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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疑患白血病,被迫签订离婚书
2016年10月2日,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沈玉几乎疼痛了一夜,早上没能起床。可丈夫李志只冷冷地朝她望了一眼,自顾着穿戴整齐,闷声不响出了家门。
看着丈夫冷漠的样子,沈玉心里冰凉冰凉的。她刚41岁,与李志结婚15年,夫妻俩共同养育了儿子兵兵和女儿婧婧。两人在大学期间恋爱,曾相约白头偕老,如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长假前夕,沈玉去医院做了血液检查,初步怀疑是急性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正在等待省人民医院进一步确诊。
婚后,李志想在事业上有所作为。为支持丈夫,沈玉刻意谋了份闲职,专心相夫教子。十多年来,经过苦心打拼,家里购置了两处住房和两辆汽车,李志还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建材装饰公司,控股60%。李志还准备把16岁的儿子兵兵送往英国留学。
一旦确诊白血病,必然会产生巨额治疗费,李志会拿钱给自己治病吗?沈玉充满了疑虑。
10月5日,沈玉向丈夫提出要钱治病。谁知,李志当即抛出一份草拟好的离婚协议书,说:“只要你签字,该我付的钱一分也不会少!”
沈玉仔细看了协议,上面载明,共有房产一人一套,存款30万元分为两份,存在兵兵和婧婧名下,暂由李志保管。在女方身体康复之前,兵兵和婧婧随男方生活,女方无须承担抚养费,男方负责在一年内支付女方1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等。
“这个协议不公平,你的公司我也有份儿!”沈玉说。李志冷冷地说:“公司是我和别人合伙的,现在负债累累,你不签就甭想跟我拿医疗费。”
随后,李志早出晚归,对妻子的病情不闻不问。10月8日,沈玉要去医院拿最终的检验报告,看到李志坐在车里等她,就上了车。谁知,出了小区,车子却开往医院的相反方向。沈玉问:“这是去哪儿?”李志不予理睬。
最终,车子在市民服务大厅门口停了下来,李志这才告诉沈玉,要去办离婚:“需要的资料我已准备好,签上字就能办。”沈玉气愤至极,说:“离就离,我反正都是要死的人了,也不指望你怜悯!”
很快,两人办好离婚证,出了民政局的门,沈玉直接叫了出租车赶往省人民医院。
治疗费用缺口大,反悔协议遭拒绝
不幸中万幸,经过专家会诊,沈玉患的是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要比急性白血病轻微很多。
想着一双儿女将来可能会因前夫再婚而受委屈,沈玉坚定了求生的意志。她前往北京找了名医诊断,确定病情尚处于慢性期,只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坚持规范的分层治疗,完全可以延长生存期,甚至痊愈和康复。
然而,让沈玉发愁的是,靶向治疗效果较好的进口药,还没有进入医保目录,用药一个疗程需要自费近万元,费用不菲。于是,沈玉对当时冲动签订离婚协议心生悔意,便找到李志,提出重新分配财产。李志态度强硬地表示:“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你爱咋咋地。”
2017年2月25日,经沈玉再三催促,李志为她代缴了8.7万元医药费。随后,他拿着缴费单子对沈玉说:“我只需要再给你1万多元就算交差了。”
想到后续的治疗费用,沈玉惶恐不已。5月30日,她把一双儿女接到家里过端午节,提起他们各有15万元存款的事,两个孩子表示愿意用这些钱为妈妈治病。
当晚,儿女回家替妈妈求情,要用存款给妈妈治病,遭到李志拒绝。他说:“钱拿去投资理财了,为你以后去英国留学多挣点钱。”听闻李志动用了存款,沈玉愤怒地质问:“你要送儿子出国我不管,但他们的存款不能动。”她让李志把存款交由她保管,被李志一口回绝。
几经交涉不成,沈玉于2017年7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主张对离婚协议的反悔权,要求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沈玉在起诉状中写道,她与李志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非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行为也是因受胁迫而为,理应予以撤销并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同时,两人之间尚有公司股权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在这份起诉状中,沈玉提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李志在得知自己患有重病急需救治的情况下,恶意欺骗、胁迫自己与其离婚,是在逃避法定义务,置她的生死于不顾,其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怒目相对算旧账,显失公平可撤销
因沈玉病情出现反复,直到2019年3月13日,法院才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李志辩称,离婚时双方均身体健康。他没有对沈玉进行胁迫和逼迫,二人当时签字并按了手印,有婚姻登记处的录像视频可以佐证。同时,二人已对婚姻内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进行了协商约定。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离婚一年内发现存在胁迫或欺诈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已经超过一年,协议具备法律效力,请求法院驳回沈玉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016年10月8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配:共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整,由男方负责保管,款项所有权归儿子兵兵和女儿婧婧。受赠与对象是兵兵和婧婧,李志仅是存款的保管人。双方放弃各自应得的夫妻共同存款,把30万元存款分配给子女,此属对自己应得份额的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沈玉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上述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故其主张撤销分割30万元存款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李志承认2014年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购置价7万元左右,2010年以3万元购买客货车一辆。依据桑塔纳轿车购置的时间、购置价格,按年8%~10%折旧,对该车现价,法院酌情认定为4.5万元;同理,对客货车的现价,法院酌情认定为5000元。关于建材装饰公司的股权,依据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50万元,李志出资30万元,占60%股权,沈玉应分得30%股权。对于股份的市值,应当按照公司的负债、盈余等事实确定,原告要求按照出资额分配,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现沈玉患有白血病,生活困难,李志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2019年6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志给付沈玉人民币12.5万元的经济帮助,建材装饰公司30%股权归沈玉所有。
法官点评:
乘人之危的离婚协议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必备的法律文书,协议主要包括自愿离婚、子女安排和财产分割三部分内容。我国《婚姻法》虽然并没有关于单纯就离婚本身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规定,但当事人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内容可以行使部分反悔权。
对于子女安排条款不可反悔,但具备法定条件可以行使变更权,如直接抚养权的变更需要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不能抚养、不利于抚养情形或到达一定年龄的子女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等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变化而要求增加或降低。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題可以反悔,但反悔权的行使要把握两点:一是反悔必须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是从离婚证领取时间为起算点,一年为不可变的期间;二是反悔必须具备法定理由,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这里的欺诈、胁迫是司法解释明确列明的法定理由,其他理由可以参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比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沈玉与李志的离婚符合乘人之危的情形。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纤手暖
2016年10月2日,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沈玉几乎疼痛了一夜,早上没能起床。可丈夫李志只冷冷地朝她望了一眼,自顾着穿戴整齐,闷声不响出了家门。
看着丈夫冷漠的样子,沈玉心里冰凉冰凉的。她刚41岁,与李志结婚15年,夫妻俩共同养育了儿子兵兵和女儿婧婧。两人在大学期间恋爱,曾相约白头偕老,如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长假前夕,沈玉去医院做了血液检查,初步怀疑是急性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正在等待省人民医院进一步确诊。
婚后,李志想在事业上有所作为。为支持丈夫,沈玉刻意谋了份闲职,专心相夫教子。十多年来,经过苦心打拼,家里购置了两处住房和两辆汽车,李志还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建材装饰公司,控股60%。李志还准备把16岁的儿子兵兵送往英国留学。
一旦确诊白血病,必然会产生巨额治疗费,李志会拿钱给自己治病吗?沈玉充满了疑虑。
10月5日,沈玉向丈夫提出要钱治病。谁知,李志当即抛出一份草拟好的离婚协议书,说:“只要你签字,该我付的钱一分也不会少!”
沈玉仔细看了协议,上面载明,共有房产一人一套,存款30万元分为两份,存在兵兵和婧婧名下,暂由李志保管。在女方身体康复之前,兵兵和婧婧随男方生活,女方无须承担抚养费,男方负责在一年内支付女方1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等。
“这个协议不公平,你的公司我也有份儿!”沈玉说。李志冷冷地说:“公司是我和别人合伙的,现在负债累累,你不签就甭想跟我拿医疗费。”
随后,李志早出晚归,对妻子的病情不闻不问。10月8日,沈玉要去医院拿最终的检验报告,看到李志坐在车里等她,就上了车。谁知,出了小区,车子却开往医院的相反方向。沈玉问:“这是去哪儿?”李志不予理睬。
最终,车子在市民服务大厅门口停了下来,李志这才告诉沈玉,要去办离婚:“需要的资料我已准备好,签上字就能办。”沈玉气愤至极,说:“离就离,我反正都是要死的人了,也不指望你怜悯!”
很快,两人办好离婚证,出了民政局的门,沈玉直接叫了出租车赶往省人民医院。
治疗费用缺口大,反悔协议遭拒绝
不幸中万幸,经过专家会诊,沈玉患的是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要比急性白血病轻微很多。
想着一双儿女将来可能会因前夫再婚而受委屈,沈玉坚定了求生的意志。她前往北京找了名医诊断,确定病情尚处于慢性期,只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坚持规范的分层治疗,完全可以延长生存期,甚至痊愈和康复。
然而,让沈玉发愁的是,靶向治疗效果较好的进口药,还没有进入医保目录,用药一个疗程需要自费近万元,费用不菲。于是,沈玉对当时冲动签订离婚协议心生悔意,便找到李志,提出重新分配财产。李志态度强硬地表示:“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你爱咋咋地。”
2017年2月25日,经沈玉再三催促,李志为她代缴了8.7万元医药费。随后,他拿着缴费单子对沈玉说:“我只需要再给你1万多元就算交差了。”
想到后续的治疗费用,沈玉惶恐不已。5月30日,她把一双儿女接到家里过端午节,提起他们各有15万元存款的事,两个孩子表示愿意用这些钱为妈妈治病。
当晚,儿女回家替妈妈求情,要用存款给妈妈治病,遭到李志拒绝。他说:“钱拿去投资理财了,为你以后去英国留学多挣点钱。”听闻李志动用了存款,沈玉愤怒地质问:“你要送儿子出国我不管,但他们的存款不能动。”她让李志把存款交由她保管,被李志一口回绝。
几经交涉不成,沈玉于2017年7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主张对离婚协议的反悔权,要求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沈玉在起诉状中写道,她与李志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非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行为也是因受胁迫而为,理应予以撤销并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同时,两人之间尚有公司股权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在这份起诉状中,沈玉提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李志在得知自己患有重病急需救治的情况下,恶意欺骗、胁迫自己与其离婚,是在逃避法定义务,置她的生死于不顾,其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怒目相对算旧账,显失公平可撤销
因沈玉病情出现反复,直到2019年3月13日,法院才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李志辩称,离婚时双方均身体健康。他没有对沈玉进行胁迫和逼迫,二人当时签字并按了手印,有婚姻登记处的录像视频可以佐证。同时,二人已对婚姻内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进行了协商约定。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离婚一年内发现存在胁迫或欺诈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已经超过一年,协议具备法律效力,请求法院驳回沈玉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016年10月8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配:共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整,由男方负责保管,款项所有权归儿子兵兵和女儿婧婧。受赠与对象是兵兵和婧婧,李志仅是存款的保管人。双方放弃各自应得的夫妻共同存款,把30万元存款分配给子女,此属对自己应得份额的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沈玉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上述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故其主张撤销分割30万元存款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李志承认2014年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购置价7万元左右,2010年以3万元购买客货车一辆。依据桑塔纳轿车购置的时间、购置价格,按年8%~10%折旧,对该车现价,法院酌情认定为4.5万元;同理,对客货车的现价,法院酌情认定为5000元。关于建材装饰公司的股权,依据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50万元,李志出资30万元,占60%股权,沈玉应分得30%股权。对于股份的市值,应当按照公司的负债、盈余等事实确定,原告要求按照出资额分配,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现沈玉患有白血病,生活困难,李志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2019年6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志给付沈玉人民币12.5万元的经济帮助,建材装饰公司30%股权归沈玉所有。
法官点评:
乘人之危的离婚协议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必备的法律文书,协议主要包括自愿离婚、子女安排和财产分割三部分内容。我国《婚姻法》虽然并没有关于单纯就离婚本身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规定,但当事人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内容可以行使部分反悔权。
对于子女安排条款不可反悔,但具备法定条件可以行使变更权,如直接抚养权的变更需要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不能抚养、不利于抚养情形或到达一定年龄的子女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等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变化而要求增加或降低。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題可以反悔,但反悔权的行使要把握两点:一是反悔必须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是从离婚证领取时间为起算点,一年为不可变的期间;二是反悔必须具备法定理由,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这里的欺诈、胁迫是司法解释明确列明的法定理由,其他理由可以参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比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沈玉与李志的离婚符合乘人之危的情形。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纤手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