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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税种,最早由欧盟提出,意在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碳关税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国家课征进口税,确保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成员国产品免遭不公平待遇。美国于2009年提出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大力推行开征碳关税,并逐渐成为各方的谈判筹码。
一、碳关税的政策意图
(一)发达国家“再工业化”的政治诉求
金融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均致力于重塑本国产业基础和出口竞争力,缓解就业压力。美国于去年年底宣布设立白宫制造业办公室,以协调产业政策的执行,显示出重振制造业的政策导向。同时,欧债危机充分暴露出欧洲各国结构性问题,产业空心化导致缺乏应对危机的手段。为配合“再工业化”政策导向,发达国家竭力推行碳关税,意图削弱发展中国家竞争力。
(二)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挑战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形势严峻,各国争议不断,其实质就是未来发展权之争。发达国家以各种借口挑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希望抵消减排义务对本国的不利影响,增加谈判筹码,同时将节能减排成本转嫁给发展中国家。
(三)防止碳泄露
碳泄露是指由于本国征收碳税或环境立法较为严格,提高了生产成本,导致产业向其他成本较低或者环保立法较弱的国家转移。碳泄露行为增加了一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甚至总体上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上升。
二、碳关税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
现阶段碳关税主要以各国单边行动为主,最大障碍来自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限制。利用WTO框架相关原则进行回击也是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措施。但由于设计、实施的复杂性,很难断定征收碳关税是否违背了WTO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要视情况而定,两者的冲突集中在GATT(1994)第1、2、3、11、20条的有关规定。
(一)违反非歧视原则
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必须相等,且 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产品课征的税收不得高于任何第三成员国同类产品的税收。征收碳关税需要为国内产品和不同国家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排放、核算标准,但在实际过程中可操作性较低。碳关税是针对产品生产过程碳排放量征收的关税,同类产品若生产过程不同,最终碳排放量也是不同的,追踪生产过程的碳足迹难以实现,这就无法根据碳排放来衡量征税水平。对于不同排放水平的同类产品征收统一关税也违背了非歧视原则。
(二)影响环境例外条款的执行
GATT第20条允许成员国为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是保护资源采取例外措施。在第20条列举的各项例外中,与碳关税相关的是(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碳关税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为保障(b)项和(g)项规定内容所“必须”或者“有关”的,而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在境外,那么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是在境外,对其征收碳关税是否是为了保护本国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就值得商榷,且碳关税是否是达成此目标的唯一手段也未可知;二是必须满足GATT第20条序言,即未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对别国进口产品征收统一碳关税,无视各国差别,间接导致了差别待遇。同样由于碳足迹追踪问题,设置统一征收标准并不具可操作性,易引起歧视。因此,碳关税与GATT第20条规定存在矛盾。
(三)违背贸易自由化原则
GATT第11条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当碳关税的操作过程中涉及到采用配额、许可证等手段时,就构成了对WTO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违背。
(四)边境税调整范围难界定
按照GATT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成员国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可以进行边境税调整,使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税赋相当,可以考虑将碳关税纳入边境税调整范围。但边境调节税的征收同样面临对国外产品“碳足迹”追踪问题。并且,根据GATT《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法》附件(h)项的规定,可纳入边境税调整范围的包括:一是最终制成品;二是对产品生产过程投入的原材料和辅料;三是在生产过程中已消耗的能源、燃料、生产油类及为获得出口而消费的催化剂等。碳关税中涉及的二氧化碳不在上述范围内,不能被视为边境税调整。
三、碳关税的演变趋势
(一)WTO框架下碳关税仍具有可行性
WTO框架下并没有限制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手段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并且对某些条款的解释尚不明确。如对相同产品的判断等,对某些条款的解释也可能较为宽松,导致碳关税与现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趋于弱化。比如从有关援引GATT第20条的案件来看,如汽油案、海龟案等,在判定其是否符合(b)、(g)项规定时,条件均比较宽松,逐渐体现出对环境保护的偏向。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可以对相关条款做出倾向于环境保护的解释,使碳关税成为合规例外措施,也不排除将来对边境税调整做出修改或调整的可能,将碳关税纳入到边境税调整适用范围。
(二)未来演变路径
碳关税涉及多边政治博弈,从政策制定到最终实施过程较长,主要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发展中国家也极力反对征收碳关税,短期内各方无法形成共识,但仍是未来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重要措施。碳关税首先会在各国单边框架下强制性推行,在此过程中必将与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冲突,随着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复苏以及低碳技术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碳关税及相关措施更具可操作性,最终仍会被纳入WTO多边贸易框架。
四、对策建议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能源需求仍呈刚性,能源结构不利于节能减碳。若其他国家就碳关税达成共识,将进一步加大我国节能减碳压力。与此同时,各国节能减碳压力与日俱增,促使全球生产体系向低碳化发展,全球供应链将进行重构。过去主要从降低成本的角度考虑各环节的配置,现在可能还要进一步考虑各环节碳排放强度,供应链的形成路径由成本最小化转向碳排放最小化。我国在生产制造环节的成本优势显然不能适应这种重构,因此,考虑到碳关税仍是未来鼓励各国节能减碳、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政策,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碳关税问题:
(一)继续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利益
碳关税问题无法在短期内达成多边协定,单边框架下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业已出台。但低碳技术处于逐步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明确的碳排放标准。我国应该利用现有WTO规则,不断挑战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在必要时针对相关国家的部分产品启动反制政策,争取有利的发展空间。同时,向国际社会明确提出,在碳关税问题上,任何形式的单边保护主义都将引发贸易保护主义浪潮。
(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展中国家尚未完成工业化,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碳减排的标准,在碳关税问题上面临诸多挑战。我国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利益一致,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对话,形成一致对外的立场,坚决抵制发达国家单边行动。
(三)推动国内经济向绿色、低碳化转型
加快国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实现产业结构的绿色化、低碳化才是应对碳关税问题的根本途径。从中长期看,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抵御潜在冲击,通过调整贸易政策,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广清洁能源,转变能源结构和消费结构等措施推动节能减碳。
参考文献:
①刘天姿,陈彬.“碳关税”措施在GATT/WTO体制中的合法性研究 [J].国际经贸探索,2012
(4):34—37
②李晓玲,陈雨松.“碳关税”与WTO规则相符性研究 [J].国际经济合作,2010(3):77—81
③马翠萍,刘小和.GATT第20条争端案例下的碳关税征收合法性研究 [J].国际贸易问题,2012(3):147—152
④宋俊荣.环境税收边境调整与WTO[J].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1):63—66
(季剑军,1983年生,安徽合肥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合作)
一、碳关税的政策意图
(一)发达国家“再工业化”的政治诉求
金融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均致力于重塑本国产业基础和出口竞争力,缓解就业压力。美国于去年年底宣布设立白宫制造业办公室,以协调产业政策的执行,显示出重振制造业的政策导向。同时,欧债危机充分暴露出欧洲各国结构性问题,产业空心化导致缺乏应对危机的手段。为配合“再工业化”政策导向,发达国家竭力推行碳关税,意图削弱发展中国家竞争力。
(二)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挑战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形势严峻,各国争议不断,其实质就是未来发展权之争。发达国家以各种借口挑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希望抵消减排义务对本国的不利影响,增加谈判筹码,同时将节能减排成本转嫁给发展中国家。
(三)防止碳泄露
碳泄露是指由于本国征收碳税或环境立法较为严格,提高了生产成本,导致产业向其他成本较低或者环保立法较弱的国家转移。碳泄露行为增加了一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甚至总体上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上升。
二、碳关税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
现阶段碳关税主要以各国单边行动为主,最大障碍来自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限制。利用WTO框架相关原则进行回击也是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措施。但由于设计、实施的复杂性,很难断定征收碳关税是否违背了WTO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要视情况而定,两者的冲突集中在GATT(1994)第1、2、3、11、20条的有关规定。
(一)违反非歧视原则
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必须相等,且 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产品课征的税收不得高于任何第三成员国同类产品的税收。征收碳关税需要为国内产品和不同国家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排放、核算标准,但在实际过程中可操作性较低。碳关税是针对产品生产过程碳排放量征收的关税,同类产品若生产过程不同,最终碳排放量也是不同的,追踪生产过程的碳足迹难以实现,这就无法根据碳排放来衡量征税水平。对于不同排放水平的同类产品征收统一关税也违背了非歧视原则。
(二)影响环境例外条款的执行
GATT第20条允许成员国为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是保护资源采取例外措施。在第20条列举的各项例外中,与碳关税相关的是(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碳关税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为保障(b)项和(g)项规定内容所“必须”或者“有关”的,而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在境外,那么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是在境外,对其征收碳关税是否是为了保护本国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就值得商榷,且碳关税是否是达成此目标的唯一手段也未可知;二是必须满足GATT第20条序言,即未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对别国进口产品征收统一碳关税,无视各国差别,间接导致了差别待遇。同样由于碳足迹追踪问题,设置统一征收标准并不具可操作性,易引起歧视。因此,碳关税与GATT第20条规定存在矛盾。
(三)违背贸易自由化原则
GATT第11条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当碳关税的操作过程中涉及到采用配额、许可证等手段时,就构成了对WTO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违背。
(四)边境税调整范围难界定
按照GATT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成员国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可以进行边境税调整,使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税赋相当,可以考虑将碳关税纳入边境税调整范围。但边境调节税的征收同样面临对国外产品“碳足迹”追踪问题。并且,根据GATT《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法》附件(h)项的规定,可纳入边境税调整范围的包括:一是最终制成品;二是对产品生产过程投入的原材料和辅料;三是在生产过程中已消耗的能源、燃料、生产油类及为获得出口而消费的催化剂等。碳关税中涉及的二氧化碳不在上述范围内,不能被视为边境税调整。
三、碳关税的演变趋势
(一)WTO框架下碳关税仍具有可行性
WTO框架下并没有限制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手段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并且对某些条款的解释尚不明确。如对相同产品的判断等,对某些条款的解释也可能较为宽松,导致碳关税与现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趋于弱化。比如从有关援引GATT第20条的案件来看,如汽油案、海龟案等,在判定其是否符合(b)、(g)项规定时,条件均比较宽松,逐渐体现出对环境保护的偏向。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可以对相关条款做出倾向于环境保护的解释,使碳关税成为合规例外措施,也不排除将来对边境税调整做出修改或调整的可能,将碳关税纳入到边境税调整适用范围。
(二)未来演变路径
碳关税涉及多边政治博弈,从政策制定到最终实施过程较长,主要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发展中国家也极力反对征收碳关税,短期内各方无法形成共识,但仍是未来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重要措施。碳关税首先会在各国单边框架下强制性推行,在此过程中必将与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冲突,随着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复苏以及低碳技术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碳关税及相关措施更具可操作性,最终仍会被纳入WTO多边贸易框架。
四、对策建议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能源需求仍呈刚性,能源结构不利于节能减碳。若其他国家就碳关税达成共识,将进一步加大我国节能减碳压力。与此同时,各国节能减碳压力与日俱增,促使全球生产体系向低碳化发展,全球供应链将进行重构。过去主要从降低成本的角度考虑各环节的配置,现在可能还要进一步考虑各环节碳排放强度,供应链的形成路径由成本最小化转向碳排放最小化。我国在生产制造环节的成本优势显然不能适应这种重构,因此,考虑到碳关税仍是未来鼓励各国节能减碳、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政策,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碳关税问题:
(一)继续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利益
碳关税问题无法在短期内达成多边协定,单边框架下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业已出台。但低碳技术处于逐步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明确的碳排放标准。我国应该利用现有WTO规则,不断挑战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在必要时针对相关国家的部分产品启动反制政策,争取有利的发展空间。同时,向国际社会明确提出,在碳关税问题上,任何形式的单边保护主义都将引发贸易保护主义浪潮。
(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展中国家尚未完成工业化,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碳减排的标准,在碳关税问题上面临诸多挑战。我国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利益一致,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对话,形成一致对外的立场,坚决抵制发达国家单边行动。
(三)推动国内经济向绿色、低碳化转型
加快国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实现产业结构的绿色化、低碳化才是应对碳关税问题的根本途径。从中长期看,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抵御潜在冲击,通过调整贸易政策,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广清洁能源,转变能源结构和消费结构等措施推动节能减碳。
参考文献:
①刘天姿,陈彬.“碳关税”措施在GATT/WTO体制中的合法性研究 [J].国际经贸探索,2012
(4):34—37
②李晓玲,陈雨松.“碳关税”与WTO规则相符性研究 [J].国际经济合作,2010(3):77—81
③马翠萍,刘小和.GATT第20条争端案例下的碳关税征收合法性研究 [J].国际贸易问题,2012(3):147—152
④宋俊荣.环境税收边境调整与WTO[J].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1):63—66
(季剑军,1983年生,安徽合肥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