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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人寿保险有其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它在实现人们跨期风险价值交换上意义重大,这也就是保障功能;同时,作为一个法律架构,人寿保险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结构和权利义务设计,让其在解决某些特定情形下的问题、实现某种特殊目的方面,有了匹配设计的空间。基于上述种种,保险被当之无愧地称之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非常认同保险的工具作用。但是,不得不说,市场上确实存在太多对保险的异化和夸大,导致很多人对人寿保单的真实功能和价值,有了误解。今天我想从一个律师的角度给大家一些关于保险功能的理性看法。
当然,保障是大额保险的根本功能。普通人的小额保单,很容易让人理解保障功效,其实大额保单也是一样的道理。从财富管理的角度讲,任何一个财富拥有者,都应该有一个与自身价值相匹配的保险额度,从而建立一个与自身相适应的保障体系。而大额保单是建立在对自身财富和价值更高的估值上而已。而在购买保险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资格的审核,也就是基于这个匹配原则而进行的。否则,将引发可怕的道德风险,你懂的。
避债是大额保单不具备的功能
现在流行保险法商课程,很多人投客户所好,宣传误导客户说大额保单有避债功能。这是完全错误的。大体上,避债功能是被这么演绎的:一是保险不能代位追偿;二是保险不容易被强制执行。可仔细想来,都是谬误。
先说代位追偿,现实中它原本就是债权人很难耍好的招式。因为想直接代替债务人,向他的债权人主张还款,有个大大的前提,就是需要知道债务人享有这个债权并且有这个债权的相关材料。实践中,债务人真想还你的钱,必然会千方百计把自己的债权收回来,那也就不用你这个债权人代劳了;而如果他不想还钱,又怎会告诉你自己对外还有债权呢?而如果这个债务人的债权人是保险公司,你要知道保险金的领取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五年还不领,保险公司可就偷着乐了。而你领到的保险金就是钱,就是法院盯得最紧的执行财产,分分钟偿债,所以这个债避不了。
再说强制执行,执行保险的难度,不是因为它是保险,而是因为保险压根不是一项财产,它可以理解为是一份合同,一份涉及四个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受益人利益的合同。而要执行保险,其实就执行投保人退保退出来的钱,而这个钱的金额就相当于保险的现金价值。那么问题来了,法院强制执行能强制要求投保人退保吗?法理上来说是不能的。好比,你和别人签订了一份交易合同,支付了款项,法院是不能强制要求你违约撤回款项的。这也是各地法院并没有统一规定保险能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原因。这和保险本身的特性没有关联。因此也不能叫做保险避债。
基于保险架构的个别功能应用,必须借助法律。
实际应用场景案例
从我们的一个案例讲起。关总找我们为他的儿子小关设计婚前财产约定,关总主要是担心自己公司的股权因几子结婚而产生不可预期的变动风险。所以我们在财产约定上就股权归属着重了大量笔墨。但是问题来了,小关的未婚妻小宁的父母不满意。因为关家主要的财产都在股权上,股权自己的女儿没份,那么女儿的保障从哪里来呢?关总说,可以约定包含夫妻扶养费、对双方父母赡养费、未来的赠与,以及小关个人财产转化为与小宁夫妻共有的方式方法等。但小宁父母说,这只是承诺,不能确保,不放心。后两家商议不下,我就建议除了约定女方权益外,再增加给女方购置大额保单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都很满意。保险是关总付款,以小宁父母名义投保,小宁为被保险人和年金受益人,小宁父母为身故受益人的大额人寿保险。同时配合赠与合同——即关总把投保的钱附条件地赠与给小宁父母,所附条件正是用于给小宁买保险。
你会发现在这个实际应用的场景,实际上是解决了在全力维护男方权益时,女方担心自己无法得到确定的保障这一需求。这其实是利用了保险中几个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借保险这个最为稳定的外衣来固定住预期。
可能的風险
当然,这种对保险架构的实践问题应用,并非完全没有风险。就还用上面的例子,为什么小宁父母要关总出保费却一定要用自己的名字投保呢?原因在于担心关总万一退保或者中途不交保费怎么办。这个当然可以理解,综合考虑小宁在协议里对其他权益上的让步,关总是同意这样做的。但是,假如关总在外面欠债一堆,这么操作买保险,有没有可能被债权人追回保险呢?
确实,保险不能被直接追回,因为保险的投保人是小宁父母不是关总。但因为关总在自己欠债的情况下,却额外赠与他人资产,该赠与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从而无效,法律效果上就是,小宁父母需要退回受赠的这部分款项。而事实上,小关父母要还钱,要么退保偿还,要么不退保而是自己另行凑钱还款,无论哪个选择,都事实上冲击了小宁父母最终保障女儿的目标。
以上分析,你会发现,保险非因保险本身特质而具有的功能,事实上就是利用保险架构达到一定的目标或目的,这种应用需要结合法律上其他法律关系的应用综合判断,是否可行或者是否稳定。这也超出了保险本身,超出了保险业务员所能告知客户的认知范畴。也正因此,如此应用保险功能,需要更多的法律因素参与,所以,我宁愿将保险称为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法律工具,而不是仅仅是可信手拈来的单纯工具。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非常认同保险的工具作用。但是,不得不说,市场上确实存在太多对保险的异化和夸大,导致很多人对人寿保单的真实功能和价值,有了误解。今天我想从一个律师的角度给大家一些关于保险功能的理性看法。
当然,保障是大额保险的根本功能。普通人的小额保单,很容易让人理解保障功效,其实大额保单也是一样的道理。从财富管理的角度讲,任何一个财富拥有者,都应该有一个与自身价值相匹配的保险额度,从而建立一个与自身相适应的保障体系。而大额保单是建立在对自身财富和价值更高的估值上而已。而在购买保险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资格的审核,也就是基于这个匹配原则而进行的。否则,将引发可怕的道德风险,你懂的。
避债是大额保单不具备的功能
现在流行保险法商课程,很多人投客户所好,宣传误导客户说大额保单有避债功能。这是完全错误的。大体上,避债功能是被这么演绎的:一是保险不能代位追偿;二是保险不容易被强制执行。可仔细想来,都是谬误。
先说代位追偿,现实中它原本就是债权人很难耍好的招式。因为想直接代替债务人,向他的债权人主张还款,有个大大的前提,就是需要知道债务人享有这个债权并且有这个债权的相关材料。实践中,债务人真想还你的钱,必然会千方百计把自己的债权收回来,那也就不用你这个债权人代劳了;而如果他不想还钱,又怎会告诉你自己对外还有债权呢?而如果这个债务人的债权人是保险公司,你要知道保险金的领取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五年还不领,保险公司可就偷着乐了。而你领到的保险金就是钱,就是法院盯得最紧的执行财产,分分钟偿债,所以这个债避不了。
再说强制执行,执行保险的难度,不是因为它是保险,而是因为保险压根不是一项财产,它可以理解为是一份合同,一份涉及四个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受益人利益的合同。而要执行保险,其实就执行投保人退保退出来的钱,而这个钱的金额就相当于保险的现金价值。那么问题来了,法院强制执行能强制要求投保人退保吗?法理上来说是不能的。好比,你和别人签订了一份交易合同,支付了款项,法院是不能强制要求你违约撤回款项的。这也是各地法院并没有统一规定保险能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原因。这和保险本身的特性没有关联。因此也不能叫做保险避债。
基于保险架构的个别功能应用,必须借助法律。
实际应用场景案例
从我们的一个案例讲起。关总找我们为他的儿子小关设计婚前财产约定,关总主要是担心自己公司的股权因几子结婚而产生不可预期的变动风险。所以我们在财产约定上就股权归属着重了大量笔墨。但是问题来了,小关的未婚妻小宁的父母不满意。因为关家主要的财产都在股权上,股权自己的女儿没份,那么女儿的保障从哪里来呢?关总说,可以约定包含夫妻扶养费、对双方父母赡养费、未来的赠与,以及小关个人财产转化为与小宁夫妻共有的方式方法等。但小宁父母说,这只是承诺,不能确保,不放心。后两家商议不下,我就建议除了约定女方权益外,再增加给女方购置大额保单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都很满意。保险是关总付款,以小宁父母名义投保,小宁为被保险人和年金受益人,小宁父母为身故受益人的大额人寿保险。同时配合赠与合同——即关总把投保的钱附条件地赠与给小宁父母,所附条件正是用于给小宁买保险。
你会发现在这个实际应用的场景,实际上是解决了在全力维护男方权益时,女方担心自己无法得到确定的保障这一需求。这其实是利用了保险中几个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借保险这个最为稳定的外衣来固定住预期。
可能的風险
当然,这种对保险架构的实践问题应用,并非完全没有风险。就还用上面的例子,为什么小宁父母要关总出保费却一定要用自己的名字投保呢?原因在于担心关总万一退保或者中途不交保费怎么办。这个当然可以理解,综合考虑小宁在协议里对其他权益上的让步,关总是同意这样做的。但是,假如关总在外面欠债一堆,这么操作买保险,有没有可能被债权人追回保险呢?
确实,保险不能被直接追回,因为保险的投保人是小宁父母不是关总。但因为关总在自己欠债的情况下,却额外赠与他人资产,该赠与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从而无效,法律效果上就是,小宁父母需要退回受赠的这部分款项。而事实上,小关父母要还钱,要么退保偿还,要么不退保而是自己另行凑钱还款,无论哪个选择,都事实上冲击了小宁父母最终保障女儿的目标。
以上分析,你会发现,保险非因保险本身特质而具有的功能,事实上就是利用保险架构达到一定的目标或目的,这种应用需要结合法律上其他法律关系的应用综合判断,是否可行或者是否稳定。这也超出了保险本身,超出了保险业务员所能告知客户的认知范畴。也正因此,如此应用保险功能,需要更多的法律因素参与,所以,我宁愿将保险称为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法律工具,而不是仅仅是可信手拈来的单纯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