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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保荐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投资人信心的同时,也增加了保荐人的责任和风险。保荐人的风险由内外因共同构成,外因来自于外部法律制度对保荐行为的多重规制,内因则指由保荐人及其内部人员的“不端行为”而导致的风险,分析保荐人风险的具体成因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办法对促进保荐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保荐制度;风险;控制
一、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由具备保荐资格的保荐人负责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推荐和辅导,并对所推荐的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质量和所作承诺进行审慎核查并承担信用担保责任,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制度。[1]保荐制度与伦敦证交所创业板市场的设立相伴而生而生,其第三方主体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成功地解决了发行主体与投资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强化了投资者信心,维护了市场安全。我国《证券法》通过第11条和49条确立了保荐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保荐人职责、资格、管理办法等,并将其分为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两种。
保荐人是指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为要上市的企业申请股票上市时承担相应推荐职责,并为上市企业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2]准此以论,保荐人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充当着推荐人和担保人双重角色,既要为有成长潜力的股票作上市推荐,同时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为所推荐企业的守法运营和相关信息的准确、及时披露进行担保。保荐人的推荐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联合构建了对上市公司股票的持续监督机制,从而促进上市公司自律经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成本,但也为保荐人带来了成倍的风险,因此,分析保荐风险的来源并对其进行合法规避与控制才能使保荐人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保荐风险的来源
保荐风险的形成由内外因相互结合而形成,外因主要指法律制度对保荐行为的规制,内因则指保荐机构及其内部员工由于不遵守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自身行为所引发责任规则适用的风险。
1.外部制度风险
首先,《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存在大量有关保荐违法行为的规定,保荐人可能会因自己的保荐行为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保荐人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的风险。其次,我国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以连带责任为主,[3]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26条及第69条明确规定在证券核准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且保荐人具有过错的情形下,保荐人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保荐人的外部制度风险还来自于我国保荐制度之“双保制”的特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都要承担保荐责任,这无异于保荐风险的倍增。最后,保荐风险的大小还取决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外部环境。
2.内部行为风险
内部行为风险是指因保荐人自身行为,而非客观制度导致的风险,即形成保荐人风险的内因。具体包括:因保荐人与被保荐人或其他中介机构串通、保荐人本身专业素质较差或公司职员失职行为等所导致的信息披露不真实而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的风险;[4]保荐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保荐协议中的约定义务而须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因进行内幕交易等市场不当行为而导致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风险;保荐人及其内部职员因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风险等。
三、风险控制手段
在区分保荐人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基础上需要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其风险,故本文以下也将从内外部分别讨论保荐风险的控制手段。
1.外部风控手段
外部风险控制手段应将事前预防和事后责任追究相结合。在保荐人未违规时,应充分利用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进行及时、持续的记录,并在必要时由证监会予以公布,通过这种信用记录的方式来促使保荐人自律守法,控制风险。在事后责任追究方面,我国针对不同危害的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根据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诚实、勤勉地履行相关义务的程度,具体会有证监会将责令其改正,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内部风控手段
为了规避上述内部行为风险,保荐机构内部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系统科学的保荐责任制度,以便识别和控制风险。在公司制度设计方面,首先要建立全面且适用性强的公司价值评估体系。保荐人对被保荐公司的各方面情况作较为全面的了解和预测是推荐公司上市的基础程序,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评估公司的风险、价值;其次要设立严格的项目决策程序,明确项目人员、决策人员的权与责并致力于提高保荐人及内部职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5]在人员构成方面,首先源源不断地吸引优秀人才,并通过各种激励制度保持人员稳定是关键。由于保荐人承担的责任重大,延续的时间较长,因此吸引优秀人才、保持人员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降低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证;其次还要保证团队的良好合作,使其他中介机构要在保荐人的统一安排下,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工作,以降低各自的和共同的风险。在规范运作方面,一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即公司章程的规定,尽量避免走灰色地带和打法律的擦边球所带来的风险;二是要严把信息披露关,保荐人应及时严格地审查核实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使保荐人的保荐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的融资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范健,王建文著.《证券法》[M].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145页.
[2]叶林.《证券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79页.
[3]李国光,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22页.
[4]骆祚炎.《证券保荐人制度初探》[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2月.
[5]何进.《我国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完善问题》[J].《华东经济管理》,2005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李琪琳(1993~)女,贵州,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商法。
关键词:保荐制度;风险;控制
一、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由具备保荐资格的保荐人负责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推荐和辅导,并对所推荐的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质量和所作承诺进行审慎核查并承担信用担保责任,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制度。[1]保荐制度与伦敦证交所创业板市场的设立相伴而生而生,其第三方主体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成功地解决了发行主体与投资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强化了投资者信心,维护了市场安全。我国《证券法》通过第11条和49条确立了保荐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保荐人职责、资格、管理办法等,并将其分为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两种。
保荐人是指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为要上市的企业申请股票上市时承担相应推荐职责,并为上市企业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2]准此以论,保荐人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充当着推荐人和担保人双重角色,既要为有成长潜力的股票作上市推荐,同时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为所推荐企业的守法运营和相关信息的准确、及时披露进行担保。保荐人的推荐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联合构建了对上市公司股票的持续监督机制,从而促进上市公司自律经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成本,但也为保荐人带来了成倍的风险,因此,分析保荐风险的来源并对其进行合法规避与控制才能使保荐人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保荐风险的来源
保荐风险的形成由内外因相互结合而形成,外因主要指法律制度对保荐行为的规制,内因则指保荐机构及其内部员工由于不遵守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自身行为所引发责任规则适用的风险。
1.外部制度风险
首先,《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存在大量有关保荐违法行为的规定,保荐人可能会因自己的保荐行为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保荐人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的风险。其次,我国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以连带责任为主,[3]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26条及第69条明确规定在证券核准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且保荐人具有过错的情形下,保荐人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保荐人的外部制度风险还来自于我国保荐制度之“双保制”的特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都要承担保荐责任,这无异于保荐风险的倍增。最后,保荐风险的大小还取决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外部环境。
2.内部行为风险
内部行为风险是指因保荐人自身行为,而非客观制度导致的风险,即形成保荐人风险的内因。具体包括:因保荐人与被保荐人或其他中介机构串通、保荐人本身专业素质较差或公司职员失职行为等所导致的信息披露不真实而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的风险;[4]保荐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保荐协议中的约定义务而须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因进行内幕交易等市场不当行为而导致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风险;保荐人及其内部职员因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风险等。
三、风险控制手段
在区分保荐人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基础上需要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其风险,故本文以下也将从内外部分别讨论保荐风险的控制手段。
1.外部风控手段
外部风险控制手段应将事前预防和事后责任追究相结合。在保荐人未违规时,应充分利用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进行及时、持续的记录,并在必要时由证监会予以公布,通过这种信用记录的方式来促使保荐人自律守法,控制风险。在事后责任追究方面,我国针对不同危害的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根据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诚实、勤勉地履行相关义务的程度,具体会有证监会将责令其改正,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内部风控手段
为了规避上述内部行为风险,保荐机构内部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系统科学的保荐责任制度,以便识别和控制风险。在公司制度设计方面,首先要建立全面且适用性强的公司价值评估体系。保荐人对被保荐公司的各方面情况作较为全面的了解和预测是推荐公司上市的基础程序,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评估公司的风险、价值;其次要设立严格的项目决策程序,明确项目人员、决策人员的权与责并致力于提高保荐人及内部职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5]在人员构成方面,首先源源不断地吸引优秀人才,并通过各种激励制度保持人员稳定是关键。由于保荐人承担的责任重大,延续的时间较长,因此吸引优秀人才、保持人员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降低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证;其次还要保证团队的良好合作,使其他中介机构要在保荐人的统一安排下,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工作,以降低各自的和共同的风险。在规范运作方面,一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即公司章程的规定,尽量避免走灰色地带和打法律的擦边球所带来的风险;二是要严把信息披露关,保荐人应及时严格地审查核实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使保荐人的保荐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的融资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范健,王建文著.《证券法》[M].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145页.
[2]叶林.《证券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79页.
[3]李国光,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22页.
[4]骆祚炎.《证券保荐人制度初探》[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2月.
[5]何进.《我国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完善问题》[J].《华东经济管理》,2005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李琪琳(1993~)女,贵州,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