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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作为社会和经济二者关系的调节者,传统的民商法属于私人法律,与公众法律是截然不同的,对于其调节,主要是任其发展,不过于去限制其发展,但当矛盾发生时,就会对其进行处理,所以说传统的民商法其主要责任是对前来诉讼的案件进行处理,其处理范围是有局限性的,主要处理的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而对于经济关系的前后关系的监督管理是做不到的,换句话说,其调节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发展,无法更加完美的处理相关事件,对一些事件无法进行合理的处理,因此需要对现代民商法进行树立系统调整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