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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法律是一个非常重点的话题,其不仅涉及到居民的生产、生活,还会对国家的稳定、综合国力等产生系列的影响。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比较稳定,综合国力足以应对国际上的诸多问题。此时,国家想要在今后获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在民商法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既要将法律的内容进行健全,又要在价值趋向上明确,应减少各个方面的偏差问题和不明确问题,确保民商法拥有正确的价值取向,从而避免在后续的法律贯彻过程中,遇到不利的问题。文章针对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展开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取向;价值
前言
与一般的法律不同,民商法是涉及到百姓的法律内容,同时会对社会内的各个行业产生极大的作用。一般而言,百姓发生纠纷、行业内出现恶性竞争、商铺之间的矛盾冲突等等,基本上都可以通过民商法来进行解决。可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有所改变,且改变的方向并不是特别的符合需求。民商法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具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范畴,如果想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发挥自身价值,那么就必须在价值取向上充分的明确,必须将与其他法律的混淆状况充分解决,要让社会意识到民商法的作用和价值,从而对其积极的利用。
一、民商法价值取向含义分析与基本原则关系
在以往的分析和研究工作中,民商法在整体上的工作比较基础,虽然可以对社会上的诸多问题进行应对处理,但是在具体的处理效果上还是有待提升的。我国现阶段的人民素质有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在法律意识上,大家都充分认识到了不同法律可以解决不同的问题。此时,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工作,必须将自身的含义进行充分的明确,还要理清基本的原则关系,由此才能在后续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积极成果。
(一)民商法价值取向含义
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隶属于哲学的范畴,主要指的是,民商法主体基于自身的价值观,在处理各种矛盾、问题、纠纷过程中,持有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倾向等等[1]。例如,民商法在解决百姓经营纠纷的过程中,其主要目的在于和平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问题,站在互相的立场上分析问题的来源、问题造成的影响、问题的主要责任、问题的后续发展,然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观点,做出比较公正的判决,为双方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该方案既涵盖了民商法的法律强制性信息,又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双方的主观诉求。由此可见,民商法价值取向含义,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立法者所要达到的目标、目的,这是价值取向的最重要的范畴。立法者从大方面来讲,指的是国家这个整体。一个国家想要保持长久的稳定,就必须应用法律的支持和帮助,民商法就是其中之一[2]。第二,当主体面对多重正当利益的时候,如何进行协调,如何保持问题不再反复的发生。通过在社会上积极贯彻执行民商法,能够长久保持各行各业的稳定,避免对社会发展构成威胁。
(二)基本原则关系
民商法在现阶段的执行中,其作为一种比较传统的法律内容,在国内获得了较多的支持。可从原则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民商法包含了两种法律类别,分别为民法、商法。在最初阶段,民法、商法是相互独立的,其解决的问题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商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想要单独的应用民法或者是商法来解决问题,基本上是很难做到的,同时在结果的公正性上也比较缺乏,容易引起再次的上诉,而前后的判决结果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此时,民法和商法逐步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今天的局面。
在基本原则关系上,民法和商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比较强调的是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其是从居民个体的角度出发,希望大家在民法的约束作用下,能够较好的遵从社会公德,完成分内的事情,不要刻意的作乱。第二,商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其具有非常严格的硬性限制和束缚,主要表现为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安全原则等等。商法重点关注的是商业上的内容,小到商贩的售卖,大到制造业的真假。例如,每年召开的315打假大会,主要是以商法为主的。第三,民法与商法是互相作用的,民法为商法提供社会上的支持和主观上的意愿,商法为民法提供客观上的帮助和权威的判定,二者在融合成为民商法以后,解决各类问题的过程中,都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上的不同
(一)民法价值取向
在现代社会的运作当中,民法是一种非常基础的法律内容,其受到的关注度是比较高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如果缺乏了民法的帮助,社会最开始会呈现出小范围的混乱状态,后续则会出现严重的暴乱问题。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和当下的工作标准,认为民法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主张公平原则。例如,居民之间的交流、沟通、合作等等,都要互相公平的对待,不能出现谁凌驾于谁、谁绝对的领导于谁的情况。即便是在上下级的关系当中,二者虽然分工不同,但是互相之间依然是平等的关系[3]。第二,民法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力求将双方的矛盾、纠纷彻底的解除,同时还会对问题的原因、影响范围、日后发展等进行明确,积极的推行新政策,对自身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避免造成问题的恶化。例如,当下的很多调解类型节目,都是根据民法来进行完成的,选出很多的代表性案例进行分析,给全国人民以警示和参考。
(二)商法的价值取向
相对而言,商法在价值取向上是非常明显的,同时自身经过长久的发展和积淀以后,最初的价值取向并没有获得较大的更改。从时间上分析,商法的价值取向有一个最初级、最基础、最重要的内容,那就是“等价交换”。所有的经营者,都必须通过等价交换原则,完成资金和实物的兑换,如果出现了不等价问题,商法的价值取向突出,会以此来解决相应的问题[4]。在现代社会中,等价交换虽然普遍存在,但是经济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不等价问题依然存在。例如,当前的很多人热衷于炒股、基金等投资行为,这表面上是双方互利互惠的活动。但在实际的运作当中,股票的高低掌握在庄家手中,庄家的筹码不够,则会大量的发行股票,吸收资金。受到了外部压力的严重打击,那么股票的价格就会严重的下跌,对散户构成威胁。过往的光大银行恶意套现案件,现今的万科收购战,都是商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对象。所以,商法的价值取向,完全倾向于商业的公平和经济的平衡。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一直都是社会上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近几年的发展中,我国的人口数量持续增长,各个行业的发展也表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因此,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无论是学术界的权威,还是基础的民众,都具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任何案件的判定及解决,都不能从单一的角度来观察,否则很容易造成错误的判断。本文认为,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应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出发,在各个方面做出较多的保护,给予最公正的判定。
第一,对于平等和公平的保护。作为社会主营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参与者,个体具有数量众多,处于下层的特点,应该强调对于个体的平等和公平的保护,充分发挥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特点[5],强调公平的意义,重视他们作为个体的心理感受,强调平等,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强势意义上的平等,而且要完善对个体的救济,建立了完善救济机制才能更好,更具意义的保护个体的平等和公平[6]。
第二,强调兼顾与和谐。商法在强调效率的时候同时也强调了公平,民法在强调公平时候也强调了其他的基本的原则,所以我们应该看到的是这是一种协调,一种兼顾,一种和谐。没有一种价值,可以绝对的一味的强调。任何一种价值只有在兼顾了其他的价值之后才能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这也是对于价值的一种排序。以此达到和谐。人们对于各种价值的追求会随着时代发生变化,发生不同的影响,只有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在适用价值的时候做到兼顾和协调,才能达到和谐,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总结
本文对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展开讨论,从已经掌握的情况来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比较明确的,各项条文的执行也出现了较大的良性转变。日后,应根据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国家进步等因素,针对民商法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在各个层面上投入较多的努力,推动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陈卫延. 浅析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 法制与社会,2013,01:137-138.
[2]尚吉平. 浅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1:152.
[3]董巍.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J]. 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05:36+38.
[4]马韶. 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7:275.
[5]刘红. 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 科教文汇(中旬刊),2015,03:187-188.
[6]王开宇.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分析[J]. 法制博览,2016,01:257.
作者简介:
张超(1990.9~),男,汉族,山西大同人,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民商法;取向;价值
前言
与一般的法律不同,民商法是涉及到百姓的法律内容,同时会对社会内的各个行业产生极大的作用。一般而言,百姓发生纠纷、行业内出现恶性竞争、商铺之间的矛盾冲突等等,基本上都可以通过民商法来进行解决。可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有所改变,且改变的方向并不是特别的符合需求。民商法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具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范畴,如果想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发挥自身价值,那么就必须在价值取向上充分的明确,必须将与其他法律的混淆状况充分解决,要让社会意识到民商法的作用和价值,从而对其积极的利用。
一、民商法价值取向含义分析与基本原则关系
在以往的分析和研究工作中,民商法在整体上的工作比较基础,虽然可以对社会上的诸多问题进行应对处理,但是在具体的处理效果上还是有待提升的。我国现阶段的人民素质有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在法律意识上,大家都充分认识到了不同法律可以解决不同的问题。此时,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工作,必须将自身的含义进行充分的明确,还要理清基本的原则关系,由此才能在后续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积极成果。
(一)民商法价值取向含义
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隶属于哲学的范畴,主要指的是,民商法主体基于自身的价值观,在处理各种矛盾、问题、纠纷过程中,持有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倾向等等[1]。例如,民商法在解决百姓经营纠纷的过程中,其主要目的在于和平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问题,站在互相的立场上分析问题的来源、问题造成的影响、问题的主要责任、问题的后续发展,然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观点,做出比较公正的判决,为双方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该方案既涵盖了民商法的法律强制性信息,又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双方的主观诉求。由此可见,民商法价值取向含义,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立法者所要达到的目标、目的,这是价值取向的最重要的范畴。立法者从大方面来讲,指的是国家这个整体。一个国家想要保持长久的稳定,就必须应用法律的支持和帮助,民商法就是其中之一[2]。第二,当主体面对多重正当利益的时候,如何进行协调,如何保持问题不再反复的发生。通过在社会上积极贯彻执行民商法,能够长久保持各行各业的稳定,避免对社会发展构成威胁。
(二)基本原则关系
民商法在现阶段的执行中,其作为一种比较传统的法律内容,在国内获得了较多的支持。可从原则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民商法包含了两种法律类别,分别为民法、商法。在最初阶段,民法、商法是相互独立的,其解决的问题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商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想要单独的应用民法或者是商法来解决问题,基本上是很难做到的,同时在结果的公正性上也比较缺乏,容易引起再次的上诉,而前后的判决结果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此时,民法和商法逐步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今天的局面。
在基本原则关系上,民法和商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比较强调的是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其是从居民个体的角度出发,希望大家在民法的约束作用下,能够较好的遵从社会公德,完成分内的事情,不要刻意的作乱。第二,商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其具有非常严格的硬性限制和束缚,主要表现为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安全原则等等。商法重点关注的是商业上的内容,小到商贩的售卖,大到制造业的真假。例如,每年召开的315打假大会,主要是以商法为主的。第三,民法与商法是互相作用的,民法为商法提供社会上的支持和主观上的意愿,商法为民法提供客观上的帮助和权威的判定,二者在融合成为民商法以后,解决各类问题的过程中,都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上的不同
(一)民法价值取向
在现代社会的运作当中,民法是一种非常基础的法律内容,其受到的关注度是比较高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如果缺乏了民法的帮助,社会最开始会呈现出小范围的混乱状态,后续则会出现严重的暴乱问题。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和当下的工作标准,认为民法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主张公平原则。例如,居民之间的交流、沟通、合作等等,都要互相公平的对待,不能出现谁凌驾于谁、谁绝对的领导于谁的情况。即便是在上下级的关系当中,二者虽然分工不同,但是互相之间依然是平等的关系[3]。第二,民法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力求将双方的矛盾、纠纷彻底的解除,同时还会对问题的原因、影响范围、日后发展等进行明确,积极的推行新政策,对自身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避免造成问题的恶化。例如,当下的很多调解类型节目,都是根据民法来进行完成的,选出很多的代表性案例进行分析,给全国人民以警示和参考。
(二)商法的价值取向
相对而言,商法在价值取向上是非常明显的,同时自身经过长久的发展和积淀以后,最初的价值取向并没有获得较大的更改。从时间上分析,商法的价值取向有一个最初级、最基础、最重要的内容,那就是“等价交换”。所有的经营者,都必须通过等价交换原则,完成资金和实物的兑换,如果出现了不等价问题,商法的价值取向突出,会以此来解决相应的问题[4]。在现代社会中,等价交换虽然普遍存在,但是经济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不等价问题依然存在。例如,当前的很多人热衷于炒股、基金等投资行为,这表面上是双方互利互惠的活动。但在实际的运作当中,股票的高低掌握在庄家手中,庄家的筹码不够,则会大量的发行股票,吸收资金。受到了外部压力的严重打击,那么股票的价格就会严重的下跌,对散户构成威胁。过往的光大银行恶意套现案件,现今的万科收购战,都是商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对象。所以,商法的价值取向,完全倾向于商业的公平和经济的平衡。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一直都是社会上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近几年的发展中,我国的人口数量持续增长,各个行业的发展也表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因此,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无论是学术界的权威,还是基础的民众,都具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任何案件的判定及解决,都不能从单一的角度来观察,否则很容易造成错误的判断。本文认为,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应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出发,在各个方面做出较多的保护,给予最公正的判定。
第一,对于平等和公平的保护。作为社会主营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参与者,个体具有数量众多,处于下层的特点,应该强调对于个体的平等和公平的保护,充分发挥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特点[5],强调公平的意义,重视他们作为个体的心理感受,强调平等,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强势意义上的平等,而且要完善对个体的救济,建立了完善救济机制才能更好,更具意义的保护个体的平等和公平[6]。
第二,强调兼顾与和谐。商法在强调效率的时候同时也强调了公平,民法在强调公平时候也强调了其他的基本的原则,所以我们应该看到的是这是一种协调,一种兼顾,一种和谐。没有一种价值,可以绝对的一味的强调。任何一种价值只有在兼顾了其他的价值之后才能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这也是对于价值的一种排序。以此达到和谐。人们对于各种价值的追求会随着时代发生变化,发生不同的影响,只有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在适用价值的时候做到兼顾和协调,才能达到和谐,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总结
本文对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展开讨论,从已经掌握的情况来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比较明确的,各项条文的执行也出现了较大的良性转变。日后,应根据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国家进步等因素,针对民商法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在各个层面上投入较多的努力,推动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陈卫延. 浅析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 法制与社会,2013,01:137-138.
[2]尚吉平. 浅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1:152.
[3]董巍.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J]. 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05:36+38.
[4]马韶. 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7:275.
[5]刘红. 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 科教文汇(中旬刊),2015,03:187-188.
[6]王开宇.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分析[J]. 法制博览,2016,01:257.
作者简介:
张超(1990.9~),男,汉族,山西大同人,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