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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系两类不同的案件处理思路,审查意味着半诉讼审理模式,而执行代表着强制处理的方式。近年来,非诉行政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从另一个侧面反映着官民矛盾在各类领域隐性地存在着,如何灵活处理与把握各类案件的审查与执行,是我们当前需要慎重考量的,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某基层法院近五年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主要情况以及选取了几类典型案件的执行思路,并汲取长年奋战在一线的非诉执行的老法官的实战经验,为新生代执行法官提供必要的营养元素。
[关键词]非诉执行 审查方法 执行思路
中图分类号:T8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9-0294-01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历来让大家产生这样的误解:“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能否执行到相关的标的物无所谓;反正是公对公的事情,执行不到就程序终结好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没有压力,非常的轻松,比民商事案件执行风险小多了……”各种异样的声音充斥着整个非诉行政执行领域,让部分没有责任感的人向往着这块诱惑力极大的“肥肉”。那么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概况分析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部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由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已被新行诉法所吸收,新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正在积极起草中,这里笔者不再详细引用其中关于执行的相关内容。传统意义上我们理解,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如税务、公安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依照最高法院的批复,不难看出,“一般情况下,对于生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强制执行;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强制执行。对于专属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限的,行政机关无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亦不得行使强制执行权。”1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类型与特点分析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涉管理领域十分广泛,包括计生、国土、环保、工商、交通、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城市管理、规划、安监、农业、质监、文化、水利、物价、民政等近20余种,以笔者所在的A法院五年来受理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分析来看,主要集中在计生、国土、劳动保障、交通、工商等几大类中。
第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案数量远远大于同期诉讼案件收案数量。浙江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收案量之比由2002年的2.5:1,拉升到2008年的4.5:12,A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量比从2010年的7.6:1,直线上升到2014年的9.9: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第二,准予执行案件比例偏大。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比例在2010年、2012年均达到了100.0%;最低点出现在2011年为91.7%;近五年来案件的平均准予执行率达到95.0%左右。如此高的准执率并不能真实反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达到百分之百。3
第三,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陷入了积案严重、压力骤增的困局。在实践中占比较大的涉违法用地的国土处罚如责令退还土地、水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占用河道上的建筑物等案件,法院在受理、审查和执行中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有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不注重源头治理,不及时履行法定制止职责,而是等到违法行为完成后简单作出处理决定,向法院“一申请了之”;有的行政机关对大面积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只进行个别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被执行人普遍抵触情绪大。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思路与方法
目前,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权配置,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最高法院执行局卫彦明局长在2012年11月一次司法征拆执行工作调研(湖南)座谈会上的讲话时就指出,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的非诉执行工作有的是行政庭,有的是执行局,有的是非诉执行局,有的是执行分局,有的是执行二局,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审判庭,还有的是法警队等机构。4笔者所在的A法院由行政审判庭负责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执行局负责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
(一)罚款类案件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罚款标的所占比例较多,据统计,A法院近五年来强制申请内容为罚款类和包含罚款内容的案件共计239件,占五年的非诉行政案件772件的30.96%。此类案件的执行方式包括:一是金融机构存款查询。2010年至2012年,此种模式集中体现为临柜查询与冻结,即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内的所有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到柜台查询与冻结,共计128件,被执行人知晓后主动交纳罚款的共32件,占25.0%;采取冻结后直接扣划方式的共计20件,占15.63%;采取查询后发现无存款后程序终结的案件共计57件,占44.53%;采取查询后发现无存款当事人书面承诺分期缴纳或先缴纳一部分的共计19件,占14.84%。 (二)征收类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体现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交通规费内行政征收,上述两类案件分别为211件和43件。征收类案件执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收入很低;二是被执行人对国策、法律法规的理解偏颇,拒绝缴纳;三是被执行人面临多次婚姻,认为不幸,东躲西藏,拒绝缴纳;四是被执行人处于观望态度,认为法院不太会采取强制措施;五是被执行人认为征收数额太高,扣押的车辆价值远小于征收数额,故不予理睬;等等。针对上述案件以及被执行人的呈现的多种复杂心理,执行亦有相应的对策:第一,说服教育。对被执行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将计划生育国策再次详细解读,让被执行人心服口服后主动交纳,此类案件共有72件,占34.12%;第二,采取强制扣划金融机构存款。经查询后采取强制扣划的案件数达22件, 占10.43%。第三,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五年来,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征收款的共计8件,占3.79%。
(三)拆除类案件
拆除类案件的经验在于:一是强化司法审查监督关。前期与国土等行政机关了解调研基础上,并根据摸排情况,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上,对符合条件案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落实实施拆除人员、机械设备,法院做好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对于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法院派员现场监督。在法院执行机构统一指挥下,由相关行政机关组织人力、物力、拆违工具等,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三是相关街道、居委或村委(社区)现场见证,让整个拆除活动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四是应急准备工作,对现场可能产生的突发情况事先进行风险评估预案,调集120救护中心、媒体现场报道等方式保障整个拆除活动规范、有序、稳妥。
参考文献
[1]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1页.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全省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情况的调研》,2012年9月25日,第15—16页.
[3] 此项数据统计尚不包括由立案庭直接退回而未计入受理收案数量的情形;近五年来由立案庭直接退回而不受理的案件多达上百件.
[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配置之现状与思考》,《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3年第2集(总第58集),第35-6页.
[关键词]非诉执行 审查方法 执行思路
中图分类号:T8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9-0294-01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历来让大家产生这样的误解:“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能否执行到相关的标的物无所谓;反正是公对公的事情,执行不到就程序终结好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没有压力,非常的轻松,比民商事案件执行风险小多了……”各种异样的声音充斥着整个非诉行政执行领域,让部分没有责任感的人向往着这块诱惑力极大的“肥肉”。那么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概况分析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部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由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已被新行诉法所吸收,新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正在积极起草中,这里笔者不再详细引用其中关于执行的相关内容。传统意义上我们理解,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如税务、公安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依照最高法院的批复,不难看出,“一般情况下,对于生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强制执行;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强制执行。对于专属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限的,行政机关无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亦不得行使强制执行权。”1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类型与特点分析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涉管理领域十分广泛,包括计生、国土、环保、工商、交通、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城市管理、规划、安监、农业、质监、文化、水利、物价、民政等近20余种,以笔者所在的A法院五年来受理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分析来看,主要集中在计生、国土、劳动保障、交通、工商等几大类中。
第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案数量远远大于同期诉讼案件收案数量。浙江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收案量之比由2002年的2.5:1,拉升到2008年的4.5:12,A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量比从2010年的7.6:1,直线上升到2014年的9.9: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第二,准予执行案件比例偏大。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比例在2010年、2012年均达到了100.0%;最低点出现在2011年为91.7%;近五年来案件的平均准予执行率达到95.0%左右。如此高的准执率并不能真实反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达到百分之百。3
第三,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陷入了积案严重、压力骤增的困局。在实践中占比较大的涉违法用地的国土处罚如责令退还土地、水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占用河道上的建筑物等案件,法院在受理、审查和执行中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有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不注重源头治理,不及时履行法定制止职责,而是等到违法行为完成后简单作出处理决定,向法院“一申请了之”;有的行政机关对大面积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只进行个别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被执行人普遍抵触情绪大。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思路与方法
目前,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权配置,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最高法院执行局卫彦明局长在2012年11月一次司法征拆执行工作调研(湖南)座谈会上的讲话时就指出,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的非诉执行工作有的是行政庭,有的是执行局,有的是非诉执行局,有的是执行分局,有的是执行二局,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审判庭,还有的是法警队等机构。4笔者所在的A法院由行政审判庭负责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执行局负责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
(一)罚款类案件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罚款标的所占比例较多,据统计,A法院近五年来强制申请内容为罚款类和包含罚款内容的案件共计239件,占五年的非诉行政案件772件的30.96%。此类案件的执行方式包括:一是金融机构存款查询。2010年至2012年,此种模式集中体现为临柜查询与冻结,即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内的所有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到柜台查询与冻结,共计128件,被执行人知晓后主动交纳罚款的共32件,占25.0%;采取冻结后直接扣划方式的共计20件,占15.63%;采取查询后发现无存款后程序终结的案件共计57件,占44.53%;采取查询后发现无存款当事人书面承诺分期缴纳或先缴纳一部分的共计19件,占14.84%。 (二)征收类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体现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交通规费内行政征收,上述两类案件分别为211件和43件。征收类案件执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收入很低;二是被执行人对国策、法律法规的理解偏颇,拒绝缴纳;三是被执行人面临多次婚姻,认为不幸,东躲西藏,拒绝缴纳;四是被执行人处于观望态度,认为法院不太会采取强制措施;五是被执行人认为征收数额太高,扣押的车辆价值远小于征收数额,故不予理睬;等等。针对上述案件以及被执行人的呈现的多种复杂心理,执行亦有相应的对策:第一,说服教育。对被执行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将计划生育国策再次详细解读,让被执行人心服口服后主动交纳,此类案件共有72件,占34.12%;第二,采取强制扣划金融机构存款。经查询后采取强制扣划的案件数达22件, 占10.43%。第三,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五年来,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征收款的共计8件,占3.79%。
(三)拆除类案件
拆除类案件的经验在于:一是强化司法审查监督关。前期与国土等行政机关了解调研基础上,并根据摸排情况,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上,对符合条件案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落实实施拆除人员、机械设备,法院做好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对于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法院派员现场监督。在法院执行机构统一指挥下,由相关行政机关组织人力、物力、拆违工具等,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三是相关街道、居委或村委(社区)现场见证,让整个拆除活动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四是应急准备工作,对现场可能产生的突发情况事先进行风险评估预案,调集120救护中心、媒体现场报道等方式保障整个拆除活动规范、有序、稳妥。
参考文献
[1]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1页.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全省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情况的调研》,2012年9月25日,第15—16页.
[3] 此项数据统计尚不包括由立案庭直接退回而未计入受理收案数量的情形;近五年来由立案庭直接退回而不受理的案件多达上百件.
[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配置之现状与思考》,《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3年第2集(总第58集),第3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