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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的张云华是湖南省新晃县人。在部队当兵时,张云华就酷爱摄影,2003年8月,张云华在天龙镇开了一家摄影工作室。为竞争,他到贵阳市进了一批中等价格的婚纱礼服,增加婚纱摄影项目。
2004年6月的一天下午,镇某中学初三班男生刘知己与女生林桦相约来到张云华的店里照艺术照。张云华热情接待这两位学生,在得知两人身上共有二百多元后,张云华不厌其烦地给林桦与刘知己做工作,要求他们穿上婚纱照艺术照。并说:“你们穿上这些衣服照,我另外给你们加照几张不算钱。”
两个学生没有多想,马上换衣、化妆,然后相互坐在一起照了几张合影。
按照约定的日期,第三天中午刘知己与林桦来到张云华的摄影室,取出洗好的照片然后回到学校,班上的学生都拥上前来看他们的照片。
突然,班长张雪叫起来:“这哪里是艺术照,分明是婚纱照!”同学们哄笑起来。在大伙的哄笑声与奇怪的眼神中,刘知己与林桦的脸涨得通红,他们连忙从同学的手中抢回照片。然而,事后班长张雪将此情况向老师进行汇报,因为为了防止学生早恋,班主任曾委托张雪对同学之间的早恋现象进行观察并及时报告。一会儿,班主任铁青着脸走进教室,把刘知己与林桦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刘知己与林桦一再声明两人之间不是在谈恋爱,班主任让他们把照片先带回家里,不能将照片在同学中相互传看。
但是第二天课间操时,当刘知己与林桦出现在操场上时,一些学生围在一起大喊:“刘知己,你什么时候入洞房可得通知我们呀!”“新娘子呢?让我们瞧瞧吧!”下午最后一节课时,林桦的母亲冲进教室,直扑坐在前排的刘知己,朝刘的脸上猛打了几记耳光。
原来是林母听说此事后,认为是刘知己与自己的女儿谈恋爱,才邀约林桦去照这丢人的“婚纱照”的。
第二天,两个学生都没来上学了。刘知己母亲却来到学校。她质问班主任:我的儿子有什么错,林桦的母亲凭哈打我儿子?现在我儿子也不肯上学了,谁该负这个责任?’
为防止事态扩大,学校紧急召开全校学生大会,学校领导宣布,刘知己与林桦的合影照不是什么婚纱照,而是同学之间作为留念的艺术照片。结果事情越描越黑,讥讽与嘲笑不断,期末考试,两人的考试成绩一落千丈,排到斑上倒数十几名。眼见林桦精神萎顿,母亲带她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表明林桦有轻度精神分裂症状。
此时,刘母与林母已经消除了误解,她们认为,这次造成对孩子的伤害,学校与学生们都没有过错,真正的罪魁祸首是照“婚纱照”的摄影店。于是她们一起来到张云华的摄影店,向张云华夫妇提出四点要求:1、刘知己不愿再上学,此事由张云华负责劝解其自愿上学;2、林桦轻度精神分裂症由张云华负责治疗痊愈;3、刘知己与林桦的精神损失费由张云华负责赔偿。4、由张云华张贴公告说明事实真相并向孩子们公开赔礼道歉。
张云华百般辩解,声称自己照的根本不是婚纱照,只是两人自愿穿上婚纱拍的艺术摄影。2005年3月20日,两位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张云华告上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云华赔偿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50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焦点
一、被告张云华婚纱摄影照片的本质是不是一种艺术摄影?
二、原告林桦先主动提出要穿婚纱进行拍摄,这是作为客户的商业要求,他应不应该负责任?
三、拍摄婚纱合影,与原告不愿上学、成绩下降等身心伤害是不是有直接因果关系?
专家说法
婚纱摄影系具有特定对象与特定含义的一种摄影方式,其指向的特定对象关系为夫妻关系。本案中,张云华作为婚纱摄影业务的经营者,知道男女合拍婚纱照的特定社会意义,却仍在明知两被损害人系初中三年级学生的情况下,规劝两人合影婚纱照,给两被损害人造成了厌学等严重的后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主观上的过失,其行为损害了两被损害人的人格权,依法应当对两被损害人承担主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林桦曾经主动提出穿上婚纱礼服进行拍摄,应该这样看: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对婚纱礼服所代表的含义及拍照可能引发的后果都缺乏一定的认知能力,而被告张云华就有责任进行解释与告之,然而他不但不告之,反而进行劝说,这是导致造成两原告的诸般后果的直接原因。
当然,刘知己与林桦均是已年满14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也有一定的过失,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监护角度来看,两被损害人的过失与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相应的监护职责也有法律上的关系,他们在日常教育中,缺乏引导自己的孩子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社会新现象,针对特定阶段学生与社会接触的可能范围(如本案的照相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注意教育,防止一些侵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在确定张云华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将两学生父母的监护过失因素考虑进去,从而一定程度上减轻侵害人张云华的民事责任。
(2005年8月18日,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张云华分别赔偿原告刘知己、林桦精神抚慰金各2000元;二、为消除刘知己、林桦的名誉损失,由被告张云华张贴公告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三、驳回原告林桦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的一天下午,镇某中学初三班男生刘知己与女生林桦相约来到张云华的店里照艺术照。张云华热情接待这两位学生,在得知两人身上共有二百多元后,张云华不厌其烦地给林桦与刘知己做工作,要求他们穿上婚纱照艺术照。并说:“你们穿上这些衣服照,我另外给你们加照几张不算钱。”
两个学生没有多想,马上换衣、化妆,然后相互坐在一起照了几张合影。
按照约定的日期,第三天中午刘知己与林桦来到张云华的摄影室,取出洗好的照片然后回到学校,班上的学生都拥上前来看他们的照片。
突然,班长张雪叫起来:“这哪里是艺术照,分明是婚纱照!”同学们哄笑起来。在大伙的哄笑声与奇怪的眼神中,刘知己与林桦的脸涨得通红,他们连忙从同学的手中抢回照片。然而,事后班长张雪将此情况向老师进行汇报,因为为了防止学生早恋,班主任曾委托张雪对同学之间的早恋现象进行观察并及时报告。一会儿,班主任铁青着脸走进教室,把刘知己与林桦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刘知己与林桦一再声明两人之间不是在谈恋爱,班主任让他们把照片先带回家里,不能将照片在同学中相互传看。
但是第二天课间操时,当刘知己与林桦出现在操场上时,一些学生围在一起大喊:“刘知己,你什么时候入洞房可得通知我们呀!”“新娘子呢?让我们瞧瞧吧!”下午最后一节课时,林桦的母亲冲进教室,直扑坐在前排的刘知己,朝刘的脸上猛打了几记耳光。
原来是林母听说此事后,认为是刘知己与自己的女儿谈恋爱,才邀约林桦去照这丢人的“婚纱照”的。
第二天,两个学生都没来上学了。刘知己母亲却来到学校。她质问班主任:我的儿子有什么错,林桦的母亲凭哈打我儿子?现在我儿子也不肯上学了,谁该负这个责任?’
为防止事态扩大,学校紧急召开全校学生大会,学校领导宣布,刘知己与林桦的合影照不是什么婚纱照,而是同学之间作为留念的艺术照片。结果事情越描越黑,讥讽与嘲笑不断,期末考试,两人的考试成绩一落千丈,排到斑上倒数十几名。眼见林桦精神萎顿,母亲带她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表明林桦有轻度精神分裂症状。
此时,刘母与林母已经消除了误解,她们认为,这次造成对孩子的伤害,学校与学生们都没有过错,真正的罪魁祸首是照“婚纱照”的摄影店。于是她们一起来到张云华的摄影店,向张云华夫妇提出四点要求:1、刘知己不愿再上学,此事由张云华负责劝解其自愿上学;2、林桦轻度精神分裂症由张云华负责治疗痊愈;3、刘知己与林桦的精神损失费由张云华负责赔偿。4、由张云华张贴公告说明事实真相并向孩子们公开赔礼道歉。
张云华百般辩解,声称自己照的根本不是婚纱照,只是两人自愿穿上婚纱拍的艺术摄影。2005年3月20日,两位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张云华告上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云华赔偿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50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焦点
一、被告张云华婚纱摄影照片的本质是不是一种艺术摄影?
二、原告林桦先主动提出要穿婚纱进行拍摄,这是作为客户的商业要求,他应不应该负责任?
三、拍摄婚纱合影,与原告不愿上学、成绩下降等身心伤害是不是有直接因果关系?
专家说法
婚纱摄影系具有特定对象与特定含义的一种摄影方式,其指向的特定对象关系为夫妻关系。本案中,张云华作为婚纱摄影业务的经营者,知道男女合拍婚纱照的特定社会意义,却仍在明知两被损害人系初中三年级学生的情况下,规劝两人合影婚纱照,给两被损害人造成了厌学等严重的后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主观上的过失,其行为损害了两被损害人的人格权,依法应当对两被损害人承担主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林桦曾经主动提出穿上婚纱礼服进行拍摄,应该这样看: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对婚纱礼服所代表的含义及拍照可能引发的后果都缺乏一定的认知能力,而被告张云华就有责任进行解释与告之,然而他不但不告之,反而进行劝说,这是导致造成两原告的诸般后果的直接原因。
当然,刘知己与林桦均是已年满14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也有一定的过失,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监护角度来看,两被损害人的过失与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相应的监护职责也有法律上的关系,他们在日常教育中,缺乏引导自己的孩子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社会新现象,针对特定阶段学生与社会接触的可能范围(如本案的照相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注意教育,防止一些侵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在确定张云华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将两学生父母的监护过失因素考虑进去,从而一定程度上减轻侵害人张云华的民事责任。
(2005年8月18日,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张云华分别赔偿原告刘知己、林桦精神抚慰金各2000元;二、为消除刘知己、林桦的名誉损失,由被告张云华张贴公告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三、驳回原告林桦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