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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富有竞争的一种交易方式,目前已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现象,制约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本文剖析了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了有效控制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控制
[作者简介]韦慧禄(1980-),女,毛南族,大专学历,河池公路管理局,助理工程师。
自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是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工程进度,取得理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当前,串通投标等现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比较突出,不仅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失。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形成,而且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宣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可以预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成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可以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
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一)招标单位想方设法规避招标
虽然招标投标已经成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但规避招标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目前业主规避招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一是化整为零,肢解工程;二是排斥竞争,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三是在评标办法中设置倾向性的条件;四是弄虚作假,以直接发包代替工程招标。
(二)招标公告发布不合法。招标公告发布不合法主要体现在发布渠道不合法,尽管国家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渠道做了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方,许多招标公告的发布并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地方规定在当地的报纸或电视台发布,并没有在国家规定的报刊或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单位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四)乱挂乱靠,层层转包、违法分包。1 发包方利用手中的发包权在工程招投标中搞虚假招标,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私下与投标人达成垫资协议,明招暗定;有的发包方收取投标人的好处后泄露秘密,强行指定承包方。2 投标人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围标和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专家、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3 投标人将中标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从中渔利;有的总包企业在工程中分包,分包企业为了拿到分包工程,向总包企业行贿。有的企业层层转包,层层压价,收取好处。
(五)串通投标。在招标前或者招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私下沟通,相互串通,以其中一家单位为主,其他单位陪标,以达到某特定单位中标的目的。甚至有一些单位组成固定的同盟,“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大家都有或干”,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中标后签订违法违规合同。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强迫中标人再给予优惠;甚至在中标书发出后,在合同谈判中要求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合同中的工期、质量、付款条件等。
二、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原因
(一)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三)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控制措施
(一)健全招标投标机制,修订并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及时修订《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杜绝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规范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投标的行为,以最终达到商业贿赂治本的目的。
(二)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资格预审是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和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工程招标领域腐败重要一环,必须加强管理。对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由专家评委来实行资格预审,凡符合资格预审要求的投标人,均应参加投标,避免因资格预审通过家数过少而导致串标或围标。逐步实现资格预审标准化、科学化。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完善专家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进场程序。加强对专家评标工作的监管,通过评标现场的监督、综合能力评估等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即时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强化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评标专家素质和水平,做好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要针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严重问题,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跟踪中标项目管理班子是否落实到施工现场,监督履行中标合同事项,遏制中标文件与施工现场两层皮的现象。也遏制“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素质施工”现象。
(四)完善招标代理制度,狠抓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直接进行招标投标操作,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招投标出现的很多问题,如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现象与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有一定的关系,对此社会反响大,要作为监管的重点。对招标代理机构除完善各种制度外,还必须抓好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约束、监督和检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代理机构的动态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五)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
(六)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或不良行为记录。不断推进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信息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失信惩戒体系建设三个方面的建设。
(七)大力贯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对违法企业起到震慑作用,有效减少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宣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无疑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控制
[作者简介]韦慧禄(1980-),女,毛南族,大专学历,河池公路管理局,助理工程师。
自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是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工程进度,取得理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当前,串通投标等现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比较突出,不仅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失。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形成,而且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宣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可以预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成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可以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
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一)招标单位想方设法规避招标
虽然招标投标已经成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但规避招标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目前业主规避招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一是化整为零,肢解工程;二是排斥竞争,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三是在评标办法中设置倾向性的条件;四是弄虚作假,以直接发包代替工程招标。
(二)招标公告发布不合法。招标公告发布不合法主要体现在发布渠道不合法,尽管国家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渠道做了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方,许多招标公告的发布并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地方规定在当地的报纸或电视台发布,并没有在国家规定的报刊或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单位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四)乱挂乱靠,层层转包、违法分包。1 发包方利用手中的发包权在工程招投标中搞虚假招标,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私下与投标人达成垫资协议,明招暗定;有的发包方收取投标人的好处后泄露秘密,强行指定承包方。2 投标人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围标和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专家、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3 投标人将中标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从中渔利;有的总包企业在工程中分包,分包企业为了拿到分包工程,向总包企业行贿。有的企业层层转包,层层压价,收取好处。
(五)串通投标。在招标前或者招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私下沟通,相互串通,以其中一家单位为主,其他单位陪标,以达到某特定单位中标的目的。甚至有一些单位组成固定的同盟,“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大家都有或干”,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中标后签订违法违规合同。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强迫中标人再给予优惠;甚至在中标书发出后,在合同谈判中要求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合同中的工期、质量、付款条件等。
二、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原因
(一)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三)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控制措施
(一)健全招标投标机制,修订并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及时修订《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杜绝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规范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投标的行为,以最终达到商业贿赂治本的目的。
(二)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资格预审是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和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工程招标领域腐败重要一环,必须加强管理。对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由专家评委来实行资格预审,凡符合资格预审要求的投标人,均应参加投标,避免因资格预审通过家数过少而导致串标或围标。逐步实现资格预审标准化、科学化。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完善专家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进场程序。加强对专家评标工作的监管,通过评标现场的监督、综合能力评估等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即时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强化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评标专家素质和水平,做好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要针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严重问题,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跟踪中标项目管理班子是否落实到施工现场,监督履行中标合同事项,遏制中标文件与施工现场两层皮的现象。也遏制“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素质施工”现象。
(四)完善招标代理制度,狠抓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直接进行招标投标操作,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招投标出现的很多问题,如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现象与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有一定的关系,对此社会反响大,要作为监管的重点。对招标代理机构除完善各种制度外,还必须抓好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约束、监督和检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代理机构的动态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五)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
(六)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或不良行为记录。不断推进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信息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失信惩戒体系建设三个方面的建设。
(七)大力贯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对违法企业起到震慑作用,有效减少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宣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无疑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