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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都在加强律师会见权方面的内容,但并非没有限制,共同做法是允许会见是原则,限制会见是例外。启动会见权最初多为犯罪嫌疑人,以后辩护律师可以主动会见。而我国新《律师法》在规范会见权时没有例外规定,严重脱离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背离。故立法应规定律师会见权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并且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