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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将人民检察院纳入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终结了学界对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争论。由于立法过于原则,民事公益诉讼与相关现有制度的协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管辖、与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衔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与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