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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将公益诉讼提上了议程,这说明我国在公益诉讼制度上已经走出了第一步,对比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因此亟需改进,要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其中,如何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它对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其他内容具有决定性影响。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关规定,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益性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确立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