性,借助君王的任意而发挥专断作用,這仍有待探讨。接下来,我将从三部分对该问题展开论述。
1 黑格尔关于王权的论述
黑格尔将国家视为理念自我发展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立法权、行政权以及王权三部分。在王权部分,其主张立宪君主制,指出了王权所包含的三方面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并论证了君主世袭制的合理性。
首先,黑格尔论证了王权作为单一性,是立宪君主制的顶点和开端。其从逻辑出发,采取“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的三元逻辑结构,论证了王权的合理性。王权作为单一性的体现,在逻辑层面应是最后环节,但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却将其提到首位来阐述,这或许是迫于当时普鲁士政府书报检查制之压力的明哲保身之举。在他看来,任何科学的内在发展,都是在开端处于潜在的、抽象的简单概念,经过自身内在必然性的发展,使自己的规定丰富起来,从而获得确定内容的逻辑推演过程。黑格尔按此思路论证了作为概念的人格的发展过程。在抽象法阶段,人格是抽象的、潜在的;在道德领域,人格通过自己的主观性之各种形式来发展自身;最后,在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中,人格发展为国家人格,而国家人格这个概念只有通过王权才得以成为现实的理念。王权作为意志决断的主观性权力,作为现实的主体,使得国家理念成为定在,因此既是其余一切东西的归宿,也是现实性的开端。进而国家制度成为由代表普遍性的立法权、代表特殊性的行政权与代表单一性的王权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保存的有机体。
接着,黑格尔仍根据三元逻辑结构来论证君主的必然性。主权作为自我确定的主体性,只有通过个体的因素才能成为单一的东西。因此,君主是意志无条件、无根据的自我规定,是人格化的主权,是具有肉体形式的国家意志。国家理念自身分化为各种特殊的权力,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体性权力的君主权,则把被分开的权力综合为个体的统一,进而与王权的其他两个环节——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作为特殊之物对普遍之物之关系的咨议——一起构成有机整体。
在此基础上,黑格尔表明君主应采取世袭制,即凭自然出身决定。一方面,黑格尔发扬了以往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逻辑,认为君主是“从纯自我规定的概念到存在的直接性,从而到自然性”的过渡。君主既是概念内在发展的自我规定,也是自然出生的偶然性,这种内在的和外在的直接性使得国家的现实统一不至于降为特殊性的领域。另一方面,黑格尔否定了君主选举制,认为世袭制能“避免御座周围的派系倾轧和国家权力的削弱与破坏”,而选举制则会使“国家权力仰仗私人意志的恩赐”,进而削弱国家主权,瓦解甚至摧毁国家的存在。
再次,黑格尔展开了对王权的第二个环节——作为特殊之物对普遍之物之关系的咨议——的论述。国家的事务必须与人发生联系,由现实的人来完成。处理特殊事务的人凭借其普遍、客观的特质,即才能、知识和教养而得以胜任,其与职能之间是外在的和偶然的联系。当个人进入国家特殊职能时,不能将私人特质带到公共领域之中。此外,负责特殊事务的人所遵循的是具有客观性的法律根据和其他根据,因此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黑格尔阐述了王权的第三个环节——自在自为的普遍东西。其从主观方面讲是君主的良心,从客观方面讲则是国家制度的整体和法律。
总之,王权自身内部是有机发展的整体,同时,王权又与行政权、立法权一起构成有机整体,即国家。王权的客观保证在于构成国家的三个环节各有其现实性,三者相互制衡、相互依赖,而构成理性的机体。
2 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王权部分的批判
马克思对于王权部分的批判,主要从王权具体内容及其逻辑泛神论前提两方面展开。第一方面,马克思对王权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批判。
首先,是对主权内容的批判。黑格尔指出“主权是在有法可依的立宪的状况下构成各个特殊的领域和职能的理想性环节”,是理想性的普遍思想。马克思批判道这纯粹是一种幻想,黑格尔所说的各个部门有机统一的国家难以实现,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各个部门相互斗争的局面,并且黑格尔没有对如何形成有机整体展开叙述,而只是将各部门间的偶然交叉视为合乎理性的要求。此外,黑格尔抽象地看待国家职能和各种活动,将人的公民身份与市民身份分离开,认为当人进入到国家特殊职能时,便脱离社会特质而只具有政治特质,这是颠倒国家和市民社会之关系的体现。马克思看来,“国家的职能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基础,是市民社会产生了国家。
其次,是对于君主的批判。
(1)对君主的合理性之批判
黑格尔指出,法人、团体中所包含的人格是抽象的,主权的主观性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实现。但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自己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们,才是人格的现实的理念。就算按照黑格尔的逻辑,理念要通过人来成为定在,那么也应该是人之“多”,而非人之“一”,这暗含了马克思的人民主权思想。
(2)对黑格尔关于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之论述的批判
黑格尔指出,人民主权只是以人民的粗陋观念为基础的混乱思想,而且,若无君主,人民则是无定形的东西,是无法构成国家的。马克思批判道,黑格尔所说的人民是在既定的君主立宪制前提下讨论的,但它又反过来以此预设下人民的无定形结果去论证君主主权的合理性,是循环论证的诡辩体现。此外,黑格尔指出君主作为国家人格的代表和人民主权实际上是一回事,因为人民不会支持不体现他们意志的君主。但在马克思看来,人民主权和国家主权并非一个整体中的两种规定,而是相互对立之存在,在两者之中只有一个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只有人民主权才是从现实出发,是人民的自我规定。 (3)对君主世袭制之批判
在论证君主的自然出生时,黑格尔表明从普遍性向单一性的过渡并不需任何特殊性作为中介,但马克思看来,这并不是连续的过渡,而是一个飞跃。黑格尔直接跳过了一切类存在物,且没有说明这样的过渡应如何实现。其次,在国家整体中,行政权与立法权均是理性主义意志的体现,而君主却是意志的无条件规定,是任意,它们是不同的质料,并非出自一源。因此,马克思指出君主世袭制是“大自然的魔法”,是突兀的。最后,黑格尔说君主的客观保证在于国家整体中三个部分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这出自于各部分的流动,而君主却以世袭制的方式成为与生俱来的不动的部分,这样的相互关系是无法达成的。如此一来,君主最后的最高宪政活动便是肉体的生殖活动,即通过繁殖来制造国王,这是降低到牲畜的体现。
(4)對君主的特权之批判
黑格尔指出,一方面,君主具有对罪犯的赦免权;另一方面,君主不必对自身的行为负责。马克思看来,赦免权是具有偶然因素的任意的最高表现;而不承担责任则是自我矛盾的说法。如果君主违反了“国家制度的整体”,违反了“法律”,那么他的不承担责任也就终止了,因为他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存在终止了;然而,使得君主不承担责任的也正是这些法律,正是这个国家制度,这便是悖论的体现。
总而言之,黑格尔一方面说王权本身包含着总体的三个环节,其中“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是国家主权意义上的王权,代表了普遍性;但与此同时,黑格尔又指出君主“作为至上者扬弃了简单自我的一切特殊性,制止了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的争论,而以’我要这样’来做结束,使一切行动和现实都从此开始”,进而得出“王权是任意”的结论,这是自相矛盾的。马克思认为君主——这个人格化的理性具有的唯一内容只是“朕意如此”的抽象,是君主个人意志的独断,是为专制的普鲁士国家辩护的保守主义的体现。其认为在当时的德国社会,任何阶级都无法超出自己的特殊诉求,君主这个私人无疑会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只有无产阶级才会致力于人类的解放。马克思对君主制的批判,是为了引出共和制,提倡人民主权,是回归到人民的现实生活的体现。
第二方面,对王权的逻辑泛神论前提之批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将理念变为独立的主体,头足倒置地以“思维来制造对象”,是以纯逻辑的演绎来代替事实真实联系的泛逻辑主义。黑格尔不是从现实出发进而上升到理论,而是在其自身的逻辑预设下,去寻找符合其理念的现实,这是陷入唯心主义的体现。无论是关于王权,还是君主的合理性的论证,黑格尔均企图采取“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的三元逻辑,是根据理念的逻辑推演,而在现实中寻找确证,进而说明王权以及君主的必然合理性,这是将主语与谓语、现实与观念颠倒的体现。黑格尔将本应作为主体的谓语的主观性和人格反而看作了主语,使主观性和人格具有独立性,而同它们的主体分隔开来,没有从现实出发,而是从概念出发,进而陷入了二元论。并且在论证君主的自然出生时,黑格尔出现了逻辑跳跃,即用“普遍性——单一性”的二元逻辑代替了三元逻辑,而他并没有说明这样的跳跃如何实现,反而是不加批判地认为其是连续性的过渡。马克思指出,纯自我规定与纯自然性(即出生的偶然性)二者本是“两极相逢”,是最彻底的矛盾,却被黑格尔用所谓“概念的过渡”将其说成了同一,这是将最大的非连贯性当成连贯性之体现。此外,在概念如何现实化这一问题上,黑格尔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明,这是神秘主义的体现。关于如何安置黑格尔王权的形而上学前提,即国家理念等,马克思当时采取了拒斥形而上学与逻辑学的方法,主张立足于经验进行建构。
3 对于马克思所做批判的反思
黑格尔关于王权,尤其是君主方面的论述遭到了许多质疑。但是这些质疑是否是对黑格尔的本意的误解,仍需我们作出反思。
首先,黑格尔所说的君王究竟是与人民相对立的个人的主观任意,还是只是立宪君主制下的“虚君”,引起了众多讨论。考察《法哲学原理》一书的背景,不难发现,在当时,普鲁士的政治气候由改革转向了保守,政府加强了政治控制,而在对出版物的预先审查加强的情况下,黑格尔对书中内容作出了删减。在不同的版本中,黑格尔也对王权作出了补充,其表明主观任性是缺乏教养的、无知的冲动,并不具有理性,其并没有将君王的任意视为为所欲为,而是指出“现实的国家人格作为君主,对于特殊的个人而言,只具有形式上的有效性,而不具有内容上的有效性”,因而,君主“毋宁说他是受咨议的具体内容的束缚的。当国家制度巩固的时候,他除了签署之外,更没有别的事可做”。因此,君主只是在形式上,作为理念自身发展的要求,而将国家理念肉体化,跟君主个人的特质是不相关的,至于君主世袭制,更是这种偶然性的体现,即与个人特质无关,君主只是形式上的完整。
其次,在黑格尔的补充中,人民和君主是概念发展的两个环节,而非对立的两级或统一整体中的两个部分,其认为人民拥有主权和君主作为国家人格的代表是一回事。人民不可能甘愿接受违背他们利益、目的的“君主”的统治,而黑格尔所论证的君主是理念的内在力量的需要,也正是人民的需要,故而人民愿意倾向于立宪君主制的治理并保持在这种关系中。不过,黑格尔这里仍旧从理念出发来解释形式上的君主的必要性,仍旧有神秘色彩,但可以确定的是,其所谓的君主很可能并非他人所理解的可以肆意行使主观意愿。
其次,关于逻辑泛神论前提,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采取的是拒斥超验主体的态度,并且也对黑格尔辩证法从普遍到具体的思路给出了批评。但随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也逐渐吸取黑格尔逻辑学的合理性,进而发展了辩证法。故而,马克思的思想也是动态发展的,其对黑格尔作出的批判也须历史地加以看待。至于其是否有意忽略黑格尔所做的补充,则需再进行深入探究了。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3] 梁燕晓.马克思误解黑格尔王权理论了吗?——由《法哲学》版本问题所引发的新争论[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9(04).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哲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