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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是世界各国科技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实现途径,近年来不少国家纷纷推出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律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其中政府和金融扶持政策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本文通过分析提炼其主要做法,旨在为我国银行业支持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借鉴。
一、国外政银合作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经验
(一)列入国家发展战略。经济发达国家高度重见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将其纳入国家战略,意大利为推进国家创新计划,加大对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成立由总理直接领导的国家科研与创新政策部长委员会,将科技、创新与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结合起来。英国政府帮助小企业掌握本行业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小企业的发展夯实了基础。德国政府制定了“高科技战略”,研发投入资金占了国内生产总值的3%。在金融危机后,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高度关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如马来西亚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机构,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技术转让。
(二)制定支持创新法规。为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不少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如日本先后制定《中小企业安定法》、《信用保证协会法》等50多项中小企业专门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小企业法》后,相继又出台了《小企业投资法》、《投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国会两院通过的与小企业有关的议案就多达65项,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印度政府根据《印度小产业发展银行法》,设立印度小产业发展银行,该法令规定该行为“促进小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核心金融机构”。
(三)建立专门服务机构。日本政府在战后相继成立了三家由其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工商组合中央公库,它们专门向缺乏资金但有市场、有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融资,保证了中小企业的正常运转。德国联邦政府经济部、财政部、研技部都下设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机构,各州政府、德工业协会、工商会也设有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促进部门,一些指定银行(如复兴银行和清算银行)也设立专门的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宣传材料,负责制订各项贷款计划,为国际技术转让提供低息贷款等。马来西亚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机构,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多方面的财务津贴,包括科研开发工作耗费的资金,超过50%的企业职工技术培训的学费,以及参加国内外商品展销会的开销等。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为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发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为中小企业的创新计划和产品推广提供长期低息贷款,贷款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普通商业贷款,需要担保,但前两年可暂缓支付利息;另一部分是免担保贷款,前7年可暂缓支付利息,由此减少了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本,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动力。日本对年销售收入在20亿日元到30亿日元、从业人员为100人左右的小企业和技术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韩国设立国家银行、投资公司、创投基金、技术保证基金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利率融资、信用保证及技术保证等各种协助。
(五)完善配套服务机制。一是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促进新技术使用。美国规定每年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不少于23%的份额,并由小企业管理局审查是否达到有关规定。二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制度。法国规定中小企业司和科研成果价值化中心对中小企业投资新技术项目提供50%的贷款,若项目失败,贷款由价值化中心承担,同时设立了一个28亿法郎的基金,鼓励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方面的风险投资。三是加强人才培养。英国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启动“高等教育创新基金”和“高技能移民计划”,加强了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四是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芬兰政府建立第一个科技园开始,到现在已发展到10个,高技术企业的成功率达90%以上,促进企业发展成效显著。
二、国外经验对我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启示
(一)加大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政府必须把科技创新视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技术创新领域研究的投入,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资金的撬动作用,引领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二)加大对创新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战略性业务,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科技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大力推动“资本”牵手“知识”,创新担保模式,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推动科技创新和金融“联姻”。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采取政府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发展、社会广泛参与的方式,建立一批专门的服务机构,搭建必要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积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借鉴日本和美国的做法,充分发挥政府协调组织功能,优化配置资源要素,积极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二是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开辟多种融资渠道。
一、国外政银合作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经验
(一)列入国家发展战略。经济发达国家高度重见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将其纳入国家战略,意大利为推进国家创新计划,加大对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成立由总理直接领导的国家科研与创新政策部长委员会,将科技、创新与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结合起来。英国政府帮助小企业掌握本行业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小企业的发展夯实了基础。德国政府制定了“高科技战略”,研发投入资金占了国内生产总值的3%。在金融危机后,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高度关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如马来西亚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机构,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技术转让。
(二)制定支持创新法规。为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不少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如日本先后制定《中小企业安定法》、《信用保证协会法》等50多项中小企业专门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小企业法》后,相继又出台了《小企业投资法》、《投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国会两院通过的与小企业有关的议案就多达65项,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印度政府根据《印度小产业发展银行法》,设立印度小产业发展银行,该法令规定该行为“促进小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核心金融机构”。
(三)建立专门服务机构。日本政府在战后相继成立了三家由其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工商组合中央公库,它们专门向缺乏资金但有市场、有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融资,保证了中小企业的正常运转。德国联邦政府经济部、财政部、研技部都下设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机构,各州政府、德工业协会、工商会也设有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促进部门,一些指定银行(如复兴银行和清算银行)也设立专门的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宣传材料,负责制订各项贷款计划,为国际技术转让提供低息贷款等。马来西亚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机构,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多方面的财务津贴,包括科研开发工作耗费的资金,超过50%的企业职工技术培训的学费,以及参加国内外商品展销会的开销等。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为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发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为中小企业的创新计划和产品推广提供长期低息贷款,贷款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普通商业贷款,需要担保,但前两年可暂缓支付利息;另一部分是免担保贷款,前7年可暂缓支付利息,由此减少了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本,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动力。日本对年销售收入在20亿日元到30亿日元、从业人员为100人左右的小企业和技术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韩国设立国家银行、投资公司、创投基金、技术保证基金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利率融资、信用保证及技术保证等各种协助。
(五)完善配套服务机制。一是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促进新技术使用。美国规定每年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不少于23%的份额,并由小企业管理局审查是否达到有关规定。二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制度。法国规定中小企业司和科研成果价值化中心对中小企业投资新技术项目提供50%的贷款,若项目失败,贷款由价值化中心承担,同时设立了一个28亿法郎的基金,鼓励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方面的风险投资。三是加强人才培养。英国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启动“高等教育创新基金”和“高技能移民计划”,加强了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四是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芬兰政府建立第一个科技园开始,到现在已发展到10个,高技术企业的成功率达90%以上,促进企业发展成效显著。
二、国外经验对我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启示
(一)加大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政府必须把科技创新视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技术创新领域研究的投入,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资金的撬动作用,引领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二)加大对创新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战略性业务,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科技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大力推动“资本”牵手“知识”,创新担保模式,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推动科技创新和金融“联姻”。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采取政府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发展、社会广泛参与的方式,建立一批专门的服务机构,搭建必要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积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借鉴日本和美国的做法,充分发挥政府协调组织功能,优化配置资源要素,积极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二是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开辟多种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