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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若从改革开放算起,已经25年了;正式提出搞市场经济,也已经11年了。中国推进市场化改革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我们身在其中自有切实感触,国际上也颇为认可。但为什么现在又出现了和其他国家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争端?是不是具有了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就能免于遭受反倾销?
□答:“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解释源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关于WTO《反倾销协定》对中国的适用规定,即WTO成员在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中国企业提供的数据“确定价格可比性”。采用与否的依据是,中国企业能否证明,其涉案产品在生产、制造和销售等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根据这一规定,WTO进口成员有权拒绝采用中国的而采用替代国数据判案,但这一做法不得超过15年。这一条款的法律主体是中国企业而非中国政府。因此所谓“市场经济地位”,只是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时的一个专业问题。该条款是中国入世时与WTO成员达成的“一揽子交易”中的一部分,它是與我国在其他方面所获利益整体平衡的结果。
在我国加入WTO以前,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00%是采用替代国数据判案,毫无商量的余地;而在加入世贸谈判时,经过顽强斗争,我争取到了允许中国企业以个案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权利。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影响也不是决定性的,不是我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主要原因,因为进口国不是因为我们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才反我们的倾销,而是因为我们的出口产品竞争力太强大,企业自身行为方式才是更根本的原因。近年来,我国每年遭遇反倾销的案件平均在30起左右,涉及出口产品金额10-20亿美元左右,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约0.4%,即使我们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这个比重也很难因此降低;如果我国出口继续保持前几年的增长速度,这个比重甚至可能还会增加。
国际贸易的实践中,竞争优势转换导致市场格局和利益格局的改变,必然导致某些既得利益方的损失,贸易争端不可避免。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一直保持经济高速增长态势,对外贸易发展更为迅猛,现已成为全球第四大贸易国、第三大出口国。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在迅速增加,相应地,必然有部分其他国家企业的份额在减少。所以,中国成为遭到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也就不奇怪了。历史上日本等国出口急剧增长的时候,也一样遭到大量的反倾销。因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生产成本低和出口产品的廉价,这也是我们的重要竞争力所在,而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则导致在反倾销诉讼中或者选择替代国,或者又需证明自己(或本产业)是市场化的,应诉成本将增加。
因此,包括反倾销措施在内的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被滥用了。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来应对,包括实施对应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限制对方国家对我国的出口,以抵消其效果;加强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的应诉和相关工作,减少损失;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改变以低价赢得市场的策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预警机制等,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也有越来越多的WTO成员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请问我国和新西兰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进展情况如何?具体在那些经贸领域和行业合作?
□答:我国已于今年5月28日与新西兰正式签署了《中国-新西兰贸易经济合作框架》。这标志着中国和新西兰之间缔结自由贸易协议的可行性研究正式开始,并为启动两国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奠定了基础,谈判将争取在2005年启动。按照《中新贸易经济合作框架》的规定,双方将在一系列两国经济互补性强的领域如农业、畜牧业、林业、羊毛、服务业、科学技术、环境保护和信息等领域开展行业合作。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有哪些条件?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减让表》规定合资寿险公司中外资不得控股,但在我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并未规定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也未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做出规定,这是为什么?
□答:首先,按照2002年2月实施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次,《中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该《细则》根据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和开放的实际情况,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细则》规定设立合资寿险公司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这一比例限制。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以分公司形式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合资、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必须设立分公司。
中美之间关于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的争端现在进展到了什么阶段?争端的解决对我国企业会有什么影响?
□答:2004年7月14日,中美正式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的谅解备忘录》并向WTO作了通报。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为:1)中方将于2004年11月1日前修改有关规定,调整国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取消“即征即退”的规定,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2)谅解备忘录签署前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及产品可继续执行“即征即退”政策直至2005年4月1日;3)中方将于2004年9月1日前宣布取消国内设计国外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4)谅解备忘录不影响中国和美国在WTO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美方将撤回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起诉。
半导体产业作为电子产业的基础,近几年来一贯是政府大力扶植的对象。但我国半导体产业在国际上竞争力较弱,国内半导体需求的80%以上依赖进口,同时国内企业的产品有60%以上用于出口,而且其中多数产品也是以中低价产品为主,与进口产品无可竞争性。另外,国内半导体产品的增值部分平均在6%左右,增值部分量很小。因此该项谅解协议的达成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不是很大。
新的《外贸法》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修订?修订的原因和背景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此次外贸法修订主要涉及7个方面的内容:1)新修订的外贸法将外贸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个人。2)新修订的外贸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外贸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3) 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 4)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5)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6)根据外贸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外贸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外贸违法行为以及外贸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7)增加了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外贸调查、外贸救济等内容。
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入世后三年之内将取消外资在中国投资零售业的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这一承诺履行的进展如何?1999年6月17日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是否还有效?
□答:由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自该日起不再有效。新《办法》降低了投资门槛,简化了审批程序,并将审批权力下放:只要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等,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该《办法》还规定,到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资零售企业将获准在中国境内所有省级城市合法开设店铺,一部分中小型外资零售企业可由地方商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作者单位:商务部世贸司)
□答:“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解释源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关于WTO《反倾销协定》对中国的适用规定,即WTO成员在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中国企业提供的数据“确定价格可比性”。采用与否的依据是,中国企业能否证明,其涉案产品在生产、制造和销售等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根据这一规定,WTO进口成员有权拒绝采用中国的而采用替代国数据判案,但这一做法不得超过15年。这一条款的法律主体是中国企业而非中国政府。因此所谓“市场经济地位”,只是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时的一个专业问题。该条款是中国入世时与WTO成员达成的“一揽子交易”中的一部分,它是與我国在其他方面所获利益整体平衡的结果。
在我国加入WTO以前,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00%是采用替代国数据判案,毫无商量的余地;而在加入世贸谈判时,经过顽强斗争,我争取到了允许中国企业以个案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权利。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影响也不是决定性的,不是我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主要原因,因为进口国不是因为我们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才反我们的倾销,而是因为我们的出口产品竞争力太强大,企业自身行为方式才是更根本的原因。近年来,我国每年遭遇反倾销的案件平均在30起左右,涉及出口产品金额10-20亿美元左右,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约0.4%,即使我们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这个比重也很难因此降低;如果我国出口继续保持前几年的增长速度,这个比重甚至可能还会增加。
国际贸易的实践中,竞争优势转换导致市场格局和利益格局的改变,必然导致某些既得利益方的损失,贸易争端不可避免。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一直保持经济高速增长态势,对外贸易发展更为迅猛,现已成为全球第四大贸易国、第三大出口国。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在迅速增加,相应地,必然有部分其他国家企业的份额在减少。所以,中国成为遭到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也就不奇怪了。历史上日本等国出口急剧增长的时候,也一样遭到大量的反倾销。因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生产成本低和出口产品的廉价,这也是我们的重要竞争力所在,而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则导致在反倾销诉讼中或者选择替代国,或者又需证明自己(或本产业)是市场化的,应诉成本将增加。
因此,包括反倾销措施在内的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被滥用了。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来应对,包括实施对应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限制对方国家对我国的出口,以抵消其效果;加强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的应诉和相关工作,减少损失;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改变以低价赢得市场的策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预警机制等,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也有越来越多的WTO成员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请问我国和新西兰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进展情况如何?具体在那些经贸领域和行业合作?
□答:我国已于今年5月28日与新西兰正式签署了《中国-新西兰贸易经济合作框架》。这标志着中国和新西兰之间缔结自由贸易协议的可行性研究正式开始,并为启动两国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奠定了基础,谈判将争取在2005年启动。按照《中新贸易经济合作框架》的规定,双方将在一系列两国经济互补性强的领域如农业、畜牧业、林业、羊毛、服务业、科学技术、环境保护和信息等领域开展行业合作。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有哪些条件?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减让表》规定合资寿险公司中外资不得控股,但在我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并未规定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也未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做出规定,这是为什么?
□答:首先,按照2002年2月实施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次,《中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该《细则》根据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和开放的实际情况,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细则》规定设立合资寿险公司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这一比例限制。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以分公司形式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合资、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必须设立分公司。
中美之间关于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的争端现在进展到了什么阶段?争端的解决对我国企业会有什么影响?
□答:2004年7月14日,中美正式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的谅解备忘录》并向WTO作了通报。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为:1)中方将于2004年11月1日前修改有关规定,调整国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取消“即征即退”的规定,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2)谅解备忘录签署前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及产品可继续执行“即征即退”政策直至2005年4月1日;3)中方将于2004年9月1日前宣布取消国内设计国外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4)谅解备忘录不影响中国和美国在WTO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美方将撤回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起诉。
半导体产业作为电子产业的基础,近几年来一贯是政府大力扶植的对象。但我国半导体产业在国际上竞争力较弱,国内半导体需求的80%以上依赖进口,同时国内企业的产品有60%以上用于出口,而且其中多数产品也是以中低价产品为主,与进口产品无可竞争性。另外,国内半导体产品的增值部分平均在6%左右,增值部分量很小。因此该项谅解协议的达成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不是很大。
新的《外贸法》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修订?修订的原因和背景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此次外贸法修订主要涉及7个方面的内容:1)新修订的外贸法将外贸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个人。2)新修订的外贸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外贸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3) 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 4)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5)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6)根据外贸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外贸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外贸违法行为以及外贸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7)增加了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外贸调查、外贸救济等内容。
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入世后三年之内将取消外资在中国投资零售业的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这一承诺履行的进展如何?1999年6月17日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是否还有效?
□答:由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自该日起不再有效。新《办法》降低了投资门槛,简化了审批程序,并将审批权力下放:只要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等,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该《办法》还规定,到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资零售企业将获准在中国境内所有省级城市合法开设店铺,一部分中小型外资零售企业可由地方商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作者单位:商务部世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