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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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负有维护和增进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企业负有社会责任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研究者不乏其人。但企业社会责任不能总是停留在理论命题的层面,必须走向法律化,实现其在现实社会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 法律化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是20世纪以来频繁出现于国外管理学、经济学、社学、伦理学,法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作为极富创造性的思想,一直活跃于理论界的前沿,虽然其一直备受传统理论支持者的责难,但仍有众多有识之士一直不遗余力地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此过程中人们也开始逐渐认同与接纳它。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很多大型公司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伴随而来的企业信用危机、道德缺失等问题又严重危及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同时也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据统计,1989年底企业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总额约1240亿元,而到1991年增到2000亿元,到了1994年就已经增加到了7000亿元。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我国法学理论界从国外引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并意图使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从而为我国经济健康持久展扫清障碍。尤其在现阶段,企业生产与经营走科学发展之路是必须途径。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源起与历史沿革
  社会责任的思想虽然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但现代企业社会的理论却形成于20世纪初。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出现与盛行是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的。企业的发展为美国政府创造了巨额税收,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无穷的活力。但是与此同时,企业给美国也造成了数不尽的社会问题。Berle教授认为企业存在的惟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营利,如果要求企业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负责,那么,传统的公司法规则就会被削弱乃至颠覆,甚至作为市场经济基础——财产私有就会被动摇,结果将导致类似一场经济内战的社会财富再分配。 从此之后,理论界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新说法,并出现了许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学说,它们都试图解释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原因。实际上,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必然结果。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涵义之界定
  所有权社会化理论认为,基于人类本性,所有权应该完全属于个人拥有,但是基于社会本位的权利思想,应当对所有权的享有与行使施以限制,即个人行使所有权,必须合于社会公共利益。所有权社会化理论矫正了上世纪立法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之偏颇,使人们认识到既然企业占用了社会资源,那么其所拥有的财产不仅仅是经济的存在也是社会的存在,其在实现自身的经济价值外,还应当发挥出相应的社会价值所有,社会化的观念和立法的出现,促使企业的制度设计也正经历着从企业的个体本位到企业的社会本位的转变,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确立。
  三、企业社会责任之具体内容
  由于企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极为宽泛,理论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迄今为止还尚未达成统一共识。但笔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对雇员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对雇员的责任。企业是员工的利益共同体,员工在企业中通过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理应给予员工相应的报酬和保障。企业对雇员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既包括保证雇员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索取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社会保障取得权等法律义务,也包括企业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承担的其他基本责任。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兼顾员工的利益,将会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因此,企业对其雇员的社会责任,其实是有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的。
  (二)对消费者的责任。
  产品最终是由消费者来使用与支配,其优劣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所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是企业的责任,消费者亦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它可以凭借相对完备的组织机构和专门人员,掌握和控制各类交易信息并操纵交易市场,而消费者则分散且势单力薄,无法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做出准确判断,从而使之在交易时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完全受制于经营者,因此,各国的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给消费者多一些的保护以求平衡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三)对社区的责任。
  企业不仅是经济存在,还是社会存在。作为社会存在的它,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企业所在社区及其居民产生重大影响。首先,企业的开办、兼并、扩大规模以及破产等决策都会给社区居民带来方方面面的影响。其次,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影响当地的环境,对居民的健康产生影响。最后,企业也会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增进社会福利等。所以,企业应对其所在的社区及其居民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虽然说这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但仍可在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予以正确引导,调动企业履行此类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城管综合执法中暴力对抗行为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周思君
  摘 要 城市管理体现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城管人员代表政府依法管理城市的形象,要文明执法、心系群众。城管综合执法应该基于治理、行政法学、公民参与的视角,从城市政府、城管制度、城管执法者、执法对象等方面分析困境,从城市管理理念、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推进和谐的现代化城市建设。
  关键词 城市管理 执法 暴力对抗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来,城管综合执法过程中暴力对抗行为频繁出现,对抗程度不断升级,既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又损害了城市政府和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流背道而驰。
  一、城管综合执法中暴力对抗行为成因分析
  暴力对抗行为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行政执法自身的方式和水平问题,也有整个社会发展要求与市民承受能力相矛盾的问题,而这更集中暴露了城市管理者在管理中所存在的弊病与缺陷。
  (一)城管制度自身的缺陷。
  首先,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缺陷。城管没有省级以及国家级的上级主管单位。各市城管执法局由该地区政府领导,缺乏统一性,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其次,城管执法依据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法律文件。
  (二)城市政府方面的原因。
  1、 城市管理理念滞后,缺乏“以人为本”的思想。
  多数城市的管理者不能以科学的、“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来指导其管理行为,而是凭着主观意志去进行管理,这样不能满足民众的真正需求,代表民众的真实利益,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民众的抵触与阻碍。
  2、 城市基础设施落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欠缺。
  政府鉴于各种因素的制约,难以在短期内满足由于城市发展与人民高质量生活需要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高需求,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随之出现。但如果对于这些行为不进行处罚就会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而进行处罚又有很大的难度。
  3、公众参与渠道不畅。
  城市管理过程中暴力对抗行为频发与公众参与的不足密切相关。执法对象群体虽然庞大,人员众多,但其较为分散,缺乏凝聚力,参与城市管理明显不足,无法维护自身权益,而且容易激化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导致暴力对抗行为的发生。
  (三)城管执法者方面的原因。
  1、行政执法理念滞后,缺乏人本主义精神。
  城管执法者的执法理念过于传统、落后,缺乏人性化色彩,不能很好地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管理原则,这样的执法行为只能引发执法对象更多地反感和抵抗,造成更多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削弱执法对象自觉遵法、守法和配合执法的效果,无形中加大了城管执法工作的难度和阻力,降低了执法效果。
  2、行政执法手段软弱,行政处罚过于严厉。
  城管执法的管理手段较单一、软弱,较注重形式和执法对象的不利影响,而忽视了其对城市综合发展方面的有利影响,而且依赖于强制处罚。因此,缺乏足够的说服教育和引导,执法手段不客观、不实际,甚至适得其反,造成管理成效低下,引发越来越多的暴力冲突。
  3、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存在野蛮执法现象。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普遍存在,野蛮执法现象也伴随其中,不仅影响了被执法对象的利益,而且为更多的暴力对抗事件的爆发埋下祸根,更失去了被执法对象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恶化了城管执法的社会环境。
  (四)城管执法对象方面的原因。
  1、个人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
  执法对象在社会管理中处于弱势群体一方,在具体的城管执法过程中,由于部分执法人员恶劣的执法态度,粗暴的作风,使执法对象遭受经济上、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易使其情绪激动,采用暴力手段进行维权抗争。
  2、发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
  部分执法对象由于在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中未得到好处,甚至遭受损失又未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合理补偿,对政府和社会怀有不满情绪,极易将不满情绪转移到城管执法者身上,把抗拒、妨碍城管执法作为宣泄情绪、发泄不满的一种途径,与城管执法者发生冲突甚至进行暴力对抗。
  3、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维权意识。
  部分执法对象对妨碍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因此不断阻碍执法,并使其程度升级。同时,其行为很容易引起大量群众的围观,个别被执法对象易于借用群众对他们的一般同情心理,逐步使其一般性质的阻挠行为转变为暴力抗法行为。
  二、消除城管综合执法中暴力对抗行为的对策
  (一)树立现代化的城市管理理念。
  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城管理念。要把保障人的生存权放在首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地把“城市管理”转变为“城市服务”。政府需要全面做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从源头上引导和疏通矛盾,才能从根本上突破城管暴力对抗矛盾。其次,要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要求执法方式上依法执法,态度要与民为善,目的上促进和谐,纠正执法部门在执法理念上的偏差。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要慎用联合执法,坚决防止滥用联合执法;要痛下决心解决滥施暴力问题,重塑城管和谐执法的新形象。
  (二)综合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执法水平。
  1、 提高城管执法者的素质。
  首先,要提高城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城管执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其次,要强调文化知识与业务能力并重。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特别是要增强处理复杂事件的应对能力。再次,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运用和执行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
  2、严格遵守城管执法程序。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遵守行政程序,符合一般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展示身份、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告知救济途径、作出书面处罚决定书等。
  3、改善执法手段和方式。
  首先,执法手段要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行政执法的重点转向注重行政相对人在维护城市管理上的合作,树立以“服务为本”的执法意识。其次,执法方式要将非强制性处罚和柔性执法并存。尽量减少强制行为的出现,避免矛盾的激化,充分表达各方意见,采用和平协商方式,舒缓城管执法者和执法对象之间的张力,减少对立。
  (三)完善城管相关法律制度。
  1、完善城管立法。
  一是尽快出台《城市管理法》,为城管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对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法制建设现状进行分析,完善城市管理法制体系,构建城市综合管理模式。
  2、加强对城管执法过程的内外监督机制。
  要充分的、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多角度的监督和控制城管执法行为。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约束城管执法权力,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减少执法违法和野蛮执法行为,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改革城管执法体制。
  首先,要抓紧组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其次,要开展城市管理职责清理工作。城市应该进行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明确其职责界限。再次,要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切实解决有法有依、执法必严等问题,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4、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解决突出的矛盾与问题。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针对不同对象提供不同的就业方案。对于从事违法经营的弱势群体要进行教育与引导,最大限度地提供合法经营的渠道与机会,把他们的经营活动纳入正当的市场经济体系之中。
  (四)加强宣传教育,将依法治城与以德治城相结合。
  城管部门应该做好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市民维护和支持城市管理的自觉意识,并且做到行为规范,礼貌待人,文明执法,服务百姓。依法管理城市,重要的是规范执法者的行为,同时,只有实现真正的城市管理“亲民工程”,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市民对城管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才能使城市管理具有坚实的参与基础,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架起一座连心桥。□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9级研究生档案学专业)
  
  参考文献:
  [1]贾志.我国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成因及对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7.
  [2]姜杰.周萍婉.论城市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政治学研究.2004,(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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