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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8日至9日,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这是国内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昌吉州检察院指控乌铁中院犯有三宗罪:
其一,将该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并由副院长李某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协议,所得佣金法院提三成;其二,将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某物价事务所四六分成;其三,成立“A类”办案组,专门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并收受该公司的“感谢费”。
以上总计涉嫌收受贿赂款人民币451万元,上述款项存入以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者直接提取现金使用。公诉方由此指控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
此外,该法院院长杨志明因曾在2005年以帮助女婿偿债的名义收受某集团总经理10万元现金,2005年1月挪用单位小金库10万元为女儿买车至今未还,同时被控受贿罪和贪污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乌铁中院的诉讼代表人说,收受财物是事实,但合同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的,收受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钱款都进入了法官协会的账户,并没有进入乌铁中院的账户,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单位。
被告人杨志明则认为,乌铁中院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是参照当时其他一些法院的习惯做法。
此案一经曝光,舆论哗然。“法院能否成为被告”成为舆论的焦点。中国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双罚制对于乌铁中院是否有意义也引人关注。因为乌铁法院作为国家财政拨款单位,这样的处罚或许只是一场从左口袋到右口袋的“掏钱秀”。
同时,乌铁中院的这场丑闻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铁路法院体制的弊端。
现行的铁路法院管理体制,实行的是铁路企业党委管理与地方司法机关双重管理、以铁路企业党委管理为主的体制,即“司法企业化”。铁路法院司法干部的选拔、考核和任免实质上是由企业党委决定;铁路法院的办案经费、后勤保障由铁路企业提供和支持;人大对于铁路法院的监督缺失;对于铁路中院二审终审的案件,地方高級人民法院难以有效监督。
面对铁路法院以上的种种病症,各界要求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6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指出,要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对铁路法院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变革,将铁路法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
但时隔五年,这场改革依然迟迟未至。乌铁中院——新疆法院系统赫赫有名的“执行铁军”,曾被自治区高院授予集体二等功、三等功的“模范生”,其“落马”无疑给人们多了一条催促改革的理由。
截至本刊发稿前,该案尚未宣判。■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昌吉州检察院指控乌铁中院犯有三宗罪:
其一,将该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并由副院长李某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协议,所得佣金法院提三成;其二,将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某物价事务所四六分成;其三,成立“A类”办案组,专门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并收受该公司的“感谢费”。
以上总计涉嫌收受贿赂款人民币451万元,上述款项存入以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者直接提取现金使用。公诉方由此指控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
此外,该法院院长杨志明因曾在2005年以帮助女婿偿债的名义收受某集团总经理10万元现金,2005年1月挪用单位小金库10万元为女儿买车至今未还,同时被控受贿罪和贪污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乌铁中院的诉讼代表人说,收受财物是事实,但合同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的,收受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钱款都进入了法官协会的账户,并没有进入乌铁中院的账户,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单位。
被告人杨志明则认为,乌铁中院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是参照当时其他一些法院的习惯做法。
此案一经曝光,舆论哗然。“法院能否成为被告”成为舆论的焦点。中国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双罚制对于乌铁中院是否有意义也引人关注。因为乌铁法院作为国家财政拨款单位,这样的处罚或许只是一场从左口袋到右口袋的“掏钱秀”。
同时,乌铁中院的这场丑闻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铁路法院体制的弊端。
现行的铁路法院管理体制,实行的是铁路企业党委管理与地方司法机关双重管理、以铁路企业党委管理为主的体制,即“司法企业化”。铁路法院司法干部的选拔、考核和任免实质上是由企业党委决定;铁路法院的办案经费、后勤保障由铁路企业提供和支持;人大对于铁路法院的监督缺失;对于铁路中院二审终审的案件,地方高級人民法院难以有效监督。
面对铁路法院以上的种种病症,各界要求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6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指出,要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对铁路法院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变革,将铁路法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
但时隔五年,这场改革依然迟迟未至。乌铁中院——新疆法院系统赫赫有名的“执行铁军”,曾被自治区高院授予集体二等功、三等功的“模范生”,其“落马”无疑给人们多了一条催促改革的理由。
截至本刊发稿前,该案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