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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和创业投资体制建设均处于重要转型时期。在此形势下,探讨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过程中的战略性问题,对于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新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新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创业投资体制框架
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决定》提出“创业投资”概念以来,我国即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特别是从1996年开始,原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即开始研究推动发展创业投资基金。
以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标志,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随后,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等相关配套政策陆续出台,作为创业投资重要退出通道的创业板也最终得以推出。通过上述制度安排,我国已初步建立起适应创业投资发展要求的创业投资体制框架。
正是得益于创业投资体制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在过去的8年里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好势头。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全国纳入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达1566家,实到资本2968亿元。各类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企业的创业活动,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推动经济增长和增加税收等多方面,都做出了显著贡献。特别是深圳作为中国创业投资业的热土,在深圳市有关部门和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大力支持下,涌现出了深圳创新投、达晨创投、同创伟业、深港产学研、东方富海、招商科技、清华力合和创东方等一大批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在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的大力支持下,阿里巴巴、百度、新浪、中兴通讯、迈瑞、比亚迪、华大基因等一大批创新型企业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细分行业里面的领先企业。
二、我国创业投资体制仍存在双重不足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公报再次强调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通过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当而且可以在推动科技进步,并以此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方面,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但是,由于现行创业投资体制存在双重不足,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在政策扶持体系方面,一是国家财税部门虽然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但该项政策尚只能适用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由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首先必须在基金和投资者两个环节承担双重税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2006年在研究税收政策时,没有预料到2008年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也显著提高了,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打了折扣。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起草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虽然早在2008年即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但是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迄今还没有正式设立和运作。三是在工商登记、投资退出等环节甚至存在政策上的障碍。
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确立了体现“适度监管”原则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管理体制,但是受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等因素的制约,法律监管的效力不足。近年来,创业投资领域出现了一些违规运作现象,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即是法律监管体系的效力不足。
三、完善创业投资体制必须着力于提升政策扶持效能与法律监管效能
为更好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业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当前必须着力于从提升政策扶持体系效能与法律监管体系效能两个方面,加快完善创业投资体制。
(一)着力于提升政策扶持体系效能。一是要在统一各类投资基金基础性税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的前提下,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让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投资基金能够得到实际的政策扶持。二是运用国务院已经批准设立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其作为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功能,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三是清除相关政策与法律障碍,创造良好政策法律环境。四是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二)着力于提升法律监管体系效能。一是要在对各类私募基金实行统一立法的框架下,提高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的法律层级,尽快实现创业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从现行的“适度监管”向“适度而有效监管”转变。二是加强与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切实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三是加快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这里需要解释的是,着力于提升法律监管体系效能不等于简单化地加强监管,更不是要把行业管死,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坚持“适度监管”理念。从历史经验和教训看,过去经常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严格监管,一严格监管就死”的局面。所以,要想将适度监管体制长期坚持下去,就需要有效监管作支撑。
一、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创业投资体制框架
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决定》提出“创业投资”概念以来,我国即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特别是从1996年开始,原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即开始研究推动发展创业投资基金。
以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标志,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随后,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等相关配套政策陆续出台,作为创业投资重要退出通道的创业板也最终得以推出。通过上述制度安排,我国已初步建立起适应创业投资发展要求的创业投资体制框架。
正是得益于创业投资体制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在过去的8年里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好势头。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全国纳入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达1566家,实到资本2968亿元。各类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企业的创业活动,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推动经济增长和增加税收等多方面,都做出了显著贡献。特别是深圳作为中国创业投资业的热土,在深圳市有关部门和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大力支持下,涌现出了深圳创新投、达晨创投、同创伟业、深港产学研、东方富海、招商科技、清华力合和创东方等一大批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在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的大力支持下,阿里巴巴、百度、新浪、中兴通讯、迈瑞、比亚迪、华大基因等一大批创新型企业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细分行业里面的领先企业。
二、我国创业投资体制仍存在双重不足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公报再次强调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通过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当而且可以在推动科技进步,并以此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方面,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但是,由于现行创业投资体制存在双重不足,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在政策扶持体系方面,一是国家财税部门虽然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但该项政策尚只能适用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由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首先必须在基金和投资者两个环节承担双重税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2006年在研究税收政策时,没有预料到2008年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也显著提高了,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打了折扣。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起草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虽然早在2008年即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但是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迄今还没有正式设立和运作。三是在工商登记、投资退出等环节甚至存在政策上的障碍。
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确立了体现“适度监管”原则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管理体制,但是受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等因素的制约,法律监管的效力不足。近年来,创业投资领域出现了一些违规运作现象,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即是法律监管体系的效力不足。
三、完善创业投资体制必须着力于提升政策扶持效能与法律监管效能
为更好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业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当前必须着力于从提升政策扶持体系效能与法律监管体系效能两个方面,加快完善创业投资体制。
(一)着力于提升政策扶持体系效能。一是要在统一各类投资基金基础性税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的前提下,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让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投资基金能够得到实际的政策扶持。二是运用国务院已经批准设立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其作为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功能,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三是清除相关政策与法律障碍,创造良好政策法律环境。四是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二)着力于提升法律监管体系效能。一是要在对各类私募基金实行统一立法的框架下,提高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的法律层级,尽快实现创业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从现行的“适度监管”向“适度而有效监管”转变。二是加强与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切实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三是加快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这里需要解释的是,着力于提升法律监管体系效能不等于简单化地加强监管,更不是要把行业管死,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坚持“适度监管”理念。从历史经验和教训看,过去经常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严格监管,一严格监管就死”的局面。所以,要想将适度监管体制长期坚持下去,就需要有效监管作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