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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本文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使用及管理方面,论述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关键词:安全生产;措施费;落实;使用;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1.3文献标识码:A
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安全就是效益,这是所有管理者应当建立的安全经济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但是,长期以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突出表现为忽略安全投入成本,淡化安全经济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个别单位置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尤其是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竞争,普遍存在不合理低价竞标以及业主的恶性压价现象,有的工程低价中标后,建设单位还要强迫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实现二次让利,结果是正常施工必不可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措施费”)不是竞争出局就是偷工减料或挪作他用,造成“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流于形式,停留在文件上,无法落到实处,“措施费”不到位,施工安全防护的各项措施将很难实施。为了从根本上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行为,改变企业经营者漠视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赚昧心钱的恶性现象,国务院颁发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1]。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1]。事实证明通过事先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把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最经济、最可行、最安全的生产建设之路。有研究成果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的关系比是1:5的关系,这一安全经济基本定量规律是指导安全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围绕“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五莲县从2006年下半年起就进行了有效地探索和实践,半年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至今五莲县20多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未发生一起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全县达到了零死亡目标,事故起数大幅下降,目前建筑安全生产继续保持着良好态势。
一、“措施费”的落实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规定》中明确安全措施项目所需费用不能存在任何可塑性现象,必须不折不扣地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真正落实[2]。为确保“措施费”到位,应该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明确界定“措施费”由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部分组成,并详细列表确定取费标准。其次,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措施费”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对“措施费”项目按核定比例单独报价。“措施费”没有单列或虽然单列但未按核定比例单列的,评标时要作废标处理。再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款项。并将“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计入总价,不参与商务标价格竞争。否则合同监督和招标监督部门不予施工合同的备案,工程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再是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安全监督手续之前,将双方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的安全专项帐户,由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直接按规定监控使用。通过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收取和使用,从而达到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专款专用的目的。否则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安监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通过以上几项手段促成“措施费”的实质性落实,为安全生产管理打下基础,并提供可靠可行的制度保证。
二、“措施费”的使用
建设单位按照全市统一核定的比例存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进帐单交给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以此作为施工单位向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效凭证。为了有效控制存入安全专项帐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项管理,我们采取了施工过程中的定量预(支)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结后,建设单位预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额的50%;工程主体完工、安全评价合格后,建设单位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额的30%。未达标,不支付;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付清剩余部分。未达标,不支付。对于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达标,不予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措施费”,除扣除强制投入的资金外,剩余部分退还给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除依据法律处罚外,扣除剩余部分措施费。通过以上的实施方法,保证“措施费”的适时到位,制约“措施费”的挪用,为保障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也为企业管理者增强安全意识建立了一个预警机制。
三、“措施费”的管理
“措施费”的管理必须严密,手段必须强硬,否则形成抓而不实,等于不抓,当断不断,反受其乱的现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多个不同的责任主体,它是一个网络交叉的管理体系,为此我们明确了各个不同责任主体的具体管理职责。其一,施工单位。为确保“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必须单独列出此项费用的清单和使用凭证,便于备查。同时要求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随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反映“措施费”使用情况。其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于已落实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未落实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告。其三,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日常管理和阶段安全评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措施费”使用清单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牵涉到重大、特殊问题的处理,我们则采取综合协调,共同处置的方式。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遇施工单位拒不按时整改消除隐患时,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监理单位共同依法暂停施工工地的施工,并责令“措施费”强行投入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直至合格。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评估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对施工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后,出具《安全评价等级证书》,提出验收意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为是否按时、按进度、定量支付“措施费”的依据[2]。其四,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由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进行综合执法联合检查。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查出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并与施工企业年度综合评价、资质晋升挂钩;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信誉度挂钩,迫使建设各方安全责任主体主动抓好安全生产。与此同时,明确二条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措施费”。对于未落实“措施费”而办理了安监手续,已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以及对在“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二是施工单位挪用“措施费”,将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
结束语:综上所述,围绕对“措施费”的落实、使用、管理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和方法,对于推动五莲县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五莲县的建筑安全生产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有待探索和不断完善的地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规范,以及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的不断加强,以人为本的构建及和谐社会氛围的迅速形成,“关注安全、关愛生命”必将贯穿于各个行业的日常工作之中。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3]《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发[2005]29号)
关键词:安全生产;措施费;落实;使用;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1.3文献标识码:A
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安全就是效益,这是所有管理者应当建立的安全经济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但是,长期以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突出表现为忽略安全投入成本,淡化安全经济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个别单位置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尤其是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竞争,普遍存在不合理低价竞标以及业主的恶性压价现象,有的工程低价中标后,建设单位还要强迫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实现二次让利,结果是正常施工必不可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措施费”)不是竞争出局就是偷工减料或挪作他用,造成“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流于形式,停留在文件上,无法落到实处,“措施费”不到位,施工安全防护的各项措施将很难实施。为了从根本上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行为,改变企业经营者漠视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赚昧心钱的恶性现象,国务院颁发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1]。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1]。事实证明通过事先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把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最经济、最可行、最安全的生产建设之路。有研究成果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的关系比是1:5的关系,这一安全经济基本定量规律是指导安全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围绕“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五莲县从2006年下半年起就进行了有效地探索和实践,半年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至今五莲县20多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未发生一起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全县达到了零死亡目标,事故起数大幅下降,目前建筑安全生产继续保持着良好态势。
一、“措施费”的落实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规定》中明确安全措施项目所需费用不能存在任何可塑性现象,必须不折不扣地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真正落实[2]。为确保“措施费”到位,应该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明确界定“措施费”由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部分组成,并详细列表确定取费标准。其次,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措施费”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对“措施费”项目按核定比例单独报价。“措施费”没有单列或虽然单列但未按核定比例单列的,评标时要作废标处理。再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款项。并将“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计入总价,不参与商务标价格竞争。否则合同监督和招标监督部门不予施工合同的备案,工程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再是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安全监督手续之前,将双方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的安全专项帐户,由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直接按规定监控使用。通过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收取和使用,从而达到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专款专用的目的。否则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安监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通过以上几项手段促成“措施费”的实质性落实,为安全生产管理打下基础,并提供可靠可行的制度保证。
二、“措施费”的使用
建设单位按照全市统一核定的比例存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进帐单交给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以此作为施工单位向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效凭证。为了有效控制存入安全专项帐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项管理,我们采取了施工过程中的定量预(支)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结后,建设单位预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额的50%;工程主体完工、安全评价合格后,建设单位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额的30%。未达标,不支付;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付清剩余部分。未达标,不支付。对于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达标,不予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措施费”,除扣除强制投入的资金外,剩余部分退还给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除依据法律处罚外,扣除剩余部分措施费。通过以上的实施方法,保证“措施费”的适时到位,制约“措施费”的挪用,为保障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也为企业管理者增强安全意识建立了一个预警机制。
三、“措施费”的管理
“措施费”的管理必须严密,手段必须强硬,否则形成抓而不实,等于不抓,当断不断,反受其乱的现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多个不同的责任主体,它是一个网络交叉的管理体系,为此我们明确了各个不同责任主体的具体管理职责。其一,施工单位。为确保“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必须单独列出此项费用的清单和使用凭证,便于备查。同时要求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随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反映“措施费”使用情况。其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于已落实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未落实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告。其三,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日常管理和阶段安全评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措施费”使用清单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牵涉到重大、特殊问题的处理,我们则采取综合协调,共同处置的方式。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遇施工单位拒不按时整改消除隐患时,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监理单位共同依法暂停施工工地的施工,并责令“措施费”强行投入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直至合格。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评估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对施工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后,出具《安全评价等级证书》,提出验收意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为是否按时、按进度、定量支付“措施费”的依据[2]。其四,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由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进行综合执法联合检查。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查出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并与施工企业年度综合评价、资质晋升挂钩;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信誉度挂钩,迫使建设各方安全责任主体主动抓好安全生产。与此同时,明确二条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措施费”。对于未落实“措施费”而办理了安监手续,已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以及对在“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二是施工单位挪用“措施费”,将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
结束语:综上所述,围绕对“措施费”的落实、使用、管理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和方法,对于推动五莲县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五莲县的建筑安全生产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有待探索和不断完善的地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规范,以及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的不断加强,以人为本的构建及和谐社会氛围的迅速形成,“关注安全、关愛生命”必将贯穿于各个行业的日常工作之中。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3]《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发[200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