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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利用刑事手段侵犯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问题:一类是显性问题,即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另一类是隐性问题,包括审前羁押常态化、查封扣押最大化、财物处置前置化.这些现象产生的症结在于有罪推定、严刑竣罚的司法观念以及不科学的司法机制设置.对此,一方面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司法机制,如罚没收入实行中央统管,设置遵循司法规律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