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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禁忌是原始社会最早、也是惟一具备法的基本要求的规则形式,从逻辑上推演,禁忌是法在原始社会的表现形式,是法在起源阶段的最初形式。
关键词:起源;禁忌;社会规则
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6)06-0049-04
作者简介:韩轶(1983- ),女,江苏南京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一、从禁忌到法律:法起源的逻辑推演
作为适应社会和人类生活产物的“禁忌”,意为避免遭到惩罚,禁止用“神圣”的东西,禁止触犯和接触“不洁的”人和事。原始先民对外界超自然力的恐惧无法解脱,对自然现象的疑虑和担心无法理解,在生存本能的驱使和“万物有灵”观念的支配下,原始人为了避免灾难,出于对超自然力神秘力量的笃信和敬畏而给它加上若干禁制,乞求通过自我的约束控制,将鬼神的神秘力量转化为对自己有利的武器,从而避免可能遭致的厄运和惩罚,就此形成了最早的禁忌。
如果排除其他一切因素,不对禁忌做任何价值和功能判断,仅从逻辑上进行分析,禁忌具有法的一般性特征,符合法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从这一点上可以明确地看到禁忌与法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
法属于社会规范范畴,它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明确的指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调整。利用分析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我们有必要将学者们对法律的基本特征界定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权威性;强制性;有效性。
禁忌已经并非专为个别人而设定适用,它被整个群体奉为至上的准则,是为社会所承认和普遍接受的,其具有的权威近乎难以撼动。原始禁忌的权威性尽管尚来自对自然的恐惧和神明的信奉,但这使得禁忌无法受到任何世俗中人与事的挑战,保证其具有高于一切的威严并顺利得以实施。禁忌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已经完全为原始初民们内化接受,成为了一种内在的观点。无论人们畏惧禁忌并回避禁忌是否是因为在惧怕禁忌带来的惩罚,禁忌的强制性始终是存在的。禁忌在心理上产生的强制性令人们确信自然惩罚的存在,并使得社会开始参与到对违禁者的积极惩罚中,以确保群体的安全和稳定;由此,也帶来了禁忌在外在行为上具有的惩罚强制性。
禁忌的有效性在于禁忌被遵守实施和对应的惩罚被执行。禁忌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关于规定、设置氏族内权威、地位的规制,首领、祭司往往通过禁忌本身成为了禁忌的执行人和监督实施者,他们的特殊权力使得他们以类似审判者、决定人、执行人的身份处理违禁事宜,相当于形成了一个凌驾于平等初民之上的职能机构和专职人群,对禁忌进行着最大限度的认可和保障。
由此可见,禁忌所具有的法的一般特征,已经可以让禁忌迈入法的基本范畴。原始社会阶段,没有其他规则可以完整地具有这些特征要素,可以说,禁忌就成了原始社会最早、也是惟一具备法的基本要素的规则形式。因此,从逻辑上推演,禁忌是法在原始社会的表现形式,是法在起源阶段的最初形式。
二、从自发到自觉:法起源的经验证成
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禁忌以勿为的禁令约束并调整着人们的行为,是行为规则和维持秩序的方式,有助于形成原始部落中的秩序、一致性和凝聚力,并控制着人们所有的日常生活以及公共生活。正如德国著名学者冯特所说:“禁忌是人类最古老的无形法律,它的存在通常被认为是远比神的观念和任何宗教信仰的产生还要早。”[1](P22)禁忌社会规范作用的发挥,通过内在心理和外在行为两个层面进行。
(一)禁忌发生作用的心理机制
原始禁忌发生作用,是通过心理机制达成的。禁忌作为非常严格的、绝对的或是以神的名义颁布的原始人的法律规则,为社会力量所维护,被公众理解为合理的和必需的,具有灵活性和调解力。禁忌在人类心理上形成的这种强大的约束力是与人类认知水平发展相关的,并由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在当时的生存条件之下,人们需要这样一种认识来规范各自的行为,在主观上建立行为的判断标准,以期形成一种生存或生活上的保障。原始人类总是带着希望或害怕等情感来感知和认识一切的,当他们认为某种特异力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才对之施加禁忌,而施加禁忌的目的则是为了自身生存与安全。例如在他们看来,狩猎的成功与否,不取决于猎人的灵敏和力量,而是取决于神秘力量。违反戒律被认为会损害狩猎的效果乃至导致狩猎的失败。因此,如果狩猎失败,人们不会想到这是因为集体行动配合不协调、不周密,或是客观情况的影响,而是认为这是神在惩罚自己,会归咎于狩猎前的性关系和其所具有的危险性质。他们也相信疼痛、疾病甚至死亡,都会与氏族乱伦相伴而来。[2]
在原始人复杂的心理体验和神秘意识中,禁忌是不可论证的,但违反了禁忌会发生危险却是被深信的。人们对禁忌的遵守与惟恐违反禁忌而带来危险的恐惧感联系在一起。例如,原始先民惧怕死亡,把死亡看作神秘力量所致,便将与死亡有关的事物加上规禁,实际是害怕死人会殃及自身,给自己带来死亡。[3]为了生存,禁忌成为一种内心深处确信的安全保障和慰藉。由此,禁忌通过人们的心理认知来约束人们的内心倾向和欲望,并进而约束外在表现的行为方式,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在这种心理机制的作用下,禁忌对外表现为人们在行为上对禁忌规范的恪守不移。
禁忌尽管是在人类认知尚处于低水平的产物,但已经具有一些理性的成分,毕竟表明了原始人已经不再纯粹受生物本能的支配,开始具有某种对自己行为、活动与某种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初步领悟和思维意识的初步发展。禁忌就是由于意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产生的,遵守禁忌被认为是自身生存的需要。
同时,禁忌不仅要求个人执行,而且要求群体成员一并执行。这也是因为人们意识到进行某种活动不仅会危及个人,也会危及集体安全,体现了人类集体意识的初步觉醒。当然,原始民族是具有利己性的,只有在触犯禁忌的肇事者并没有遭到报应的情况下,这些未开化的人才会产生一种集体感,那就是,他们都因此面临危险。至此,他们才亲自去执行那个被忽略了的惩罚,不敢有丝毫怠慢。这种维护个人和群体利益的方式主观上是合乎他们当时的理性的,目的是确保群体或其中个人利益的实现。
(二)禁忌的社会功能
1.禁忌维持着社会秩序。惩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使得禁忌具有了制裁、矫正的功能。一般来说,对触犯禁忌者最常用的处置方法是献祭和忏悔,严重者则实行鞭打、罚款甚至逐出村寨、处以死刑。这种被禁止的行为虽然没有任何文字的公告,却没有人可以逃脱它,如果有人企图冲破这种禁制,就必须遭到惩罚。禁忌通过强制、惩罚达到行为制裁和矫正的目的。弗洛伊德就曾提出人类最早的刑罚体系可以追溯到禁忌。[4]
禁忌具有行为指引、保障社会秩序的遵守和维持的功能。禁忌这一禁止性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为人们的行为模式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引。同时,人们从心理上到现实中对禁忌的认可使得这一禁令得到了普遍的、严格的遵守,指引着人们生活中各个方面的行为,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维系。
2.禁忌的社会整合功能。禁忌作为一种较低级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约束面最广的社会行为规范。从吃穿住行到心理活动、从行为到语言,人们都自觉地遵从禁忌的命令;禁忌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暗中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起着一种社会协调、整合的作用,有助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延续。
在人类从自然界跨入社会的初始,存在着本能的斗争。原始禁忌通过规定各种行为方式,实行社会监督和限制,对人类自身欲望加以控制,防止原始人集体内部的冲突,协调社会内部的关系。如性禁忌可以控制人的原始自发的性本能对正在形成中的社会群体的危害,控制因两性关系发生的内部冲突。[5]P256
细化到社会构成和组织层面,原始社会的形态结构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建构起来的,许多亲族或氏族往往都是由个人权威和领导的方式加以统治,需要通过一定的约束与引导保证群体内部的秩序、和谐与团结,给该群体以更强大的生存能力,在自然和其他群体的威胁下更长久更兴旺地生存下去。如由禁忌而来的外婚制就促进了外族之间的交流和族内的整合。
3.禁忌乃原始族群生存之所必需。在处理自然与人类关系方面,禁忌是人类认识和经验的总结,是避害趋利,维护生存的有效形式,帮助调整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使人们去适应、利用和保护自然界,并让自然界为己服务。例如彝族禁忌要求人们爱惜树木,特别是森林里的大树,要崇拜,不能乱砍滥伐,因为他们认为森林里的大树具有神灵,树的神灵常常栖息在大树上,如触怒了树神,人就会遭殃。先民们崇拜大自然的目的是祈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同时,为保证鱼类资源的充足,人们通过禁忌对捕鱼方式做出严格的限定,以保证当地人常年都能吃上鱼。在某些彝族地区,禁止捕鱼和食鱼是一条比较严格的禁忌,他们怕“鱼神”发怒而导致灾祸,因而规定了只能定期捕鱼,甚至在鱼汛期间,还要让捕获的太多的鱼逃生一部分。
(三)法源于禁忌的经验论证
与其他社会规范形式相比,禁忌是在社会起源之初社会控制的最早内容,是人类以最低阶段的认知水平对外界初有懵懂认识的产物,实现了对人的生物本能的社会控制和对行为的规范指引,有效调节着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习惯、道德都不能拥有禁忌那样强大的社会控制力,禁忌所具有的社会整合功能及其在人类心理上所形成的巨大影响力和行为上具有的强大约束力使得其在原始社会事实上具有着文明社会的法的地位和作用。
按照霍贝尔从文化人类学角度对法律的理解,法律的存在,意味着人类利用一定组织的社会力量,调整个人和团体的各种行为,并预防、补救或惩罚违反社会调整规范的行为。禁忌完全符合以上对法律的界定,在原始社会中有效维系着社会关系的稳定,最大程度地保障着社会利益,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禁忌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因而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社会对人类行为的规制需要,它的内容在当时来说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其自身的发展也呈现出一种规律性。禁忌是理性认识逐步产生和发展的产物,人们创造了禁忌,在实施中一定程度上也不断证明着它的合理之处。禁忌只是手段,它的根本,是适合和维持了当时当地的秩序;它的直接目的,则是保障利益。这种利益保障可能表现为个人的或族群的,进而扩展到整个社会的利益,惩罚和制裁本身并不是禁忌的目的。
相形之下,当今社会中的法律同样体现着这些基本的功能和作用。无论是早期禁忌规范还是现代国家阶级意义上的法律,都是作为与自然界的客观法则相区别的人类社会的自觉法则出现的,它们体现了社会共同体对自身进行规范调节的自觉能力,是社会共同体实现生存、寻求发展的手段。这是它们所共有的文明特征。从社会功能角度分析,禁忌就是当时社会中的法,也是社会学意义上法的源头所在。
三、从个别到一般:法起源的社会轨迹
为了维持日常生活的基本过程能够顺利进行,社会必须借特定的秩序与规则来排难解纷。法律是不断进化发展的,社会规范在其历史进化过程中会相继出现各种表现形态,作为一个统一完整的历史过程,各种表现形态之间在形态演化和职能演变方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从禁忌与现代法的延续关系来看:随着禁忌中包含的感性心理因素随着认知的深化渐渐为理性认识所取代,现代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而产生。它是原始禁忌无力调节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它对社会的规范和调控,除依靠人们对法的自觉遵守外,更多的带有国家的强制暴力作后盾。早期禁忌规范和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的差别,更主要地是表现为社会规范在不同具体历史阶段中发展、变化的差别,是同一事物在不同历史阶段中的差别。在对禁忌与现代法规制方式的比较中可以发现:现代法律以“明确、肯定、具体”的规范形式指引着人们的行为;禁忌则内发于被模式化了的潜意识中神秘的、传统的精神观念。
尽管禁忌在体系性、理性化程度、制度生成等方面都无法与后期形成的国家法相提并论,但在规则的内化方面,确是胜过了现代法律。禁忌对人们所产生的精神上的指引性而致使的在行为上的极大的约束性和影响力,应当同样使人们意识到对现代法律存在精神上的认可和内化作用将对法律的实施产生的重大影响。内心而发的对法律的崇敬与信仰,将使人们以对规则自愿接受的态度和行为来充分保障法的效力。
原始禁忌对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法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一种承先启后的过渡、推动作用。例如调节食物分配、限制饮食本能的饮食禁忌使人在本质上远远高于动物;乱伦禁忌和图腾外婚制保证了人类社会秩序的稳固和种族的繁衍,其后成文法律中的禁止打猎和捕杀动物、禁止通奸、实行一夫一妻制无不是这种禁忌特性的缩影或扩张。
通过对法起源的社会轨迹考察,从逻辑和经验两方面论证,我们都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法起源于禁忌。原始禁忌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初规范形式,是统治整个共同体的自然、基本的力量;作为禁止性规范,被看作是社会规范发展的起点,在社会生活的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起到了规范人的言行,调整人与自然、社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社会整合功能。在没有国家和成文法出现以前,原始禁忌作为现代意义上法律的源头,影响和支配着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从法的发展的角度看来,从原始禁忌到现代法律是一个完整的、历史的、发展的过程,它们在特征和功能上是一致的,在发展过程中也可能会以其他的形式为表现。
参考文献:
[1][奥]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M].弗洛伊德文集:第5卷[M].吉林:长春出版社,1997.
[2]蒋立山.从原始禁忌看社会规范的起源[J].中外法學,1996(5).
[3]白兴发.彝族禁忌的起源及演变试探[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3).
[4]林端.法律人类学简介[M].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5][美]E·霍贝尔.原始人的法[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钱国华
关键词:起源;禁忌;社会规则
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6)06-0049-04
作者简介:韩轶(1983- ),女,江苏南京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一、从禁忌到法律:法起源的逻辑推演
作为适应社会和人类生活产物的“禁忌”,意为避免遭到惩罚,禁止用“神圣”的东西,禁止触犯和接触“不洁的”人和事。原始先民对外界超自然力的恐惧无法解脱,对自然现象的疑虑和担心无法理解,在生存本能的驱使和“万物有灵”观念的支配下,原始人为了避免灾难,出于对超自然力神秘力量的笃信和敬畏而给它加上若干禁制,乞求通过自我的约束控制,将鬼神的神秘力量转化为对自己有利的武器,从而避免可能遭致的厄运和惩罚,就此形成了最早的禁忌。
如果排除其他一切因素,不对禁忌做任何价值和功能判断,仅从逻辑上进行分析,禁忌具有法的一般性特征,符合法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从这一点上可以明确地看到禁忌与法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
法属于社会规范范畴,它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明确的指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调整。利用分析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我们有必要将学者们对法律的基本特征界定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权威性;强制性;有效性。
禁忌已经并非专为个别人而设定适用,它被整个群体奉为至上的准则,是为社会所承认和普遍接受的,其具有的权威近乎难以撼动。原始禁忌的权威性尽管尚来自对自然的恐惧和神明的信奉,但这使得禁忌无法受到任何世俗中人与事的挑战,保证其具有高于一切的威严并顺利得以实施。禁忌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已经完全为原始初民们内化接受,成为了一种内在的观点。无论人们畏惧禁忌并回避禁忌是否是因为在惧怕禁忌带来的惩罚,禁忌的强制性始终是存在的。禁忌在心理上产生的强制性令人们确信自然惩罚的存在,并使得社会开始参与到对违禁者的积极惩罚中,以确保群体的安全和稳定;由此,也帶来了禁忌在外在行为上具有的惩罚强制性。
禁忌的有效性在于禁忌被遵守实施和对应的惩罚被执行。禁忌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关于规定、设置氏族内权威、地位的规制,首领、祭司往往通过禁忌本身成为了禁忌的执行人和监督实施者,他们的特殊权力使得他们以类似审判者、决定人、执行人的身份处理违禁事宜,相当于形成了一个凌驾于平等初民之上的职能机构和专职人群,对禁忌进行着最大限度的认可和保障。
由此可见,禁忌所具有的法的一般特征,已经可以让禁忌迈入法的基本范畴。原始社会阶段,没有其他规则可以完整地具有这些特征要素,可以说,禁忌就成了原始社会最早、也是惟一具备法的基本要素的规则形式。因此,从逻辑上推演,禁忌是法在原始社会的表现形式,是法在起源阶段的最初形式。
二、从自发到自觉:法起源的经验证成
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禁忌以勿为的禁令约束并调整着人们的行为,是行为规则和维持秩序的方式,有助于形成原始部落中的秩序、一致性和凝聚力,并控制着人们所有的日常生活以及公共生活。正如德国著名学者冯特所说:“禁忌是人类最古老的无形法律,它的存在通常被认为是远比神的观念和任何宗教信仰的产生还要早。”[1](P22)禁忌社会规范作用的发挥,通过内在心理和外在行为两个层面进行。
(一)禁忌发生作用的心理机制
原始禁忌发生作用,是通过心理机制达成的。禁忌作为非常严格的、绝对的或是以神的名义颁布的原始人的法律规则,为社会力量所维护,被公众理解为合理的和必需的,具有灵活性和调解力。禁忌在人类心理上形成的这种强大的约束力是与人类认知水平发展相关的,并由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在当时的生存条件之下,人们需要这样一种认识来规范各自的行为,在主观上建立行为的判断标准,以期形成一种生存或生活上的保障。原始人类总是带着希望或害怕等情感来感知和认识一切的,当他们认为某种特异力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才对之施加禁忌,而施加禁忌的目的则是为了自身生存与安全。例如在他们看来,狩猎的成功与否,不取决于猎人的灵敏和力量,而是取决于神秘力量。违反戒律被认为会损害狩猎的效果乃至导致狩猎的失败。因此,如果狩猎失败,人们不会想到这是因为集体行动配合不协调、不周密,或是客观情况的影响,而是认为这是神在惩罚自己,会归咎于狩猎前的性关系和其所具有的危险性质。他们也相信疼痛、疾病甚至死亡,都会与氏族乱伦相伴而来。[2]
在原始人复杂的心理体验和神秘意识中,禁忌是不可论证的,但违反了禁忌会发生危险却是被深信的。人们对禁忌的遵守与惟恐违反禁忌而带来危险的恐惧感联系在一起。例如,原始先民惧怕死亡,把死亡看作神秘力量所致,便将与死亡有关的事物加上规禁,实际是害怕死人会殃及自身,给自己带来死亡。[3]为了生存,禁忌成为一种内心深处确信的安全保障和慰藉。由此,禁忌通过人们的心理认知来约束人们的内心倾向和欲望,并进而约束外在表现的行为方式,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在这种心理机制的作用下,禁忌对外表现为人们在行为上对禁忌规范的恪守不移。
禁忌尽管是在人类认知尚处于低水平的产物,但已经具有一些理性的成分,毕竟表明了原始人已经不再纯粹受生物本能的支配,开始具有某种对自己行为、活动与某种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初步领悟和思维意识的初步发展。禁忌就是由于意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产生的,遵守禁忌被认为是自身生存的需要。
同时,禁忌不仅要求个人执行,而且要求群体成员一并执行。这也是因为人们意识到进行某种活动不仅会危及个人,也会危及集体安全,体现了人类集体意识的初步觉醒。当然,原始民族是具有利己性的,只有在触犯禁忌的肇事者并没有遭到报应的情况下,这些未开化的人才会产生一种集体感,那就是,他们都因此面临危险。至此,他们才亲自去执行那个被忽略了的惩罚,不敢有丝毫怠慢。这种维护个人和群体利益的方式主观上是合乎他们当时的理性的,目的是确保群体或其中个人利益的实现。
(二)禁忌的社会功能
1.禁忌维持着社会秩序。惩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使得禁忌具有了制裁、矫正的功能。一般来说,对触犯禁忌者最常用的处置方法是献祭和忏悔,严重者则实行鞭打、罚款甚至逐出村寨、处以死刑。这种被禁止的行为虽然没有任何文字的公告,却没有人可以逃脱它,如果有人企图冲破这种禁制,就必须遭到惩罚。禁忌通过强制、惩罚达到行为制裁和矫正的目的。弗洛伊德就曾提出人类最早的刑罚体系可以追溯到禁忌。[4]
禁忌具有行为指引、保障社会秩序的遵守和维持的功能。禁忌这一禁止性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为人们的行为模式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引。同时,人们从心理上到现实中对禁忌的认可使得这一禁令得到了普遍的、严格的遵守,指引着人们生活中各个方面的行为,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维系。
2.禁忌的社会整合功能。禁忌作为一种较低级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约束面最广的社会行为规范。从吃穿住行到心理活动、从行为到语言,人们都自觉地遵从禁忌的命令;禁忌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暗中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起着一种社会协调、整合的作用,有助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延续。
在人类从自然界跨入社会的初始,存在着本能的斗争。原始禁忌通过规定各种行为方式,实行社会监督和限制,对人类自身欲望加以控制,防止原始人集体内部的冲突,协调社会内部的关系。如性禁忌可以控制人的原始自发的性本能对正在形成中的社会群体的危害,控制因两性关系发生的内部冲突。[5]P256
细化到社会构成和组织层面,原始社会的形态结构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建构起来的,许多亲族或氏族往往都是由个人权威和领导的方式加以统治,需要通过一定的约束与引导保证群体内部的秩序、和谐与团结,给该群体以更强大的生存能力,在自然和其他群体的威胁下更长久更兴旺地生存下去。如由禁忌而来的外婚制就促进了外族之间的交流和族内的整合。
3.禁忌乃原始族群生存之所必需。在处理自然与人类关系方面,禁忌是人类认识和经验的总结,是避害趋利,维护生存的有效形式,帮助调整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使人们去适应、利用和保护自然界,并让自然界为己服务。例如彝族禁忌要求人们爱惜树木,特别是森林里的大树,要崇拜,不能乱砍滥伐,因为他们认为森林里的大树具有神灵,树的神灵常常栖息在大树上,如触怒了树神,人就会遭殃。先民们崇拜大自然的目的是祈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同时,为保证鱼类资源的充足,人们通过禁忌对捕鱼方式做出严格的限定,以保证当地人常年都能吃上鱼。在某些彝族地区,禁止捕鱼和食鱼是一条比较严格的禁忌,他们怕“鱼神”发怒而导致灾祸,因而规定了只能定期捕鱼,甚至在鱼汛期间,还要让捕获的太多的鱼逃生一部分。
(三)法源于禁忌的经验论证
与其他社会规范形式相比,禁忌是在社会起源之初社会控制的最早内容,是人类以最低阶段的认知水平对外界初有懵懂认识的产物,实现了对人的生物本能的社会控制和对行为的规范指引,有效调节着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习惯、道德都不能拥有禁忌那样强大的社会控制力,禁忌所具有的社会整合功能及其在人类心理上所形成的巨大影响力和行为上具有的强大约束力使得其在原始社会事实上具有着文明社会的法的地位和作用。
按照霍贝尔从文化人类学角度对法律的理解,法律的存在,意味着人类利用一定组织的社会力量,调整个人和团体的各种行为,并预防、补救或惩罚违反社会调整规范的行为。禁忌完全符合以上对法律的界定,在原始社会中有效维系着社会关系的稳定,最大程度地保障着社会利益,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禁忌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因而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社会对人类行为的规制需要,它的内容在当时来说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其自身的发展也呈现出一种规律性。禁忌是理性认识逐步产生和发展的产物,人们创造了禁忌,在实施中一定程度上也不断证明着它的合理之处。禁忌只是手段,它的根本,是适合和维持了当时当地的秩序;它的直接目的,则是保障利益。这种利益保障可能表现为个人的或族群的,进而扩展到整个社会的利益,惩罚和制裁本身并不是禁忌的目的。
相形之下,当今社会中的法律同样体现着这些基本的功能和作用。无论是早期禁忌规范还是现代国家阶级意义上的法律,都是作为与自然界的客观法则相区别的人类社会的自觉法则出现的,它们体现了社会共同体对自身进行规范调节的自觉能力,是社会共同体实现生存、寻求发展的手段。这是它们所共有的文明特征。从社会功能角度分析,禁忌就是当时社会中的法,也是社会学意义上法的源头所在。
三、从个别到一般:法起源的社会轨迹
为了维持日常生活的基本过程能够顺利进行,社会必须借特定的秩序与规则来排难解纷。法律是不断进化发展的,社会规范在其历史进化过程中会相继出现各种表现形态,作为一个统一完整的历史过程,各种表现形态之间在形态演化和职能演变方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从禁忌与现代法的延续关系来看:随着禁忌中包含的感性心理因素随着认知的深化渐渐为理性认识所取代,现代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而产生。它是原始禁忌无力调节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它对社会的规范和调控,除依靠人们对法的自觉遵守外,更多的带有国家的强制暴力作后盾。早期禁忌规范和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的差别,更主要地是表现为社会规范在不同具体历史阶段中发展、变化的差别,是同一事物在不同历史阶段中的差别。在对禁忌与现代法规制方式的比较中可以发现:现代法律以“明确、肯定、具体”的规范形式指引着人们的行为;禁忌则内发于被模式化了的潜意识中神秘的、传统的精神观念。
尽管禁忌在体系性、理性化程度、制度生成等方面都无法与后期形成的国家法相提并论,但在规则的内化方面,确是胜过了现代法律。禁忌对人们所产生的精神上的指引性而致使的在行为上的极大的约束性和影响力,应当同样使人们意识到对现代法律存在精神上的认可和内化作用将对法律的实施产生的重大影响。内心而发的对法律的崇敬与信仰,将使人们以对规则自愿接受的态度和行为来充分保障法的效力。
原始禁忌对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法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一种承先启后的过渡、推动作用。例如调节食物分配、限制饮食本能的饮食禁忌使人在本质上远远高于动物;乱伦禁忌和图腾外婚制保证了人类社会秩序的稳固和种族的繁衍,其后成文法律中的禁止打猎和捕杀动物、禁止通奸、实行一夫一妻制无不是这种禁忌特性的缩影或扩张。
通过对法起源的社会轨迹考察,从逻辑和经验两方面论证,我们都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法起源于禁忌。原始禁忌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初规范形式,是统治整个共同体的自然、基本的力量;作为禁止性规范,被看作是社会规范发展的起点,在社会生活的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起到了规范人的言行,调整人与自然、社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社会整合功能。在没有国家和成文法出现以前,原始禁忌作为现代意义上法律的源头,影响和支配着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从法的发展的角度看来,从原始禁忌到现代法律是一个完整的、历史的、发展的过程,它们在特征和功能上是一致的,在发展过程中也可能会以其他的形式为表现。
参考文献:
[1][奥]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M].弗洛伊德文集:第5卷[M].吉林:长春出版社,1997.
[2]蒋立山.从原始禁忌看社会规范的起源[J].中外法學,1996(5).
[3]白兴发.彝族禁忌的起源及演变试探[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3).
[4]林端.法律人类学简介[M].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5][美]E·霍贝尔.原始人的法[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钱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