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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需要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获得事实依据的有效手段。也就是说行政调查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为行政主体作出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提供服务和保障。在我国大陆并没有专章的规定行政调查,仅仅只是散布在各种具体也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定。因此,需要找到一条通向行政调查之路,将其完善。
关键词 行政调查 瑕疵 完善
一、行政调查研究背景
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行政法学者们才开始慢慢研究行政调查,而第一次作为专章研究的是我国著名学者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一书。由此以后,越来越多的教材和著作渐渐研究该领域。在大陆,关于行政调查的规定少之又少,在以往的教科书或是行政法专著大体将行政调查放在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研究,并将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检查的一种手段,包含在了行政检查之中,而未自立门户,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活动看待。
二、行政调查之瑕疵
行政调查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虽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瑕疵,如操作不规范,无合法依据,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加重了潜在威胁,同时由于救济制度不完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救济,也易造成对政府形象的损害。
(一)无法律规制
在我国,行政调查长期以来是“被遗忘的角落”,不仅是学术界缺乏对行政调查的研究,而且在国家立法层面,中央立法也没有专章规定,更不可能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如“行政调查法”或“行政程序法”。单单只是个别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规定,如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属于一个例外,它用专门章节和9个条款来规范行政调查活动和证据制度。故为了加强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亟须加强对行政调查的理论研究,正确认识行政调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并找到合理的救济途径,展望其发展趋势。
(二)主体无权限
行政调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调查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调查活动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要进行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是行政主体有权限,才能依法进行行政活动。如若行政主体无权限,则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使原本不合法,甚至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也使相对人丧失对行政主体的信任。
(三)程序不正当
对行政程序的规制,是为了更好的对行政调查权进行规范。凡事讲究证据,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刑法领域更是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因此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调查时,必须要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实相对人违反了行政法。但在现实中,行政机关往往不管是否有证据,取得证据的手段是否正当,证据的可信度大小,都会做出行政调查的决定,从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再者,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调查应该遵循这些步骤:事先通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收集信息,制作笔录,告知权利。但行政主体没有很好遵循这些步骤,不是少了一些步骤,就是增加了一些没有必要的步骤,使程序缺乏稳定性保障。
三、行政调查之完善
既然行政调查存在这些的瑕疵,为了更好的完善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很有必要应当要加强立法活动,实现完善行政调查途径的多元化。
(一)加强立法活动
加强立法活动,使行政机关有法可依,是非常关键的。将立法进行到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模式,才能更好的提升执法水平。在前面提到的湖南省制订了行政程序规定,按照此种情况,应加快中央对《行政程序法》或是《行政调查法》的立法进程,让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同时反过来也可以规制行政主体的权限,防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超越权限。
(二)健全调查程序
在行政调查程序上,除了严格现有的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程序外,应尽快建立法院事先审查和批准制度,以建立起法院对行政机关调查行为的监督机制。[ ]除了对自身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的要求外,还需要对其进行外部的监督和制约,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从程序的违法来看,程序违法一方面导致程序本身的不公现象出现,从而给行政机关带来执行上的混乱,从而增加行政机关执法的不正当性;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违法性,不能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危害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对违法的行政主体可进行行政处分,若达到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危害相对人利益,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四、结语
行政调查本应该得到充分的行使,依法行使,虽有许多学者进行了制度上的讨论,甚至向立法机关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但中央至今没有很好的体现,因此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制建设、法治建设,提高行政主体的执法水平,立法界应当重视起来,加快进程,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法治政府而奋斗。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0.
[2]翁岳生.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莫于川.行政调查制度的若干问题与完善路向[J].学习论坛,2011(4).
[4]杨烨.论行政调查及其法律规制与救济[J].湖北行政学院,2010(4).
[5]刘鹤.行政调查初探[J].行政与法,2005(10).
[6]应松年,庄汉.行政调查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江苏社会科学,2008(5).
关键词 行政调查 瑕疵 完善
一、行政调查研究背景
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行政法学者们才开始慢慢研究行政调查,而第一次作为专章研究的是我国著名学者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一书。由此以后,越来越多的教材和著作渐渐研究该领域。在大陆,关于行政调查的规定少之又少,在以往的教科书或是行政法专著大体将行政调查放在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研究,并将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检查的一种手段,包含在了行政检查之中,而未自立门户,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活动看待。
二、行政调查之瑕疵
行政调查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虽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瑕疵,如操作不规范,无合法依据,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加重了潜在威胁,同时由于救济制度不完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救济,也易造成对政府形象的损害。
(一)无法律规制
在我国,行政调查长期以来是“被遗忘的角落”,不仅是学术界缺乏对行政调查的研究,而且在国家立法层面,中央立法也没有专章规定,更不可能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如“行政调查法”或“行政程序法”。单单只是个别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规定,如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属于一个例外,它用专门章节和9个条款来规范行政调查活动和证据制度。故为了加强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亟须加强对行政调查的理论研究,正确认识行政调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并找到合理的救济途径,展望其发展趋势。
(二)主体无权限
行政调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调查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调查活动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要进行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是行政主体有权限,才能依法进行行政活动。如若行政主体无权限,则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使原本不合法,甚至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也使相对人丧失对行政主体的信任。
(三)程序不正当
对行政程序的规制,是为了更好的对行政调查权进行规范。凡事讲究证据,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刑法领域更是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因此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调查时,必须要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实相对人违反了行政法。但在现实中,行政机关往往不管是否有证据,取得证据的手段是否正当,证据的可信度大小,都会做出行政调查的决定,从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再者,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调查应该遵循这些步骤:事先通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收集信息,制作笔录,告知权利。但行政主体没有很好遵循这些步骤,不是少了一些步骤,就是增加了一些没有必要的步骤,使程序缺乏稳定性保障。
三、行政调查之完善
既然行政调查存在这些的瑕疵,为了更好的完善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很有必要应当要加强立法活动,实现完善行政调查途径的多元化。
(一)加强立法活动
加强立法活动,使行政机关有法可依,是非常关键的。将立法进行到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模式,才能更好的提升执法水平。在前面提到的湖南省制订了行政程序规定,按照此种情况,应加快中央对《行政程序法》或是《行政调查法》的立法进程,让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同时反过来也可以规制行政主体的权限,防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超越权限。
(二)健全调查程序
在行政调查程序上,除了严格现有的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程序外,应尽快建立法院事先审查和批准制度,以建立起法院对行政机关调查行为的监督机制。[ ]除了对自身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的要求外,还需要对其进行外部的监督和制约,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从程序的违法来看,程序违法一方面导致程序本身的不公现象出现,从而给行政机关带来执行上的混乱,从而增加行政机关执法的不正当性;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违法性,不能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危害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对违法的行政主体可进行行政处分,若达到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危害相对人利益,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四、结语
行政调查本应该得到充分的行使,依法行使,虽有许多学者进行了制度上的讨论,甚至向立法机关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但中央至今没有很好的体现,因此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制建设、法治建设,提高行政主体的执法水平,立法界应当重视起来,加快进程,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法治政府而奋斗。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0.
[2]翁岳生.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莫于川.行政调查制度的若干问题与完善路向[J].学习论坛,2011(4).
[4]杨烨.论行政调查及其法律规制与救济[J].湖北行政学院,2010(4).
[5]刘鹤.行政调查初探[J].行政与法,2005(10).
[6]应松年,庄汉.行政调查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江苏社会科学,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