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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保护程序和处遇,即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文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特殊保护的原因和理论出发,论述这一特殊保护制度的重大意义,并提出自己对未成年人犯罪一体化建设的见解,以期能为未成年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特护保护;未成年检察工作一体化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的一系列制度,今年5月下旬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围绕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提出了要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挽救涉罪的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犯罪特殊保护的原因及理论依据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殊理念、特殊程序、特殊处遇。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成年人而言的:
1、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社会化程度、认知能力上,与成年人有着本质的差别,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不同人群的特殊性,因人而异,适用不同的理念和规则来规范。例如:成年人司法是建立在“理性人”、“自由意志”的理性设想之上,处以相应的刑罚措施。而未成年人因为其心理、生理发育不成熟,社会化程度不完全,认知能力欠缺等特殊性,不能用理性人的要求、用成人司法的标准处置未成年人犯罪。
2、未成年人犯罪的本质原因是其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对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不能正确认知,加之未成年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情绪调控能力、认知能力比较差,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犯罪具有行为不稳定性、未定型、感染性强、易悔改、易转变、可塑性强的特征,容易接受教育感化,重归正途。
3、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家庭教育不当、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等,是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未成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是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缺失造成的。再者,因身心差异,成年人犯罪“罪责自负”,而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受这一原则约束。因此,未成年人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家庭和社会有义务承担未成年犯罪所不能承担或不应承担的责任,社会必须为未成年犯罪付出一定的代价和牺牲。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正是基于这一未成年人犯罪有限责任说设立的。
(二)未成年犯罪特殊保护的理论依据
1、刑法谦抑性理论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罚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消极状态,万不得已才能使用。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就不用刑罚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就不用较重的刑罚手段调整。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严格收缩刑法干预的范围,慎用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保护,正是积极发挥刑法谦抑性功能,慎重适用刑罚的重要表现,也是我国“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刑事政策的体现。
2、社会标签理论
社会标签理论认为,越轨者一旦违反规则、违法犯罪,就会被贴上“坏人” 、“犯罪人”的标签,这些标签成为其主要身份,被社会拒斥和疏远。这些越轨者不被社会接受,不再被视为正常社会成员,其会实施更加严重的越轨、犯罪行为。研究表明,未成年越早受到标定,他们再次越轨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必须淡化犯罪标签给未成年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其回归社会,为其再社会化提供保障。
二、未成年犯罪特殊保护程序与处遇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规定了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实行特殊的司法保护程序和处遇,是顺应世界未成年司法改革潮流,突出“以人为本”、恢复性司法的表现,意义重大。
(一)特殊程序——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应当提起公诉,但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暂时不予起诉,通过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要求未成年犯履行一定的义务,待考验期满,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现实意义: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官对具体案件是否起诉进行裁量的权力,在程序上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设置一定的考察条件和期限,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既体现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慎重性,又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目的,达到惩戒、教育、改造犯罪嫌疑人的效果。
2、附条件不起诉,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难题,在实体上体现了刑罚经济思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轻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犯罪情节之轻重与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权衡追诉的实际社会效果,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就以简易方式化解,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省了诉讼资源,使得诉讼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的案件中,有利于实现诉讼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惩罚犯罪的同时,积极发挥刑罚谦抑性功能,在结果上体现了挽救、保护未成年犯的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未成年犯的年龄、性格、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在尊重未成年犯及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把不具有可罚必要性的未成年犯尽早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使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及被害人损害降至最低,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使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二)特殊处遇——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未成年人犯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提供未成年犯罪有误的证明时,接受查询机关不得向其提供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证明;有关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查询单位应当保密,其查询的信息只能用于特定事项,不得对外公开。 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的人文关怀,其意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避免了犯罪标签效应对未成年的消极影响,避免未成年犯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犯罪标签理论,未成年犯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色彩后,逐渐被社会抛弃、孤立,给未成年犯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增加其反社会的心理,使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出现,可以避免犯罪标签的消极影响,是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最好体现,彰显着司法的人性关怀,为未成年罪犯减少再犯罪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涉罪未成年人增添了自信,看到生活的曙光,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对未成年犯罪惩罚的最终目的是挽救和保护未成年,矫正其错误行为,把其引入人生正途,使其以新姿态回归社会,开始新生活。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最大限度减少对未成年犯从监狱服刑到走向社会的不适应性,也为其出狱后的生活、就业等铺平道路,使其对前途重拾希望,早日融入社会。
三、未成年犯罪一体化建设
未成年犯罪一体化建设,是指未成年检察工作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等特点,由专门检察官自案件受理起,全面承担、全程负责其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
未成年犯罪一体化建设通过社会力量的外部支持,实现对未成年犯的全程教育矫治,能够更好的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未成年再次陷入犯罪深渊。
具体来讲,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未成年犯罪一体化建设:
(一)加强未成年犯罪办案专业化建设
首先,大力推进未成年犯罪专门机构建设,成立未成年犯罪检察工作办公室,集中精力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研究未成年犯罪规律,落实未成年特殊保护制度。
其次,科学设计未成年犯罪专门机构的工作模式,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实现未成年犯罪全程教育矫正,加强诉讼监督,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最后,建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队伍,提高未成年司法保护水平,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未成年案件承办人,既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又要熟悉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行为学等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有对工作的热情和负责任的态度。
(二)完善未成年犯罪帮教预防社会化体系建设
未成年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司法机关的努力,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必须建立以检察机关为纽带,有效整合家庭、单位、学校、社区等多方面的帮教管理资源,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管理工作融入社会帮扶活动,认真做好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工作。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局的联系沟通,争取在未成年犯罪社会调查工作、未成年犯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工作、分案起诉、法律援助、亲情会见等工作制度上,达成一致意见,相互配合,齐心协力落实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强化与政府共青团、教育局、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配合,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实施帮教,实现对未成年犯教育矫正的全程化;通过向学校、社区、家庭等开展未成年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模拟法庭、法律讲堂等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参考文献:
[1]朱孝清.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如何实施修改后刑诉法[J].人民检察,2012,13.
[2]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7,24.
[3]李玉萍.《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理解与使用[J].人民检察,2012,16.
[4]杨永华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初探[J].人民检察,2012,14.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北辰区 300400)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特护保护;未成年检察工作一体化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的一系列制度,今年5月下旬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围绕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提出了要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挽救涉罪的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犯罪特殊保护的原因及理论依据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殊理念、特殊程序、特殊处遇。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成年人而言的:
1、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社会化程度、认知能力上,与成年人有着本质的差别,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不同人群的特殊性,因人而异,适用不同的理念和规则来规范。例如:成年人司法是建立在“理性人”、“自由意志”的理性设想之上,处以相应的刑罚措施。而未成年人因为其心理、生理发育不成熟,社会化程度不完全,认知能力欠缺等特殊性,不能用理性人的要求、用成人司法的标准处置未成年人犯罪。
2、未成年人犯罪的本质原因是其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对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不能正确认知,加之未成年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情绪调控能力、认知能力比较差,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犯罪具有行为不稳定性、未定型、感染性强、易悔改、易转变、可塑性强的特征,容易接受教育感化,重归正途。
3、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家庭教育不当、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等,是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未成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是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缺失造成的。再者,因身心差异,成年人犯罪“罪责自负”,而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受这一原则约束。因此,未成年人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家庭和社会有义务承担未成年犯罪所不能承担或不应承担的责任,社会必须为未成年犯罪付出一定的代价和牺牲。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正是基于这一未成年人犯罪有限责任说设立的。
(二)未成年犯罪特殊保护的理论依据
1、刑法谦抑性理论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罚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消极状态,万不得已才能使用。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就不用刑罚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就不用较重的刑罚手段调整。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严格收缩刑法干预的范围,慎用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保护,正是积极发挥刑法谦抑性功能,慎重适用刑罚的重要表现,也是我国“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刑事政策的体现。
2、社会标签理论
社会标签理论认为,越轨者一旦违反规则、违法犯罪,就会被贴上“坏人” 、“犯罪人”的标签,这些标签成为其主要身份,被社会拒斥和疏远。这些越轨者不被社会接受,不再被视为正常社会成员,其会实施更加严重的越轨、犯罪行为。研究表明,未成年越早受到标定,他们再次越轨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必须淡化犯罪标签给未成年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其回归社会,为其再社会化提供保障。
二、未成年犯罪特殊保护程序与处遇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规定了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实行特殊的司法保护程序和处遇,是顺应世界未成年司法改革潮流,突出“以人为本”、恢复性司法的表现,意义重大。
(一)特殊程序——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应当提起公诉,但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暂时不予起诉,通过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要求未成年犯履行一定的义务,待考验期满,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现实意义: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官对具体案件是否起诉进行裁量的权力,在程序上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设置一定的考察条件和期限,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既体现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慎重性,又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目的,达到惩戒、教育、改造犯罪嫌疑人的效果。
2、附条件不起诉,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难题,在实体上体现了刑罚经济思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轻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犯罪情节之轻重与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权衡追诉的实际社会效果,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就以简易方式化解,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省了诉讼资源,使得诉讼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的案件中,有利于实现诉讼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惩罚犯罪的同时,积极发挥刑罚谦抑性功能,在结果上体现了挽救、保护未成年犯的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未成年犯的年龄、性格、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在尊重未成年犯及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把不具有可罚必要性的未成年犯尽早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使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及被害人损害降至最低,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使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二)特殊处遇——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未成年人犯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提供未成年犯罪有误的证明时,接受查询机关不得向其提供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证明;有关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查询单位应当保密,其查询的信息只能用于特定事项,不得对外公开。 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的人文关怀,其意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避免了犯罪标签效应对未成年的消极影响,避免未成年犯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犯罪标签理论,未成年犯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色彩后,逐渐被社会抛弃、孤立,给未成年犯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增加其反社会的心理,使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出现,可以避免犯罪标签的消极影响,是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最好体现,彰显着司法的人性关怀,为未成年罪犯减少再犯罪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涉罪未成年人增添了自信,看到生活的曙光,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对未成年犯罪惩罚的最终目的是挽救和保护未成年,矫正其错误行为,把其引入人生正途,使其以新姿态回归社会,开始新生活。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最大限度减少对未成年犯从监狱服刑到走向社会的不适应性,也为其出狱后的生活、就业等铺平道路,使其对前途重拾希望,早日融入社会。
三、未成年犯罪一体化建设
未成年犯罪一体化建设,是指未成年检察工作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等特点,由专门检察官自案件受理起,全面承担、全程负责其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
未成年犯罪一体化建设通过社会力量的外部支持,实现对未成年犯的全程教育矫治,能够更好的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未成年再次陷入犯罪深渊。
具体来讲,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未成年犯罪一体化建设:
(一)加强未成年犯罪办案专业化建设
首先,大力推进未成年犯罪专门机构建设,成立未成年犯罪检察工作办公室,集中精力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研究未成年犯罪规律,落实未成年特殊保护制度。
其次,科学设计未成年犯罪专门机构的工作模式,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实现未成年犯罪全程教育矫正,加强诉讼监督,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最后,建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队伍,提高未成年司法保护水平,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未成年案件承办人,既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又要熟悉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行为学等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有对工作的热情和负责任的态度。
(二)完善未成年犯罪帮教预防社会化体系建设
未成年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司法机关的努力,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必须建立以检察机关为纽带,有效整合家庭、单位、学校、社区等多方面的帮教管理资源,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管理工作融入社会帮扶活动,认真做好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工作。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局的联系沟通,争取在未成年犯罪社会调查工作、未成年犯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工作、分案起诉、法律援助、亲情会见等工作制度上,达成一致意见,相互配合,齐心协力落实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强化与政府共青团、教育局、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配合,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实施帮教,实现对未成年犯教育矫正的全程化;通过向学校、社区、家庭等开展未成年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模拟法庭、法律讲堂等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参考文献:
[1]朱孝清.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如何实施修改后刑诉法[J].人民检察,2012,13.
[2]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7,24.
[3]李玉萍.《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理解与使用[J].人民检察,2012,16.
[4]杨永华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初探[J].人民检察,2012,14.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北辰区 30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