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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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法作为距离普罗大众生活最触手可及、最息息相关的部门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如今,中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时期,这也就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提出了范围更广、层次更高的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
  关键词 民法基本原则 司法活动 自由裁量权 适用
  作者简介:崔云昊,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71
  民法作为规范公民社会的法律,在新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探讨民法的相关理论问题,特别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十分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就目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而言,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总体而言,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比较鲜明,比如内容上的根本性、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功能上的补救性等。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当谈到民法基本原则的时候,我们很难不提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首先,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是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事法律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遵守民法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十分重要的。民法调整的主体十分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调整的内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次,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也可以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成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再次,民法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的局限性。有助于民法适应如今高速变化、不断发展的时代。其最高的价值追求便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唯有遵循了民法基本原则,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財产权利及其他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社会秩序才能够实现和谐稳定。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情况


  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十分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民法的基本原则占据了民事法律的核心地位,在民事法律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为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因此,民法在司法实践中起着指导作用。在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弥补相关法律法规遗漏和模糊等缺陷的重要依据,使法律更加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基本属性和强制力对规范司法实践、规范审判流程、规范法律职能、为法官提供自由裁量权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法律法规的完善进程。
  民事法律活动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民事司法。民事司法是指司法机关适用民法规范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的司法活动。其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便是民事审判。民事审判作为民法的重中之重,其核心地位无需赘述。就我国现阶段的民事司法形势而言,法官具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位高权重的法官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无疑会对民法的一众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均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社会公信力更是会一落千丈,社会秩序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就这个方面而言,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实际运用有着更加显著的社会作用,这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另外一条有效的途径。

三、民法基本原则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既然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又有着重要作用,我们就应该动用众多的有效手段对其进行保障。那么就现阶段而言,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的适用中存在着怎么样的问题呢?毫无疑问的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已经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民法基本原则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重视。众多的基本原则已经被审判机关运用到了实际案例中。但这其中仍存在着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民法基本原则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便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存在界定固化和广义延展的情况,这就导致在具体的民法审判过程中,造成基本原则应用的模糊性和扩张性,从而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引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审判中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当司法审判缺乏法律性的指导原则或依据时,它能给予更多有效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它也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当自由裁量权超过合理限度的时候,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便受到了破坏。由于案件数量繁多、源源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案由更是层出不穷、纷繁复杂,我们没有办法、也不可能对于所有的案由进行定性。依据现实情况第一时间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文更是无稽之谈,法律的一个重要属性便是稳定性,一部法律如果“朝令夕改”,那么它一定不会是一部成熟、合格的法律。因此,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给予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符合法理精神的。但是,如果这种自由裁量权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会反过来威胁民法基本原则。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产生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个道理,如果不能够准确地确定其权力边界,自然也会威胁到民事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这就如同烹饪一道可口的菜肴,佐料是必不可少的,多了不行,少了也不行,不多不少的量是很难控制的,需要经验丰富的老厨师才能把控得游刃有余。自由裁量权的多少亦是如此,需要长期的司法实践,需要浩如烟海的案件的积累。这就对法律的制定部门和执行部门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另一个隐患,便是民法基本原则不合时宜的运用。造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并未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应用条件作出有效的限制。就好比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也许会出现一些法官为了快速审结案件,主观上故意避开具有严格规定和要求的法律条款,选择相对宽泛的民法基本原则予以法律、法规的适用,从而达到降低工作量和减轻审判难度的目的。也许这只是个案,但是这种情况不能排出,况且其危害性不容小觑。有数据表明,引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审判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也不得不对此作出合理的猜想和解释。

四、关于解决方案的一些看法

  既然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适用中存在着上述这些问题,那么民法基本原则在运用到司法活动中又应该如何完善呢?笔者粗浅地认为,应该从立法、司法、监督体制这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立法层面,既然民法基本原则存在过于宽泛的情形,那么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就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涵给予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者是相关的适用细则,对其概念边界和允许使用的情形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限制。此外,就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条件也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做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有法可依。只有法律所规定了的特殊情形才能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审判,其余情形一律不准许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审判。这种做法也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有更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形,避免上述法官“囫囵吞枣”式的法律、法规适用情形出现。法律、法规的出现通常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几乎不可能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的方方面面的需要。就法理对于法律的要求而言,法律自身質量的提升,应该尽可能地降低对于民法基本原则引用的频率。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应该予以弱化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其次,便是司法方面的措施。民事司法审判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坚持职业操守,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和信心。司法审判人员作为司法活动中的关键参与者,掌握着审判权,其对于整个法律制度都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个环节出了错,那就是全盘皆错。因此,当务之急是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思想觉悟,并狠抓业务能力。法律虽然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应该是有限度的,而不应该完全随着审判人员的直观判断而变化。更多的应该是理性的思考和有理有据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履行其监督职责。对于关键环节,检察院应该进行全面的审查和重点监督。就好比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情况而言,应该对法官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民法基本原则的适应做出重点审查和监督,以此确认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用。
  最后,是监督机制。应该建立“全方位、多主体”的监督体制机制,如:机关内部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等,做到“全方位、多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机制,能时刻提醒司法审判人员审慎使用自由裁量权、合理合法地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让其时刻谨记自身作为审判人员所肩负的崇高责任。该“全方位、多主体”的监督机制的使用,让更多的主体参与了进来,对公民而言,增强了其法治意识和参与感。对于司法审判人员而言,提高了对自身的要求,精进了业务能力、审判水平,更能审慎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对于社会而言,有利于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对于国家而言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完善与发展。但该监督机制在运行的过程中也应该保障法院审判权和检察院监督权的独立,处理好社会舆论与审判权独立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必须遵循法治的精神、原则和方法,不得以道德判断取代或者冲击法治规则。

五、结语


  本文结合时下的热点问题和当今的一些法律现象,粗浅的探讨了中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情况,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和日后可能带来的隐患,并结合一些学者的研究提供了个人的解决方案。这是一个十分有价值的问题,希望学界能有更广泛、更细致、更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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