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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指出,农村公社(亦称村社)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从印度到俄国,从大洋洲、非洲到南北美洲,村社的遗迹遍及世界各地。在我国北方某些以狩猎为主的民族和南方以农业为主的民族中,直到解放前夕还保留着村社制或其残余。这种过渡性的社会形态的研究,不仅是研究古代社会所不可缺少,而且为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消灭私有制和阶级而进行的斗争,也将提供某些历史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