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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美破产法判例在结构上有许多相同点,但也存在着众多不同之处。本文旨在通过对Tenderloin案判例的解读,介绍中美判例结构异同及基于不同法系下美国判例对偏颇性清偿行为的裁定及其审判理由和依据,帮助进一步了解美国判例结构及规则,以期对中国的案例公开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破产法;偏颇性清偿;撤销权
一、美国法院结构
在开启这个话题之前,首先要了解美国法院的结构。众说周知,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上图简单列示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构架,美国联邦法院设三级法院,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巡回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 实行三审终局制(third instance as final instance)。州法院一般也是设立三级法院,个别州设立二级法院,但是名称确千差万别,如纽约州的地区初审法院名为” New York Supreme Court”纽约州高级法院。① 破产立法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利范围,美国破产法法典由美国联邦立法机关—美国国会制定,并由美国联邦法院负责相关案件的审理。联邦地区法院和破产法院对一切破产相关诉讼都有司法管辖权。当事人如果对审判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以Tenderloin案为例,此案的一审法院为美国加尼福尼亚州北区地区法院,二审法庭为美国上诉法院第九巡回庭。②
二、破产判例基本信息
与中国破产判例相类似,美国破产判例在开头将双方当事人信息,法院信息等基本信息列示。与中国判例不同的是美国破产判例归档汇编有几个机构同时记载,判例中会将这些归档的编码一一呈现以帮助读者查阅。同时,美国破产判例的基本信息部分会将案件背景,法官意见以及判决提要显示出来。这样,通过对判例基本信息的阅读也基本上对该判例有了全面性的了解。以Tenderloin托管人诉BOTW银行为例,破产法判例的题目是由几组信息构成的。在左图中,笔者将判例基本信息分割为4个部分。①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信息、托管人(相当于我国的管理人);“V”是versus,诉;被上诉人(债权人);编号为第14-17090号。②载明法院信息:是由美国上诉法院第九巡回庭受理的,由此可以得出此案为上诉案件。③是案件归档的编码规则,此案在Federal (联邦判例汇编),LEXIS(律商联迅案例汇编),Collier Bankr(科利尔破产判例汇编),Bankr.L.Rep(破产判例律师汇编),Bankr. (破产判例汇编)分别都有存档。每个判例的汇编都遵循着共同的原则以方便查阅。如849 F.3d 1231,意味着判例存档在联邦判例汇编中第849卷第1231页。④载明一审案件的审理时间以及存档时间。
基本信息既往历史载明该案的一审的当事人双方、一审地区法院、负责的法官以及案宗的存档地址。处理意见中,上诉法院法官意见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VERSED and REMANDED)。接下来的综述中陈述法官的意见(HOLDINGS),①此案中上诉法官认为有事实证据且此行为不违反独立法定条款,法庭考虑在破产临界期内的请求适用“转让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多于没有转让时的债权人根据第7章所獲得的破产财产的分配”规定进行解释。②此案争议焦点是银行收到的$526,402.05是否基于“多于没有转让时的债权人根据第7章所获得的破产财产的分配性”构成可撤销偏颇性清偿。③③通过给个别债权人——银行存款的存入,使债权人从$526,402.05的资金中受惠—获得利息这一优惠性收益。银行进一步提存行使抵销权用于抵销给债务人的贷款。④托管人可以证明银行获得的清偿多于没有转让时债权人依据第7章所能获得的破产财产的分配。在律商联迅案例汇编中会将一些判决提要 (HEADNOTE)对案件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以及案件主要事实所作的简要概括,置于法官的判决意见之前。④判决提要的阅读对掌握判例主要信息情况非常重要,它旨在帮助读者迅速掌握案情重点,并且了解法官在审理中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条文释义。
三、破产案例主体结构
类似于中国的判决书,破产判例的主体结构由案件综评,原、被告方代理人,主审法官,法官意见,事实及法律程序陈述,管辖权及再审标准陈述,案情分析等组成。下文中笔者将着重介绍法官意见以及案情分析的具体情况。
法庭对案件事实及适用程序、管辖权以及再审标准进行了审阅和论证。法官Milan D. Smith, Jr.提出审判意见:此案中,原告E. Lynn Schoenmann,破产托管人,意图撤销债务人Tenderloin公司在90天的临界期内支付给被告BOTW银行$190,595.50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破产财产。据此,托管人Schoenmann必须证明BOTW银行从债务人处得到的财产性转让使BOTW银行获得的清偿多于没有转让时的债权人根据第7章所获得的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547(b)(5)的规定,称之谓“较大金额测试”。破产法院在简易程序审判中接受了BOTW银行的动议,裁定托管人Schoenmann无法满足547(b)(5)的规定,理由为BOTW银行有抵销权,且在申请日Tenderloin公司的账户上有超过$190,595.50的存款。托管人Schoenmann辩称,破产清算中,托管人有权利撤销$526,402.05的存款,撤销的结果将导致Tenderloin公司账户的资金少于$190,595.50。 因此, 即便允许BOTW银行行使抵销权,BOTW银行也无法得到与$190,595.50等值资金的抵销。为了解决此案的争议,法庭提出二个主要问题:①法庭是否可以受理破产法典第547(b)(5)条款下的第7章破产清算的偏颇性清偿行为案件,如果受理,②此案中$526,402.05存款是否符合可撤销偏颇性清偿构成要件。
在案情分析中,Smith法官着重论证了以上二个主要问题:第一,547(b)(5)条款中没有禁止法庭受理偏颇性行为的规定。首先,Smith法官通过对第547(b)(5)(c)款提及的“法律下的条款”认定“法律”是指美国法典的第11编的破产法典,据此得出文义解释上明确没有禁止法庭受理破产法典第547(b)(5)条款下的第7章破产清算的偏颇性清偿行为案件。进而一步,Smith法官从破产立法史的角度分析了过往案例,认为“无法得出547条排除在破产清算的“分配”(财产分配)之外”。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1129(a)(7)(A)(ii)中要求破产法院首先要决定那些债权人应列入在破产清算名单内,然后再进行比较同样债权人在第11章重整中获得的金额。这样规定旨在帮助破产法院确定每一个破产债权人(受损人)根据第11章重整在重整计划生效期得到的清偿不少于根据第7章清算中同一时期所获得的清偿金额。同时,科利尔破产法? 1129.02 n.98 (Alan N. Resnick & Henry J. Sommer eds., 16th ed. 2016) (引之In re Mcorp Fin., Inc., 137 B.R. 219, 228-29 (Bankr. S.D. Tex. 1992)规定“托管人根据第7章破产清算行使可撤销权可以影响案情分析”。另外,在第13章中的比较条款“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测试中也有相同的要求。最后,一些法院针对第553条破产抵销权分析中也适用了第7章的破产清偿这一标准。在接下来对LCO案的阐释中,法庭澄清了LCO案中对破产清算和偏颇性行为撤销权冲突解决方案并没有对法庭受理破产法典第547(b)(5)条款下的第7章破产清算的偏颇性清偿行为案件造成阻碍。 第二,在破产清算中,托管人可以对存款行为行使撤销权。理由是:
1.破产期后抵销
债权人未在破产申请日前行使抵消权并不意味着丧失了抵销权,债权人需向法院申请解除破产自动中止才能行使其已经拥有的抵销权。但是,根据502(d)的规定,法庭应驳回对托管人控制下可收回财产任何受领要求,或是受让人受让的可撤销财产,除非/直至财产已交付或是转让已支付。根据此项规定,法庭倾向于在允许债权人受领前决定托管人的破产偏颇性清偿的认定问题,进而决定存款的行为是否符合第547(b)的构成要件。
2.根据547(b)的规定“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为了债权人利益。②为了先前债务。③出现在债务人出现无力清偿的时期。④出现在90天的破产临界期内。⑤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多于没有转让时的债权人根据第7章所获得的破产财产的分配,11 U.S.C. § 547(b)(1)-(5)。BOTW银行辩称,其在破产偏颇性清偿中不符合“债权人”构成要件且存款不满足“先前债务”的要求,从而无法形成“转让”。法庭不支持此观点,法庭列举了Marathon Oil 案和Bernard案以及Vern Countryman的著作《The Concept of a Voidable Preference in Bankruptcy》,38 Vand. L. Rev. 713, 748(1985)闡释在破产清算中,存款因相对于破产资产而言增加了BOTW银行担保债权清偿的金额从而减少了Tenderloin的所有债权人的清偿分配。所以,该“转让”符合破产法的构成要件。此行为受益方指向BOTW的担保债权,使BOTW债权获得受偿,导致待分配全体债务人可分配破产财产的枯竭。回到辩方观点,对1904年New York County National Bank v. Massey,192 U.S. 138, 24 S. Ct. 199, 48 L. Ed. 380(1904)中最高法院裁定存款不是“转让”的认定,法庭不接纳该观点。1978年,国会对破产法典进行了全面改写。在此次改写中,国会决定对“转让”的定义扩大解释为-转让财产的利益的转让,包括了所有权转让、保管权转让以及在该条款下没有实际转让的控制权丧失。立法委员会的报告直接指出“在银行账户或是类似账户的存款是转让”。而当时Massey案的法庭无法预期到法律的修改,因此此案只能是对前破产法下的“转让”限缩解释的适用。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存款行为是否导致待分配全体债务人可分配破产财产的枯竭。法庭的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没有任何一家债权人除BOTW银行以外获得利息收入。其次,存款增加了BOTW银行行使其抵销权用于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因此,无论银行是否实际行使了对于银行账户资金的处分权,存款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事实上或是潜在减少财产而同时增加了银行行使在信用贷款协议项下的权利。根据以上事实和陈述的理由,法庭不支持被上诉人提出的辩护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破产法院重审。在判例的最后,持相同意见(CONCUR)法官KORMAN对该案做了总结和陈述。
综上所述,美国破产判例基本信息完备、汇编体系庞大但便于查看。法官的论理充分,法官在论证时广泛引用案例以及破产法典中相关法条的规定,针对当事人双方的辩护意见运用文义解释以及立法目的解释的方法,援引相关判例逐条进行释义;在法条与法条间发生冲突时,法官适用衡平原则来解决冲突。这种结构体系化优势对中国的案例公开具有借鉴意义。
注释:
①乔安妮﹒班克﹒黑姆斯,伊冯娜﹒伊肯著,姜栋改编(英文部分),姜栋编著(中文部分):《法律英语:法学概论(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26-429页。
②849 F.3d 1231, *; 2017 U.S. App. LEXIS 4008, **;77 Collier Bankr. Cas. 2d (MB) 682; Bankr. L. Rep. (CCH) P83,078
③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美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④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缩印版,629页。
参考文献:
[1]乔安妮﹒班克﹒黑姆斯,伊冯娜﹒伊肯著,姜栋改编(英文部分),姜栋编著(中文部分).《法律英语:法学概论(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26-429页.
[2]IN RE TENDERLOIN HEALTH, FKA Continuum HIV Day Services, AKA Tenderloin Health Incorporated, Debtor,E. LYNN SCHOENMANN, Trustee, Plaintiff-Appellant, v. BANK OF THE WEST, Defendant-Appellee, 849 F.3d 1231, *; 2017 U.S. App. LEXIS 4008, **;77 Collier Bankr. Cas. 2d (MB) 682; Bankr. L. Rep. (CCH) P83,078.
[3]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缩印版,629页.
[4]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美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破产法;偏颇性清偿;撤销权
一、美国法院结构
在开启这个话题之前,首先要了解美国法院的结构。众说周知,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上图简单列示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构架,美国联邦法院设三级法院,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巡回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 实行三审终局制(third instance as final instance)。州法院一般也是设立三级法院,个别州设立二级法院,但是名称确千差万别,如纽约州的地区初审法院名为” New York Supreme Court”纽约州高级法院。① 破产立法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利范围,美国破产法法典由美国联邦立法机关—美国国会制定,并由美国联邦法院负责相关案件的审理。联邦地区法院和破产法院对一切破产相关诉讼都有司法管辖权。当事人如果对审判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以Tenderloin案为例,此案的一审法院为美国加尼福尼亚州北区地区法院,二审法庭为美国上诉法院第九巡回庭。②
二、破产判例基本信息
与中国破产判例相类似,美国破产判例在开头将双方当事人信息,法院信息等基本信息列示。与中国判例不同的是美国破产判例归档汇编有几个机构同时记载,判例中会将这些归档的编码一一呈现以帮助读者查阅。同时,美国破产判例的基本信息部分会将案件背景,法官意见以及判决提要显示出来。这样,通过对判例基本信息的阅读也基本上对该判例有了全面性的了解。以Tenderloin托管人诉BOTW银行为例,破产法判例的题目是由几组信息构成的。在左图中,笔者将判例基本信息分割为4个部分。①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信息、托管人(相当于我国的管理人);“V”是versus,诉;被上诉人(债权人);编号为第14-17090号。②载明法院信息:是由美国上诉法院第九巡回庭受理的,由此可以得出此案为上诉案件。③是案件归档的编码规则,此案在Federal (联邦判例汇编),LEXIS(律商联迅案例汇编),Collier Bankr(科利尔破产判例汇编),Bankr.L.Rep(破产判例律师汇编),Bankr. (破产判例汇编)分别都有存档。每个判例的汇编都遵循着共同的原则以方便查阅。如849 F.3d 1231,意味着判例存档在联邦判例汇编中第849卷第1231页。④载明一审案件的审理时间以及存档时间。
基本信息既往历史载明该案的一审的当事人双方、一审地区法院、负责的法官以及案宗的存档地址。处理意见中,上诉法院法官意见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VERSED and REMANDED)。接下来的综述中陈述法官的意见(HOLDINGS),①此案中上诉法官认为有事实证据且此行为不违反独立法定条款,法庭考虑在破产临界期内的请求适用“转让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多于没有转让时的债权人根据第7章所獲得的破产财产的分配”规定进行解释。②此案争议焦点是银行收到的$526,402.05是否基于“多于没有转让时的债权人根据第7章所获得的破产财产的分配性”构成可撤销偏颇性清偿。③③通过给个别债权人——银行存款的存入,使债权人从$526,402.05的资金中受惠—获得利息这一优惠性收益。银行进一步提存行使抵销权用于抵销给债务人的贷款。④托管人可以证明银行获得的清偿多于没有转让时债权人依据第7章所能获得的破产财产的分配。在律商联迅案例汇编中会将一些判决提要 (HEADNOTE)对案件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以及案件主要事实所作的简要概括,置于法官的判决意见之前。④判决提要的阅读对掌握判例主要信息情况非常重要,它旨在帮助读者迅速掌握案情重点,并且了解法官在审理中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条文释义。
三、破产案例主体结构
类似于中国的判决书,破产判例的主体结构由案件综评,原、被告方代理人,主审法官,法官意见,事实及法律程序陈述,管辖权及再审标准陈述,案情分析等组成。下文中笔者将着重介绍法官意见以及案情分析的具体情况。
法庭对案件事实及适用程序、管辖权以及再审标准进行了审阅和论证。法官Milan D. Smith, Jr.提出审判意见:此案中,原告E. Lynn Schoenmann,破产托管人,意图撤销债务人Tenderloin公司在90天的临界期内支付给被告BOTW银行$190,595.50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破产财产。据此,托管人Schoenmann必须证明BOTW银行从债务人处得到的财产性转让使BOTW银行获得的清偿多于没有转让时的债权人根据第7章所获得的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547(b)(5)的规定,称之谓“较大金额测试”。破产法院在简易程序审判中接受了BOTW银行的动议,裁定托管人Schoenmann无法满足547(b)(5)的规定,理由为BOTW银行有抵销权,且在申请日Tenderloin公司的账户上有超过$190,595.50的存款。托管人Schoenmann辩称,破产清算中,托管人有权利撤销$526,402.05的存款,撤销的结果将导致Tenderloin公司账户的资金少于$190,595.50。 因此, 即便允许BOTW银行行使抵销权,BOTW银行也无法得到与$190,595.50等值资金的抵销。为了解决此案的争议,法庭提出二个主要问题:①法庭是否可以受理破产法典第547(b)(5)条款下的第7章破产清算的偏颇性清偿行为案件,如果受理,②此案中$526,402.05存款是否符合可撤销偏颇性清偿构成要件。
在案情分析中,Smith法官着重论证了以上二个主要问题:第一,547(b)(5)条款中没有禁止法庭受理偏颇性行为的规定。首先,Smith法官通过对第547(b)(5)(c)款提及的“法律下的条款”认定“法律”是指美国法典的第11编的破产法典,据此得出文义解释上明确没有禁止法庭受理破产法典第547(b)(5)条款下的第7章破产清算的偏颇性清偿行为案件。进而一步,Smith法官从破产立法史的角度分析了过往案例,认为“无法得出547条排除在破产清算的“分配”(财产分配)之外”。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1129(a)(7)(A)(ii)中要求破产法院首先要决定那些债权人应列入在破产清算名单内,然后再进行比较同样债权人在第11章重整中获得的金额。这样规定旨在帮助破产法院确定每一个破产债权人(受损人)根据第11章重整在重整计划生效期得到的清偿不少于根据第7章清算中同一时期所获得的清偿金额。同时,科利尔破产法? 1129.02 n.98 (Alan N. Resnick & Henry J. Sommer eds., 16th ed. 2016) (引之In re Mcorp Fin., Inc., 137 B.R. 219, 228-29 (Bankr. S.D. Tex. 1992)规定“托管人根据第7章破产清算行使可撤销权可以影响案情分析”。另外,在第13章中的比较条款“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测试中也有相同的要求。最后,一些法院针对第553条破产抵销权分析中也适用了第7章的破产清偿这一标准。在接下来对LCO案的阐释中,法庭澄清了LCO案中对破产清算和偏颇性行为撤销权冲突解决方案并没有对法庭受理破产法典第547(b)(5)条款下的第7章破产清算的偏颇性清偿行为案件造成阻碍。 第二,在破产清算中,托管人可以对存款行为行使撤销权。理由是:
1.破产期后抵销
债权人未在破产申请日前行使抵消权并不意味着丧失了抵销权,债权人需向法院申请解除破产自动中止才能行使其已经拥有的抵销权。但是,根据502(d)的规定,法庭应驳回对托管人控制下可收回财产任何受领要求,或是受让人受让的可撤销财产,除非/直至财产已交付或是转让已支付。根据此项规定,法庭倾向于在允许债权人受领前决定托管人的破产偏颇性清偿的认定问题,进而决定存款的行为是否符合第547(b)的构成要件。
2.根据547(b)的规定“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为了债权人利益。②为了先前债务。③出现在债务人出现无力清偿的时期。④出现在90天的破产临界期内。⑤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多于没有转让时的债权人根据第7章所获得的破产财产的分配,11 U.S.C. § 547(b)(1)-(5)。BOTW银行辩称,其在破产偏颇性清偿中不符合“债权人”构成要件且存款不满足“先前债务”的要求,从而无法形成“转让”。法庭不支持此观点,法庭列举了Marathon Oil 案和Bernard案以及Vern Countryman的著作《The Concept of a Voidable Preference in Bankruptcy》,38 Vand. L. Rev. 713, 748(1985)闡释在破产清算中,存款因相对于破产资产而言增加了BOTW银行担保债权清偿的金额从而减少了Tenderloin的所有债权人的清偿分配。所以,该“转让”符合破产法的构成要件。此行为受益方指向BOTW的担保债权,使BOTW债权获得受偿,导致待分配全体债务人可分配破产财产的枯竭。回到辩方观点,对1904年New York County National Bank v. Massey,192 U.S. 138, 24 S. Ct. 199, 48 L. Ed. 380(1904)中最高法院裁定存款不是“转让”的认定,法庭不接纳该观点。1978年,国会对破产法典进行了全面改写。在此次改写中,国会决定对“转让”的定义扩大解释为-转让财产的利益的转让,包括了所有权转让、保管权转让以及在该条款下没有实际转让的控制权丧失。立法委员会的报告直接指出“在银行账户或是类似账户的存款是转让”。而当时Massey案的法庭无法预期到法律的修改,因此此案只能是对前破产法下的“转让”限缩解释的适用。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存款行为是否导致待分配全体债务人可分配破产财产的枯竭。法庭的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没有任何一家债权人除BOTW银行以外获得利息收入。其次,存款增加了BOTW银行行使其抵销权用于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因此,无论银行是否实际行使了对于银行账户资金的处分权,存款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事实上或是潜在减少财产而同时增加了银行行使在信用贷款协议项下的权利。根据以上事实和陈述的理由,法庭不支持被上诉人提出的辩护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破产法院重审。在判例的最后,持相同意见(CONCUR)法官KORMAN对该案做了总结和陈述。
综上所述,美国破产判例基本信息完备、汇编体系庞大但便于查看。法官的论理充分,法官在论证时广泛引用案例以及破产法典中相关法条的规定,针对当事人双方的辩护意见运用文义解释以及立法目的解释的方法,援引相关判例逐条进行释义;在法条与法条间发生冲突时,法官适用衡平原则来解决冲突。这种结构体系化优势对中国的案例公开具有借鉴意义。
注释:
①乔安妮﹒班克﹒黑姆斯,伊冯娜﹒伊肯著,姜栋改编(英文部分),姜栋编著(中文部分):《法律英语:法学概论(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26-429页。
②849 F.3d 1231, *; 2017 U.S. App. LEXIS 4008, **;77 Collier Bankr. Cas. 2d (MB) 682; Bankr. L. Rep. (CCH) P83,078
③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美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④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缩印版,629页。
参考文献:
[1]乔安妮﹒班克﹒黑姆斯,伊冯娜﹒伊肯著,姜栋改编(英文部分),姜栋编著(中文部分).《法律英语:法学概论(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26-429页.
[2]IN RE TENDERLOIN HEALTH, FKA Continuum HIV Day Services, AKA Tenderloin Health Incorporated, Debtor,E. LYNN SCHOENMANN, Trustee, Plaintiff-Appellant, v. BANK OF THE WEST, Defendant-Appellee, 849 F.3d 1231, *; 2017 U.S. App. LEXIS 4008, **;77 Collier Bankr. Cas. 2d (MB) 682; Bankr. L. Rep. (CCH) P83,078.
[3]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缩印版,629页.
[4]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美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