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及其例外情形

来源 :财经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ther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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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由于两者权利本旨属性的差异,物权优先于债权为物权法乃至民法的重要原则。其又具体表现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皆优先于债权。唯于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物权关系中债权约定以及基于公益和社会政策的因由,物权优先于债权又存在例外。也就是说,于此等情形,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效力,债权优先于物权。我国《民法典》对租赁权与预告登记的优先效力作了明文规定,但对其他情形下的债权具有优先效力则未予明示。对此,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共通做法与学理通说,以构筑起妥适、谐和的物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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