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时期的社会救助事业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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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以拥军优属、灾民救助、劳工保障为主体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极大地提高了党在根据地的威信和影响力,有力配合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成为根据地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在中央苏区时期对社会救助事业的开创和探索,也为后来党领导发展社会救助事业积累了宝贵经验。
  [关键词]中央苏区;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劳动保障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5)06-0064-06
  [收稿日期]2015-10-07
  [作者简介]陈位志(1979—),男,湖南澧县人,法学博士,广东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与党建。唐艳华(1979-),男,湖南石门人,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副主任,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党建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社会救助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早在中央苏区局部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已开始探索发展社会救助事业,建立起主要针对红军战士、穷苦民众以及雇佣工人等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极大提高了党的威信和影响力,巩固了党在根据地的群众基础,有力配合了土地革命、武装斗争和根据地建设,成为党进行局部执政的重要内容。一、以拥军优属为主体的社会优抚事业,为军队稳定和战斗力提高提供了强大保障土地革命时期,红军面临着军事斗争和生存发展的巨大压力。为保障军队战斗力,不断扩充兵源,党提出了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的优待政策,并将其作为扩军的重要保障措施。特别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拥军优属成为中央苏区的一项重要救助政策。
  (一)保障红军及其家属的经济权益,免除他们对生存的后顾之忧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了红军在土地划分、耕种上的优先权利,也规定了红军在税收、购物、交通、看戏、房屋居住等方面的优待照顾政策。特别是关于红军战士在子女教育、看病、退职休养、残废照顾、红军烈士家属优待等方面出台了详细政策。《条例》第十一条至十四条分别规定:“红军在服务期间,子弟读书,免纳一切用费。”“红军在服务期间因伤病需休养时,应送到最适宜之休养所休养,在休养期间一切用费,由国家供给。”“在红军服务五年以上年龄满四十五岁者,可退职休养,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本人不愿退伍继续服务者,应得特别优待。”[1]P6-7同时苏区还规定,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分给房屋、土地,包种代耕,给红军战士及其家属提供义务劳动;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一切捐税,免纳房屋租金;商品缺乏时有优先购买权,红军子弟读书免交学费。1934年1月8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重申了优待红军工作的重要性,强调对缺乏劳动力的红军家属要组织劳动力帮助进行农业生产;机关党员实行星期六义务劳动以优待红军家属;要经常注意红军家属的日常需要和困难,在货物价格、供给等方面给予一定照顾;成立专门的管理机关保证优待红军家属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对模范进行奖励,并对执行不力者进行惩罚。[2]P7-11同时,党还发动一些民间慈善组织来自发帮助红军。1932年1月8日《中央为加强对互济会的领导致各级党部信》中提出:“互济会是最广大的群众革命组织之一,是党夺取和教育大多数劳苦群众的组织之一。它的基本工作是反对白色恐怖,援助革命战士。”“党不仅要领导互济会,并且要动员自己领导之下一切的革命组织(青年团,工会,反帝同盟,文化团体……)利用一切机会来进行各种各式的募捐,拿募得来的钱或东西,直接救济当地的在狱战士与家属,用这些实际工作来兴奋互济会的会员与扩大互济会的影响。”[3]P31-32
  第6期陈位志唐艳华:中央苏区时期的社会救助事业考察····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为保证这些措施落到实处,苏区政府还采取了配套的措施:一是加强领导,成立县、区、乡、村四级优待红军家属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耕田队、杂务队、检查队等,开展优待军属活动;二是建立谷仓,以帮助有困难的红军家属;三是规定了红军战士退休、退职的待遇,明确了伤残、伤病亡的条件、等级和标准,有关证书的制定和发放等等。
  (二)从精神上对红军及家属进行抚慰,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为提高红军特别是牺牲或残疾战士的社会地位,苏区出台了相关的抚恤政策,对在战争中牺牲或在服务期间因劳病故的红军战士,由军队或政府公布其英勇事迹,树碑纪念,其遗物送交革命历史博物馆陈列以表纪念;对作战牺牲的红军、赤卫队、游击队和机关工作人员,均由部队或有关单位通知当地县苏维埃政府,由苏维埃政府填发中央内务部统一颁发的抚恤证,其家属凭证领取抚恤粮和补助款,“国家设立残废院,凡因战争或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者入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不愿居残废院者,按年给终身优恤费,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按当地生活情形而定,但现在每年至少五十元大洋。”[1]P6-7同时还规定要对红军家属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觉悟与勇气。通过这种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抚慰政策,既提升了红军及其家属的革命觉悟,更重要的是教育了根据地的民众,让他们体会到红军所从事的是为民族为国家和为大众解放的崇高事业。
  (三)对红军战士的婚姻作出特殊规定,保障军人的家庭稳定
  对红军家庭及其婚姻进行保护,其他根据地很早就有探索。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问题决议案》就强调要保护红军婚姻家庭的稳定,红军配偶不能轻易跟红军离婚,坚决打击勾引红军配偶、破坏军婚的行为。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特殊婚姻政策保护红军战士婚姻家庭的稳定,规定红军服务期间,妻子提出离婚必须取得红军本人同意。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红军战士的妻子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但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回信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这样就不仅保护了红军战士的婚姻家庭,也兼顾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优待红军家属政策的出台,有利于红军战士安心前线作战而无后顾之忧,从而整体上提升部队作战能力,同时也为扩军提供了基本保障。1934年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就指出:“红军在两年中是迅速扩大了。是比两年前扩大了几倍。这一方面之所以得到了成功,是依靠于广大工农群众参加革命战争的积极性,并且依靠于动员方法的进步与苏维埃优待红军法令的执行。”[1]P101拥军优属政策也成为“党指挥枪”原则的重要辅助,成为人民军队建设的一项优良传统,也一直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政策长久延续下来。二、大力发展以赈灾济困为主的社会救济事业,巩固了苏维埃政府的群众基础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民众的生存来源主要依靠土地。这种靠天吃饭的传统农业社会造就了农村社会脆弱的承受能力。一旦发生天灾或战乱,农民就失去生存保障而流离失所。土地革命时期,由于战争的破坏,再加上国民党政权的“围剿”与封锁,苏区出现大量的灾民难民。苏维埃政府对受灾民众、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者以及逃入苏区的难民给予了力所能及的生存救助,使红色政权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一)中央苏区的社会救济结合了被动救济和主动救济的不同方式,力图建立起有效的救助体系
  对于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苏区政府一般规定从经济上实行免税或减税政策以减轻他们的负担。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规定:“苏维埃应豁免红军战士、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更应豁免或酌量减轻一切税额。”[4]P101同时还规定,一旦发生天灾或者因敌人“围剿”而造成的灾民,政府即实行紧急施救。1931年在第三次反“围剿”中被敌人摧残的地方,中央曾抽出一部分款项来救济当地群众,同时领导了红军和各级政府募捐耕牛、救济衣物等救济运动。甚至从国统区逃入苏区的难民也基本由政府救济。苏区时期还普遍设立一种群众互相保障性质的组织——革命互济会。该组织的任务是以革命互助精神团结广大同情革命的群众,救济苏区和白区的一切有困难的革命战士及其家属。要加入互济会,必须是苏区的劳苦群众分子,包括同情革命并自愿入会的人,并需经会员介绍。互济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每月缴费或自愿多捐经费以及向机关和群众募捐的经费。互济会综合运用政府与民间两种救济力量,既减轻政府负担,又挖掘了民间社会的救济能力,是党的社会救济探索历史中的宝贵尝试。
  (二)政府救济和群众互济结合,把群众组织起来开展互助互济
  耕种互助和发展合作社经济是这个时期苏区人民摆脱贫困、缓解生产和生活困难的主要方式。耕种互助开始于1932年2月,临时中央政府鉴于群众春耕生产存在的困难,号召“在春耕中实行耕种互助运动,无论人工、耕牛、农具、种子应该彼此帮助……来促进耕种的顺利进行”。[5]从此,这种方式成为苏区普遍推行的群众运动。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苏区群众开展了劳力、耕牛、农具、种子等互助。同一地区的工人农民之间的互济互助经常展开,非灾区对灾区的支援也屡见不鲜。这一时期的合作社,主要有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粮食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作为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主要目标是克服民众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为帮助合作社的发展,苏维埃政府“应该以财政的协助与税收的豁免”,“应将一部分没收的房屋与商店交给合作社使用”,为保证劳苦群众的供给,“必须提供公共仓库、储蓄粮食,以便实行廉价供给与接济”。[4]P271通过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合作社在苏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积极救助的主要形式,取得了极大成功,当时有评价认为:“目前苏区因受敌人经济封锁,赤白区商品不能很好流通……合作社集合群众财力,对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农工业的生产器具,农工业生产品的原料等,可以自行买卖或制造。一方面可以减低自己必需品的价格,另一方面可以将自己出卖的物品价格适当提高,免受商人的剥削和操纵,使生活日趋于改善……”[4]p311耕种互助组和合作社让许多贫苦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也获得了生产工具、种子和劳动力等救助。这种经济上的互助救济对农民来说更为有效,也更符合根据地的现实需求。
  (三)救济灾民和老幼病残等特殊群体,解决他们的生存和生活困难问题
  苏区大力发展灾荒救济和困难救济事业,对一部分群众来说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苏区贫农团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讨论救济灾荒问题,在灾荒时组织农民在粮食、种子、耕牛、农具等物资上进行互助,以及对被敌人围困区域的困难群众进行救济。例如,1933年兴国县长岗乡发生夏荒时,当地苏维埃政府即从公略县购买粮食救济群众。瞿秋白在《节省每一粒谷子来帮助战争》一文中主张应该把多余的谷子运到缺乏粮食的县份。另外,由于战乱和封锁,苏区出现大量孤儿和老弱病残群众,苏区政府在财政十分拮据的情况下,努力发展针对这些特殊群体的救济事业。苏区规定,凡无亲属之孤儿及老兵残废者应由政府供养。1931年第三次反"围剿"时,中央曾拨付一定款项来救济当地群众,还领导红军和各级地方政府募捐耕牛、救济衣物等来帮助当地群众度过难关。尽管由于财力所限,苏区政府的赈灾济困事业不可能覆盖到所有需要救济的人群,但苏区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发展济困事业,体现了苏区政府的性质与宗旨,对扩大党和苏区政权的社会影响、巩固苏区群众基础起到了积极作用。三、发展劳动保障事业,既保障了工人的劳动权益,又推动了苏区经济发展(一)苏区政府开始尝试劳动保障事业法制化
  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党从自身阶级性质出发,同时为保障工人阶级的劳动积极性,领导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立法,以保证工人阶级的基本权益。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中国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6]P773-774193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一部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劳动法,它以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切人点,力图保障工人阶级的生存和工作权益。它包括“总则”、“雇佣的手续”、“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女工青工及童工”、“劳动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他地方的组织”、“社会保险”、“解决劳资冲突及违犯劳动法的机关”、“附则”等12章,共75条。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切人点,力图保障工人阶级的利益,体现其主人翁地位。如宣布实行8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保护女工、青工和童工,实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国家的失业津贴,规定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二)苏区政府对工人的社会保险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于社会保险的对象,1931年和1933年的《劳动法》对苏区社会保险的对象界定为一切雇佣劳动者、商店店员以及家庭服务人员。关于社会保险资金的来源,《劳动法》规定由雇主相应付的工资以外,支付全部工资总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数目作为社会保险之资金,绝对不得向被保险人员征收保险费,也不得从工资中克扣。1933年的《劳动法》规定,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占支付工人全部工资的5%-20%的范围,保险费缴纳给专门的社会保险局,并由省、县、区、市的社会保险局征收、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的险种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死亡保险等。在养老保险方面,《劳动法》规定,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经过专门委员会审查确定后,须付给抚恤金,抚恤金的数额视被保险人的家庭状况而定。在失业保险方面,《劳动法》规定了享受失业津贴的条件:一是受雇的劳动者是职工工会会员、做工半年以上,并由雇主为其缴纳保证金;二是非职工工会会员,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并由雇主为其缴纳保证金者。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时间长短视当地情形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状况而定。在医疗及工伤保险方面,《劳动法》规定,不论是普通疾病或因工作致病遇险受伤职业病等,都有支付医疗费,其家属也同样享受免费的医药帮助;暂时失去劳动力者政府应给予津贴;凡是工人因一般原因或遇险或职业病而遭受的伤残,经检查认定后,必须对其进行抚恤。在生育保险方面,《劳动法》规定,因受孕而失去劳动能力必须得到休假和工资,对缺乏抚养小孩能力者,社会保险机关必须付给一次性补助津贴与小孩在十个月内必需的物品与抚养费。在死亡保险方面,《劳动法》规定,工人及其家属死亡,都由社会保险处领取丧葬费;凡被保险人死亡或失踪,若被保险人家属无从取得生活资料者,经过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核实,须付给补助金。
  (三)苏区政府出台了明确的劳动政策,保障工人在工资、休假、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对于工人和职员的休假以及假期工资问题,1931年苏区通过的《劳动法》规定:“工人或职员被征到红军中去服军务,因而失去他的工作,在这种情形中须预先发给他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由工厂出资建筑工人寄宿舍,无代价的分给工人及其家庭,未建筑寄宿舍的每月由工厂津贴相当房金。”“工人和职员若自动地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必须发给他半个月的中等工资,作为卸工津贴费。”[7]P140而因特殊原因(歇业、缩编等)解除劳动合同者,只发给工人两个星期工资的退工津贴。关于休假工资,《劳动法》把假期分为周假和年假,规定:“每工人每周经常须有继续不断的四十二小时的连续休息。”“在任何企业内的工人连续工作到六个月以上至少须有两个星期的例假,工资照发,在危害工人身体健康之工业中工作的工人,每年至少须有四个星期的例假,工资照发。”[7]P135-136而工人或职员因病或生育所得的休假不在年假之内。在规定的纪念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一律停止工作,工资照发,若在工作上有必须继续工作者加倍发给工资。同时还制定了职业培训政策。1931年《劳动法》规定要设立工厂或商埠学校,为青年工人提供教育经费以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1933年的《劳动法》在此基础上作了更详细规定,专门对学徒的定义、工资、培训方式及考核制度和监护人等等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苏区对专业技术人员福利的重视程度。
  苏区的劳动保障事业对有效保障雇佣工人权利、发展生产起到了显著作用,根据地的社会关系与社会风气呈现全新风貌。1934年1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在苏维埃劳动政策之下,工人的利益得到了完全的保护,它与过去的国民党统治时代及现在的国民党区域比较起来,真有天堂地狱之别。”[1]P108“为了防止资本家对于劳动力的操纵,为了保护失业工人,苏维埃垄断了劳动介绍权,一切资本家请工,必须到苏维埃设立的劳动介绍所去。失业机关的设立,现在也日益推广了,失业工人一般得到了具体的救济。农村工人又都分配了土地。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了,社会保险局已建立在苏区的各个城市中。”“工资的支付一般都办到了按期付清”,“关于妇女……产前休息,也都是一般实行了。”[7]P314-317四、小结中央苏区构建起来的社会救助体系,不仅是党第一次比较系统完整地提出社会救助制度、政策与理念,更从实践上改变了苏区的社会风貌,从实际来看有两个效果,一是稳定了社会,发展了生产,提高了共产党与政府的威信,密切了军民关系与党群关系,支持了巩固革命政权的反“围剿”战争。二是为以后陕甘宁边区与全面执政时期的社会保障事业积累了宝贵经验与教训。[8]P165-166例如拥军优属政策,直接发展为陕甘宁边区的优抚政策;中央苏区的农业合作社和代耕互助也在抗战时期延续下来,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打下坚实基础;这一时期的劳动保险政策在后来的陕甘宁边区和建国后都得以延续和不断完善。总之,党牢牢抓住第一次局部执政的实践机会,从理论政策和实践措施等层面对社会救助事业进行了开拓性的探索,深刻体现了党的基本宗旨与社会理想。
  当然,这一时期的社会救助事业无论是内容体系还是实践效果都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甚至是失误。一是内容体系较为单薄。迫于严酷的生存环境,这一时期党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了领导土地革命、开辟新的根据地以及应对国民党的军事围剿,这就决定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很难全面系统地探索社会救助事业。再加上这一时期很少有党内领导人对社会救助理论与实践有系统和完整的认识,因此很多政策都是较为零碎的,缺乏整体框架和系统体系。二是救助体系的覆盖面仍然较为狭窄,救助水平较低。与陕甘宁边区不同的是,当时的苏维埃政权面临许多“内忧外困”因素,首先面临国民党政权和其他地方军阀的经济和军事上的严密封锁,其次还面临着本地地主与反动宗族势力的对抗,而在收编地方武装过程中也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时在国际上得到的物质援助微乎其微。因此,这一时期的社会救助更多的是保障基本的生存权利。在救助对象上,由于严酷的阶级斗争局势,必然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地主以及土豪劣绅被打倒后,他们的家属是否应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革命的理想与具体实践往往是充满矛盾的,革命时代的社会救助与和平年代在价值取向上会存在一定差异。三是政策的有效性充满了曲折。土地革命时期,党内三次“左”倾思想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党的各项政策。如1931年的《劳动法》就提出了许多超越苏区实际的政策,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更宏观地考察分析这一时期的社会救助政策,会发现关注劳工和雇员阶层较多,对农村农民的保障仍涉及较少,这与当时“左”倾领导人片面强调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有密切关系。四是政策的实践机会与时间较短,对根据地的实际影响较为有限。从中华苏维埃政府正式成立到反“围剿”失败进行长征,党在这一时期的许多政策都无法得到充分的实践机会,尽管有宪法大纲和其他法规的出台,但实行时间都较为短暂,再加上苏区地处偏远农村地区,宗族体系牢固,阶级成分复杂,社会风俗闭塞落后,因此将社会改造的重任完全寄托在短短几年的社会救助实践上是不现实和不科学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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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张玉龙,何友良.中央苏区政权形态与苏区社会变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An Inquiry into the Social Assistance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Period
  CHEN Wei-zhiTANG Yan-hua
  (1.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Guangdong University of Industry,Guangzhou,Guangdong 510090;
  2.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005,China)
  Abstract:In the agrarian revolution period,the government of the Central Soviet Area,under the Party’s leadership,established the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centered on preferential treatment for families of servicemen and martyrs,assistance for victims of natural calamity,and labor security,which greatly improved the Party’s prestige and influence in the revolutionary base and powerfully supported the agrarian revolution and armed struggle,becoming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revolutionary base building.The Party’s exploration in social assistance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accumulated valuable experiences for developing social assistance in the following days.
  Key words:Central Soviet Area;social assistance;social special care;labor security
  (责任编辑:贺文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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