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种是默许,甚至是纵容“小产权房”的建设;另—种就是鼓励单位集资建房。
针对今年建设1000万套保降性住房的目标,社会中有许多质疑的声音,认为土地供应和资金供给短缺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两大主要障碍。现在,期限已经过半,从中央到地方也采取了诸多措施破解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难题,但从各地开工建设的进度看,形势确实不容盲目乐观,土地和资金的问题依然在较大范围内存在。
从土地供应看,2011年农用地转用的计划指标与前几年相比,并没有明显增加。因此,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提高中央预留指标中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比重,二是地方政府通过拆迁增加土地的供给。
第一种途径涉及保障性住房用地与国家其他重大项目占地指标结构的调整,遇到的阻力会比较大;第二种途径牵涉到房屋拆迁的高成本和保障性住房低价格之间的矛盾,也动了地方政府的“奶酪”,其动力不足。尤其是房屋拆迁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使得地方政府也心有余悸。
从资金供给看,公租房和廉租房建设由于投资回报率低、投资回收周期长,除非有额外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补偿性激励政策,社会资金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仅靠各级政府的财力,目标实现的难度非常大;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和棚户区改造,投资回报率和市场相对比较稳定,能够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目标实现相对容易。为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地方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部分地方可能通过非正式的住房市场,或非法的住房市场建设,缓解政府压力。
结合中国国情,以下两种情况是最可能出现的:
一种是默许,甚至是纵容“小产权房”建设。小产权房因直接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可以绕开土地供应指标,特别是农用地转用指标的限制,缓解了城市国有土地供应紧张问题。同时,小产权房低成本和高收益,又能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弥补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在保降性住房建设强大的政治压力之下,不能排除地方政府默许甚或是纵容“小产权房”建设填补保障性住房缺口的可能性。
应该说,小产权房从其诞生之日起,在社会和政府部门都有很大争议,但由于其已形成一定规模,政府面临严惩违法行为和妥善处理复杂历史问题的两难困境,对其性质和最终归属一直未有明确说法,成片小产权房强拆在全国还没有先例。违法成本近乎为零的示范效应为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动机提供了重要前提。如果小产权房被默许,甚或纵容,地方政府实现目标相对就容易多了。目标完成了,功劳在政府。一旦被界定为违法,小产权房被强制拆除,损失则由集体和个人承担,地方政府最多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结构客观上也在激励地方政府冒险。
另一种就是鼓励单位集资建房。我国城市土地名义上是国家所有,但其实际控制权却在占用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手中。计划经济时代划拨的国有土地集约利用率不高,城市土地闲置问题比较严重,部分单位土地挖掘潜力较大。如果由政府出面协调将闲置土地回归市场,成本将非常高,甚至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如果单位私自集资建房,又与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政策相抵触。城市闲置土地的处置,处于两难境地。在房价高企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困难重重的条件之下,双方极有可能一拍即合,再次祭起单位集资建房的大旗。有些没有闲置土地的权势部门和单位,也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土地,集资建房分配给员工。这将导致更大不公平,引起更多不满。
尽管没有证据表明这两种倾向非常严重,但产生问题的条件具备,苗头性的问题也出现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防微杜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保障性住房的目标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而不是“被实现”。
针对今年建设1000万套保降性住房的目标,社会中有许多质疑的声音,认为土地供应和资金供给短缺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两大主要障碍。现在,期限已经过半,从中央到地方也采取了诸多措施破解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难题,但从各地开工建设的进度看,形势确实不容盲目乐观,土地和资金的问题依然在较大范围内存在。
从土地供应看,2011年农用地转用的计划指标与前几年相比,并没有明显增加。因此,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提高中央预留指标中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比重,二是地方政府通过拆迁增加土地的供给。
第一种途径涉及保障性住房用地与国家其他重大项目占地指标结构的调整,遇到的阻力会比较大;第二种途径牵涉到房屋拆迁的高成本和保障性住房低价格之间的矛盾,也动了地方政府的“奶酪”,其动力不足。尤其是房屋拆迁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使得地方政府也心有余悸。
从资金供给看,公租房和廉租房建设由于投资回报率低、投资回收周期长,除非有额外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补偿性激励政策,社会资金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仅靠各级政府的财力,目标实现的难度非常大;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和棚户区改造,投资回报率和市场相对比较稳定,能够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目标实现相对容易。为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地方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部分地方可能通过非正式的住房市场,或非法的住房市场建设,缓解政府压力。
结合中国国情,以下两种情况是最可能出现的:
一种是默许,甚至是纵容“小产权房”建设。小产权房因直接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可以绕开土地供应指标,特别是农用地转用指标的限制,缓解了城市国有土地供应紧张问题。同时,小产权房低成本和高收益,又能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弥补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在保降性住房建设强大的政治压力之下,不能排除地方政府默许甚或是纵容“小产权房”建设填补保障性住房缺口的可能性。
应该说,小产权房从其诞生之日起,在社会和政府部门都有很大争议,但由于其已形成一定规模,政府面临严惩违法行为和妥善处理复杂历史问题的两难困境,对其性质和最终归属一直未有明确说法,成片小产权房强拆在全国还没有先例。违法成本近乎为零的示范效应为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动机提供了重要前提。如果小产权房被默许,甚或纵容,地方政府实现目标相对就容易多了。目标完成了,功劳在政府。一旦被界定为违法,小产权房被强制拆除,损失则由集体和个人承担,地方政府最多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结构客观上也在激励地方政府冒险。
另一种就是鼓励单位集资建房。我国城市土地名义上是国家所有,但其实际控制权却在占用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手中。计划经济时代划拨的国有土地集约利用率不高,城市土地闲置问题比较严重,部分单位土地挖掘潜力较大。如果由政府出面协调将闲置土地回归市场,成本将非常高,甚至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如果单位私自集资建房,又与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政策相抵触。城市闲置土地的处置,处于两难境地。在房价高企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困难重重的条件之下,双方极有可能一拍即合,再次祭起单位集资建房的大旗。有些没有闲置土地的权势部门和单位,也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土地,集资建房分配给员工。这将导致更大不公平,引起更多不满。
尽管没有证据表明这两种倾向非常严重,但产生问题的条件具备,苗头性的问题也出现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防微杜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保障性住房的目标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而不是“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