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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一体化是我国区域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就实现模式而言,以自发秩序和私法为基石的私法模式是理想主义的,而以政府的制度导向和公法为基石的公法模式却是现实主叉的。就实现的路径而言,统一的法制是必需的,但却难以满足区域一体化的需求,区域法治协调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就实现的机制而言,由于区域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需要,行政协议机制是不二选择,但面对着瞬息万变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环境,与生具有灵活性的共同诉讼行为机制和示范法机制也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