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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四个省的婚嫁女性和宁强县禅家岩镇上门女婿的数据,分析婚迁流动对土地权益的影响,结果显示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婚迁中土地权益都极易流失,证明现有的土地制度并未针对性别的明显歧视。保护婚迁农民的土地权益,要克服因婚迁要求资产具有流动性与土地资产固有之间的矛盾,显化个体在土地权益中的地位。
关键词:土地权益;婚迁;性别歧视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6)05-0039-05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是人类的避难所、食物的来源,是经济活动的基础[1],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土地权利的分配将影响财富分配、经济增长率、贫困发生率和农业发展[2]。因此,关于土地权利问题的研究是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一个重要的议题,尤其在非洲和亚洲的发展中国家。
安全的土地权利应该是被清晰定义的、长期的、可实施的、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合理的权力,这些权利无需磋商和他人的批准[3]。然而,在很多国家,阻碍女性享有土地权利的法律、政策、宗族习俗、传统和态度普遍存在[4],这种性别差异阻碍了女性的生产力。在发展中国家,女性在农业生产中扮演日渐重要的角色,女性对资源的权力会影响其生产能力 和生产行为[5]。女性有权使用土地,在减贫及确保家庭粮食安全方面意义尤为重要[6]。有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若女性对生产性资源与男性平等,能使所在家庭增加20%-30%的农业产出,使国家增加2.5%-4%的农业产出,这足以使1-1.5亿人免于饥饿[7]。另外,女性比男性更有可能把收入花费在家庭上,做出提升家庭福利的决策,包括增进营养、教育投资及医疗保健等[8]。因此,消除土地权利的女性歧视将从增加农业产出、减少贫困和促进经济增长等多方面使社会明显获益。
鉴于此,国际社会把寻求性别平等、经济上授权给农村女性视为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中心战略。在许多国家,保障女性的土地权利被庄严的载入宪法和其它法律,然而却没带来切实可行的效果,或由于法律缺少执行或者执行不平等[9];或由于法律的制定缺乏性别视角,可操作性不强[10];或由于存在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宗族法律以及不成文制度等[11]。
中国农地权益中的性别歧视大体也符合这一逻辑。有研究表明,从国家立法到制度措施,我国农村土地分配的性别平等得到了法律保障[12]。所以中国农地分配中的性别不平等,并不是发生在村社农地分配之时[13],而是在分配之后的动态过程中[14]。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由于土地资源是固定的,“从夫居”的婚姻模式使大多数女性的作为村庄成员的资格被重新界定,成为村庄的他者[15],在人地矛盾加剧的背景下,女性成员更易被其它成员强制挤出[16],而“三十年不变”的土地制度无意强化了这种排斥[17]。因此,本文的逻辑起点是婚迁女性土地权益及易流失,但本文认为这并非是针对女性的歧视。“从夫居”的文化传统使女性从娘家到婆家迁移时,集体成员身份发生转变,因而承担了被排挤的角色。若婚迁的不是女性,也不例外。基于此,本文分别对婚迁变化中的女性和男性进行调查,试图从性别视角深入分析农民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
二、婚迁变化中女性土地权益流失分析
土地财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控制权、转让权、排斥权、继承权以及其它相关决定权[3]。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财产权以成为某一社区成员为基础,是一种成员权。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不论因出生或嫁入等何种原因而事实上成为集体成员,就应平等享有成员权。土地承包权是是成员权在土地承包制度上的基本体现[18],本文所指土地权益是指土地的承包权,它包括集体成员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分析性别因素可能对土地权益的影响时,现有的研究大多从家庭层面入手,通过分析性别变量对耕地面积的影响在统计上是否显著来推断农户的土地分配中是否存在着性别歧视,但这容易导致个体未获得土地承包权现象被家庭均值所掩盖和忽视资源禀赋不同可能产生的偏差[12,13,19]。本文的研究聚焦于个体层面,因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的家庭财产权是共通的,但是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不平等,弱势方(大多是女性)处于财产依附地位。以个体为研究对象,有助于显化家庭成员作为土地财产权利主体的地位,且体现了被调查对象对自己土地权利的认知。所以,本文的研究基于个体角度关注最基本的土地权益——土地承包权,用是否获得法律及实质意义上的土地承包权衡量婚迁中女性和男性的土地权益是否流失。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特征
本部分以法定婚姻年龄(女性20周岁)以上女性为调查对象,研究数据来自于2014在湖南、云南、宁夏、陕西等省的田野调查,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发放问卷,共发放问卷104份,收回有效问卷100份。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见表1):调查对象中婚姻状况为未婚的只有1人,其他均经历了婚迁变化,调查对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调查对象中个人收入以农业为主的占67%,样本所在家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占50%,体现了女性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样本占总数的40%,这一比例与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中初中及以上教育程度人口比重相当(39%,www.gov.cn),样本的学历分布具有代表性。
表1 女性样本基本特征
类 别 样本数(人) 占总样本的比重(%)
年龄(周岁) 20-35
36-50
51-65
65以上 15
39 33
13 15.0
39.0
33.0
13.0
学历 小学及以下
初中
高中及中专
大专及以上 60
27
10
3 60.0
27.0
10.0
3.0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1
87
3
9 1.0
87.0
3.0
9.0
个人主要收入来源 农业
工资收入
经商
其它 67
17
7
9 67.0
17.0
7.0
9.0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农业
工资收入
经商
其它 50
28
15
7 50.0
28.0
15.0
7.0
数据来源:根据调查数据整理所得。
(二)婚迁女性土地权益流失分析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婚迁农民在迁出村社和迁入村社的土地承包权的变化考察婚迁变化对土地权益的影响。从表2可以看出,婚迁后女性失地(在娘家和婆家均无承包地)的比例高达到42%,这明显高于其它研究中一般女性土地承包权缺失的比例(朱玲[12]的研究中,抽样人口3623人,其中女性受访对象占48%。当问到是否有承包地时,受访妇女的回答表明她们中间9%的人没有承包地;田传浩[19]的研究中,有效样本1770个,其中成年女性711个,成年女性中,无地的妇女占9.4%。),说明婚迁后的女性比一般女性面临更高的失地风险。
受访者中,78%的女性婚迁前在娘家有承包地,而只有32%的女性婚迁后在婆家有承包地,婚迁后在婆家和娘家至少一处有承包地女性有58%(有9%的女性婚迁后在娘家的承包地没有收回,在婆家也分到了承包地,本文对这一现象没有特别关注,仅将其视为有承包地的一种情况)。可以看出,女性婚迁以后有承包地的比重明显比婚迁前减少,说明在婚迁变化中,女性的土地承包权流失严重。
表2 女性土地承包权情况
有承包地人数(人) 无承包地人数(人)
婚前在娘家有无承包地 78 22
婚后在婆家有无承包地 32 68
婚后婆家和娘家至少一处有无承包地 58 42
数据来源:根据调查数据整得所得。
另外,婚迁后有承包地的58人中,其土地是在娘家继续保有的占36人,占比62%。课题组对这部分女性管理其在娘家承包地的方式进行了调查,其中,回答“自己耕种”的比例为22.2%,而回答“由家人耕种”的比例高达66.7%。《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从法律上意义上来说,继续在娘家保有承包地的女性其土地权益并没有流失,但实际上,在中国男性主宰的文化背景下,出嫁女性面对自己的娘家的父兄不便主张土地权利,是婚迁后女性土地承包权的实际流失的另一种表现。
表3 结婚以后继续在娘家保有承包地的管理方式
管理方式 人数 占比(%)
自己耕种 8 22.2
家人耕种 24 66.7
流转给别人 3 8.3
其它 1 2.8
总计 36 100
数据来源:根据调查数据整理所得。
通过以上分析看出,女性的土地权益由于婚迁的变动而难以得到保障。但这一现象的存在是否与女性自甘接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命运相关呢?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对自己土地权益是消极的认知及主张,土地权益流失可能是一种被动的结果。课题组对此进行了调查,当被问及“您是否觉得自己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有50%受访者回答“是”,这一数字与前述婚迁后没有一处承包地的女性比例基本吻合,这说明女性对于自己应该享有的土地权益有明确的认知。另外,当被问到“如果你自己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你将如何应对?”时,除了7%的受访者表示“不予理会”,其它93%的均表示会通过找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或更高行政部门申诉、诉诸法律以及求助媒体等多种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它研究中[20-22]提及的近年来信访和法院受理的涉及女性土地权益的纠纷案例的大幅增加也说明了女性面对土地权益被侵害并非消极接受而是积极主张这一事实。
三、婚迁变化中男性土地权益流失分析
已有的研究中有少量提到入赘男子的土地权益,认为他们很难和其他集体成员一样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有些地方甚至以必须“从夫居”为由将招赘女子的土地承包权收回,并将“上门女婿”的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解释为传统文化影响下对女方作为集体成员平等土地承包权的侵害[23-25]。本文认为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分析,对上门女婿的土地权益的关注应放在和婚迁女性同一视角下进行。
(一)数据来源及基本特征
本文选取陕西省宁强县禅家岩镇作为分析婚迁男性的土地权益也可能流失的一个典型案例。禅家岩镇位于陕西省宁强县东南隅,总面积96.41平方公里,有农户1730户,农业人口5775人,辖8个行政村,58个村民小组。辖区内耕地面积1153公顷,林地4559公顷,是一个典型的山区林业镇。在禅家岩有比较普遍上门女婿的现象,上门女婿几乎占到了婚嫁比例的40%。采访中,笔者了解到禅家岩镇的上门女婿现象普遍的原因并不基于母系氏族的文化,而是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下,导致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失衡而采取的被动式的婚姻选择,因此,形成这一独特的文化生态并不基于对男性的歧视。 2015年,课题组在禅家岩随机选取上门女婿31人,采取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对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权及其它相关问题进行采访,获得有效数据30份,样本的基本特征如下(见表4)。禅家岩镇地处较偏僻,交通不便,耕地资源比较稀缺,加之当地非农产业不发达,农民多以外出务工为生,种植作物主要以玉米、土豆等基本粮食为主,土地抛荒现象比较普遍。表4显示,被调查对象中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比例非常低,仅16.7%的人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农业,就家庭层面而言,受访的30个家庭中只有一个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可以说,该镇农民在经济上对土地依赖程度不高,这可能导致承包地即使分配不平等也缺少重新调整的压力。
表4 男性样本的基本特征
类 别 样本数(人) 占总样本的比重(%)
年龄(周岁) 20-35
36-50
51-65 11
12
7 36.7
40.0
23.3
学历 小学及以下
初中
高中及中专 6
22
2 20.0
73.3
6.7
婚姻状况 已婚
离异
丧偶 26
1
3 86.7
3.3
10.0
个人主要收入来源 农业
工资收入 5
25 16.7
83.3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农业
工资收入
其它 1
26
3 3.3
86.7
10.0
结婚后是否将户口
迁至女方 迁移
没有迁移 27
3 90.0
10.0
数据来源:根据调查数据整理所得。
(二)婚迁变化中男性土地权益流失分析
本文对婚迁男性在老家和婚后居住地的农地承包权获得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对比分析。从表5可以看出,30个样本中没有承包地(在老家和婚后居住地都没有承包地)人数达到了17人,占比56.7%。课题组对受访对象结婚以后是否将户口迁移至女方进行了调查(见表4),30个受访者中有27个迁移了户口,从法律层面上讲上门女婿大多获得了现居住地集体成员的资格,应和其他集体成员一样获得作为基本成员权的土地的承包权。但即便是男性,由于婚迁的变动,随着户口的迁移,土地承包权的不能实现从迁出地到迁入地的无缝对接的情况也很容易发生。
从表5来看,30人中,结婚前在老家没有承包地的只有5人,大大低于了婚迁后失地的比例,说明土地权益主要是在婚迁的过程中流失的。从年龄层次上看,结婚前在老家没有承包地的5人均处在20-35岁之间,这可能是由于他们出生的时间较晚而错过了二轮承包时的土地分配,所在的村庄之后又没有进行土地调整而导致的(有的村庄甚至从土地承包到户以来从来没有过土地调整)。
另外,无论是从老家还是现居住地的土地权益综合来看,较小年龄组比更大年龄组土地权益更难保障,进一步说明了年龄是能否获得承包地的重要因素,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某个年龄阶段的权益歧视,而取决你是否生而逢时。陈佳[14]的研究也发现村庄二轮承包以后出嫁的女性土地承包情况最差,即失去原承包地的实际使用权,而在嫁入地又不能通过土地调整及时得到个人的承包地。对于婚迁的男性而言,其境遇也大致相同。调查发现禅家岩镇的各个村庄土地调整的频率确实很低,受访对象有将近70%的人反映所在村庄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查,这与前述农民收入不依赖土地而缺少调整的压力有关。当课题组询问“您认为自己哪些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受访者大部分表示不关注,少部分更关注宅基地的分配权,也验证了这一点。因此,上门女婿作为新加入某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之后又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其承包权的缺失也就不足为奇了。
表5 不同年龄组有无承包地情况 单位:人
年龄(岁)
有无承包地 20-35 36-50 51-65
有地 无地 有地 无地 有地 无地
在老家有无承包地 6 5 12 0 7 0
现居住地有无承包地 1 10 2 10 5 2
在老家或现居住地至少一处有无承包地 1 10 6 6 6 1
数据来源:根据调查数据整理所得。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的结论是:婚迁的农民,无论女性或男性,土地权益极易流失。本文并不试图说明基于文化视角的男女性别不平等在中国已经消失,但日渐完善的法律的威慑力的存在,全社会对女性权益的认知以及女性本身的积极诉求,至少从制度层面而言,没有直接针对性别的土地权益歧视。由于婚迁的流动性提供了一个机会,在土地资源日渐稀缺的背景下,无论是迁出方还是迁入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都有理由和动机排挤“外出(来)者”,而“三十年不变”的法律规定无意强化了对外来者的排斥。婚迁流动的往往是女性,所以土地权益更难得到保障。因而有学者提出要改变从夫居的“男权”中心文化来保障女性的土地权益[13],且不论中国农村千百年来形成的文化传统不易改变,就算改变,那么婚嫁总意味着一方向另一方的迁徙。如果迁徙的是男性,那么上门女婿的土地权益又何以得到保障?
本文也并不试图也无法勾画一个从性别视角保障土地权益的万全之策,其他学者在如何设计更完善的土地政策方面也有很多讨论。但一个基本的思路是未来的农地制度应显化个体在土地权益的主体地位,显化个体地位并不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合理性,而是强调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方便性[16],土地股份合作制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向,但有赖于细致的制度设计和更完善的土地市场。土地股权化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强化权利的个体化倾向,能克服由于人口迁移要求资产的流动性与土地资产固有性之间的矛盾,不仅有利于保护婚迁农民的土地权益,也为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离农退地的方式提供了一种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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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 飞)
关键词:土地权益;婚迁;性别歧视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6)05-0039-05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是人类的避难所、食物的来源,是经济活动的基础[1],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土地权利的分配将影响财富分配、经济增长率、贫困发生率和农业发展[2]。因此,关于土地权利问题的研究是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一个重要的议题,尤其在非洲和亚洲的发展中国家。
安全的土地权利应该是被清晰定义的、长期的、可实施的、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合理的权力,这些权利无需磋商和他人的批准[3]。然而,在很多国家,阻碍女性享有土地权利的法律、政策、宗族习俗、传统和态度普遍存在[4],这种性别差异阻碍了女性的生产力。在发展中国家,女性在农业生产中扮演日渐重要的角色,女性对资源的权力会影响其生产能力 和生产行为[5]。女性有权使用土地,在减贫及确保家庭粮食安全方面意义尤为重要[6]。有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若女性对生产性资源与男性平等,能使所在家庭增加20%-30%的农业产出,使国家增加2.5%-4%的农业产出,这足以使1-1.5亿人免于饥饿[7]。另外,女性比男性更有可能把收入花费在家庭上,做出提升家庭福利的决策,包括增进营养、教育投资及医疗保健等[8]。因此,消除土地权利的女性歧视将从增加农业产出、减少贫困和促进经济增长等多方面使社会明显获益。
鉴于此,国际社会把寻求性别平等、经济上授权给农村女性视为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中心战略。在许多国家,保障女性的土地权利被庄严的载入宪法和其它法律,然而却没带来切实可行的效果,或由于法律缺少执行或者执行不平等[9];或由于法律的制定缺乏性别视角,可操作性不强[10];或由于存在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宗族法律以及不成文制度等[11]。
中国农地权益中的性别歧视大体也符合这一逻辑。有研究表明,从国家立法到制度措施,我国农村土地分配的性别平等得到了法律保障[12]。所以中国农地分配中的性别不平等,并不是发生在村社农地分配之时[13],而是在分配之后的动态过程中[14]。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由于土地资源是固定的,“从夫居”的婚姻模式使大多数女性的作为村庄成员的资格被重新界定,成为村庄的他者[15],在人地矛盾加剧的背景下,女性成员更易被其它成员强制挤出[16],而“三十年不变”的土地制度无意强化了这种排斥[17]。因此,本文的逻辑起点是婚迁女性土地权益及易流失,但本文认为这并非是针对女性的歧视。“从夫居”的文化传统使女性从娘家到婆家迁移时,集体成员身份发生转变,因而承担了被排挤的角色。若婚迁的不是女性,也不例外。基于此,本文分别对婚迁变化中的女性和男性进行调查,试图从性别视角深入分析农民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
二、婚迁变化中女性土地权益流失分析
土地财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控制权、转让权、排斥权、继承权以及其它相关决定权[3]。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财产权以成为某一社区成员为基础,是一种成员权。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不论因出生或嫁入等何种原因而事实上成为集体成员,就应平等享有成员权。土地承包权是是成员权在土地承包制度上的基本体现[18],本文所指土地权益是指土地的承包权,它包括集体成员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分析性别因素可能对土地权益的影响时,现有的研究大多从家庭层面入手,通过分析性别变量对耕地面积的影响在统计上是否显著来推断农户的土地分配中是否存在着性别歧视,但这容易导致个体未获得土地承包权现象被家庭均值所掩盖和忽视资源禀赋不同可能产生的偏差[12,13,19]。本文的研究聚焦于个体层面,因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的家庭财产权是共通的,但是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不平等,弱势方(大多是女性)处于财产依附地位。以个体为研究对象,有助于显化家庭成员作为土地财产权利主体的地位,且体现了被调查对象对自己土地权利的认知。所以,本文的研究基于个体角度关注最基本的土地权益——土地承包权,用是否获得法律及实质意义上的土地承包权衡量婚迁中女性和男性的土地权益是否流失。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特征
本部分以法定婚姻年龄(女性20周岁)以上女性为调查对象,研究数据来自于2014在湖南、云南、宁夏、陕西等省的田野调查,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发放问卷,共发放问卷104份,收回有效问卷100份。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见表1):调查对象中婚姻状况为未婚的只有1人,其他均经历了婚迁变化,调查对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调查对象中个人收入以农业为主的占67%,样本所在家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占50%,体现了女性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样本占总数的40%,这一比例与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中初中及以上教育程度人口比重相当(39%,www.gov.cn),样本的学历分布具有代表性。
表1 女性样本基本特征
类 别 样本数(人) 占总样本的比重(%)
年龄(周岁) 20-35
36-50
51-65
65以上 15
39 33
13 15.0
39.0
33.0
13.0
学历 小学及以下
初中
高中及中专
大专及以上 60
27
10
3 60.0
27.0
10.0
3.0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1
87
3
9 1.0
87.0
3.0
9.0
个人主要收入来源 农业
工资收入
经商
其它 67
17
7
9 67.0
17.0
7.0
9.0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农业
工资收入
经商
其它 50
28
15
7 50.0
28.0
15.0
7.0
数据来源:根据调查数据整理所得。
(二)婚迁女性土地权益流失分析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婚迁农民在迁出村社和迁入村社的土地承包权的变化考察婚迁变化对土地权益的影响。从表2可以看出,婚迁后女性失地(在娘家和婆家均无承包地)的比例高达到42%,这明显高于其它研究中一般女性土地承包权缺失的比例(朱玲[12]的研究中,抽样人口3623人,其中女性受访对象占48%。当问到是否有承包地时,受访妇女的回答表明她们中间9%的人没有承包地;田传浩[19]的研究中,有效样本1770个,其中成年女性711个,成年女性中,无地的妇女占9.4%。),说明婚迁后的女性比一般女性面临更高的失地风险。
受访者中,78%的女性婚迁前在娘家有承包地,而只有32%的女性婚迁后在婆家有承包地,婚迁后在婆家和娘家至少一处有承包地女性有58%(有9%的女性婚迁后在娘家的承包地没有收回,在婆家也分到了承包地,本文对这一现象没有特别关注,仅将其视为有承包地的一种情况)。可以看出,女性婚迁以后有承包地的比重明显比婚迁前减少,说明在婚迁变化中,女性的土地承包权流失严重。
表2 女性土地承包权情况
有承包地人数(人) 无承包地人数(人)
婚前在娘家有无承包地 78 22
婚后在婆家有无承包地 32 68
婚后婆家和娘家至少一处有无承包地 58 42
数据来源:根据调查数据整得所得。
另外,婚迁后有承包地的58人中,其土地是在娘家继续保有的占36人,占比62%。课题组对这部分女性管理其在娘家承包地的方式进行了调查,其中,回答“自己耕种”的比例为22.2%,而回答“由家人耕种”的比例高达66.7%。《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从法律上意义上来说,继续在娘家保有承包地的女性其土地权益并没有流失,但实际上,在中国男性主宰的文化背景下,出嫁女性面对自己的娘家的父兄不便主张土地权利,是婚迁后女性土地承包权的实际流失的另一种表现。
表3 结婚以后继续在娘家保有承包地的管理方式
管理方式 人数 占比(%)
自己耕种 8 22.2
家人耕种 24 66.7
流转给别人 3 8.3
其它 1 2.8
总计 36 100
数据来源:根据调查数据整理所得。
通过以上分析看出,女性的土地权益由于婚迁的变动而难以得到保障。但这一现象的存在是否与女性自甘接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命运相关呢?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对自己土地权益是消极的认知及主张,土地权益流失可能是一种被动的结果。课题组对此进行了调查,当被问及“您是否觉得自己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有50%受访者回答“是”,这一数字与前述婚迁后没有一处承包地的女性比例基本吻合,这说明女性对于自己应该享有的土地权益有明确的认知。另外,当被问到“如果你自己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你将如何应对?”时,除了7%的受访者表示“不予理会”,其它93%的均表示会通过找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或更高行政部门申诉、诉诸法律以及求助媒体等多种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它研究中[20-22]提及的近年来信访和法院受理的涉及女性土地权益的纠纷案例的大幅增加也说明了女性面对土地权益被侵害并非消极接受而是积极主张这一事实。
三、婚迁变化中男性土地权益流失分析
已有的研究中有少量提到入赘男子的土地权益,认为他们很难和其他集体成员一样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有些地方甚至以必须“从夫居”为由将招赘女子的土地承包权收回,并将“上门女婿”的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解释为传统文化影响下对女方作为集体成员平等土地承包权的侵害[23-25]。本文认为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分析,对上门女婿的土地权益的关注应放在和婚迁女性同一视角下进行。
(一)数据来源及基本特征
本文选取陕西省宁强县禅家岩镇作为分析婚迁男性的土地权益也可能流失的一个典型案例。禅家岩镇位于陕西省宁强县东南隅,总面积96.41平方公里,有农户1730户,农业人口5775人,辖8个行政村,58个村民小组。辖区内耕地面积1153公顷,林地4559公顷,是一个典型的山区林业镇。在禅家岩有比较普遍上门女婿的现象,上门女婿几乎占到了婚嫁比例的40%。采访中,笔者了解到禅家岩镇的上门女婿现象普遍的原因并不基于母系氏族的文化,而是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下,导致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失衡而采取的被动式的婚姻选择,因此,形成这一独特的文化生态并不基于对男性的歧视。 2015年,课题组在禅家岩随机选取上门女婿31人,采取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对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权及其它相关问题进行采访,获得有效数据30份,样本的基本特征如下(见表4)。禅家岩镇地处较偏僻,交通不便,耕地资源比较稀缺,加之当地非农产业不发达,农民多以外出务工为生,种植作物主要以玉米、土豆等基本粮食为主,土地抛荒现象比较普遍。表4显示,被调查对象中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比例非常低,仅16.7%的人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农业,就家庭层面而言,受访的30个家庭中只有一个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可以说,该镇农民在经济上对土地依赖程度不高,这可能导致承包地即使分配不平等也缺少重新调整的压力。
表4 男性样本的基本特征
类 别 样本数(人) 占总样本的比重(%)
年龄(周岁) 20-35
36-50
51-65 11
12
7 36.7
40.0
23.3
学历 小学及以下
初中
高中及中专 6
22
2 20.0
73.3
6.7
婚姻状况 已婚
离异
丧偶 26
1
3 86.7
3.3
10.0
个人主要收入来源 农业
工资收入 5
25 16.7
83.3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农业
工资收入
其它 1
26
3 3.3
86.7
10.0
结婚后是否将户口
迁至女方 迁移
没有迁移 27
3 90.0
10.0
数据来源:根据调查数据整理所得。
(二)婚迁变化中男性土地权益流失分析
本文对婚迁男性在老家和婚后居住地的农地承包权获得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对比分析。从表5可以看出,30个样本中没有承包地(在老家和婚后居住地都没有承包地)人数达到了17人,占比56.7%。课题组对受访对象结婚以后是否将户口迁移至女方进行了调查(见表4),30个受访者中有27个迁移了户口,从法律层面上讲上门女婿大多获得了现居住地集体成员的资格,应和其他集体成员一样获得作为基本成员权的土地的承包权。但即便是男性,由于婚迁的变动,随着户口的迁移,土地承包权的不能实现从迁出地到迁入地的无缝对接的情况也很容易发生。
从表5来看,30人中,结婚前在老家没有承包地的只有5人,大大低于了婚迁后失地的比例,说明土地权益主要是在婚迁的过程中流失的。从年龄层次上看,结婚前在老家没有承包地的5人均处在20-35岁之间,这可能是由于他们出生的时间较晚而错过了二轮承包时的土地分配,所在的村庄之后又没有进行土地调整而导致的(有的村庄甚至从土地承包到户以来从来没有过土地调整)。
另外,无论是从老家还是现居住地的土地权益综合来看,较小年龄组比更大年龄组土地权益更难保障,进一步说明了年龄是能否获得承包地的重要因素,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某个年龄阶段的权益歧视,而取决你是否生而逢时。陈佳[14]的研究也发现村庄二轮承包以后出嫁的女性土地承包情况最差,即失去原承包地的实际使用权,而在嫁入地又不能通过土地调整及时得到个人的承包地。对于婚迁的男性而言,其境遇也大致相同。调查发现禅家岩镇的各个村庄土地调整的频率确实很低,受访对象有将近70%的人反映所在村庄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查,这与前述农民收入不依赖土地而缺少调整的压力有关。当课题组询问“您认为自己哪些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受访者大部分表示不关注,少部分更关注宅基地的分配权,也验证了这一点。因此,上门女婿作为新加入某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之后又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其承包权的缺失也就不足为奇了。
表5 不同年龄组有无承包地情况 单位:人
年龄(岁)
有无承包地 20-35 36-50 51-65
有地 无地 有地 无地 有地 无地
在老家有无承包地 6 5 12 0 7 0
现居住地有无承包地 1 10 2 10 5 2
在老家或现居住地至少一处有无承包地 1 10 6 6 6 1
数据来源:根据调查数据整理所得。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的结论是:婚迁的农民,无论女性或男性,土地权益极易流失。本文并不试图说明基于文化视角的男女性别不平等在中国已经消失,但日渐完善的法律的威慑力的存在,全社会对女性权益的认知以及女性本身的积极诉求,至少从制度层面而言,没有直接针对性别的土地权益歧视。由于婚迁的流动性提供了一个机会,在土地资源日渐稀缺的背景下,无论是迁出方还是迁入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都有理由和动机排挤“外出(来)者”,而“三十年不变”的法律规定无意强化了对外来者的排斥。婚迁流动的往往是女性,所以土地权益更难得到保障。因而有学者提出要改变从夫居的“男权”中心文化来保障女性的土地权益[13],且不论中国农村千百年来形成的文化传统不易改变,就算改变,那么婚嫁总意味着一方向另一方的迁徙。如果迁徙的是男性,那么上门女婿的土地权益又何以得到保障?
本文也并不试图也无法勾画一个从性别视角保障土地权益的万全之策,其他学者在如何设计更完善的土地政策方面也有很多讨论。但一个基本的思路是未来的农地制度应显化个体在土地权益的主体地位,显化个体地位并不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合理性,而是强调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方便性[16],土地股份合作制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向,但有赖于细致的制度设计和更完善的土地市场。土地股权化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强化权利的个体化倾向,能克服由于人口迁移要求资产的流动性与土地资产固有性之间的矛盾,不仅有利于保护婚迁农民的土地权益,也为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离农退地的方式提供了一种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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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