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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相信一个普通法下的概念'法理推论'(JUDICIAL ACTIVISM)在中国加入WTO后,以及渐溶合经济全球一体化时的国内法院制度改革摸索中,有可能将会被引入和应用。如果这法理在内地被采纳和发展,我认为国内学者,法官、律师(全部法律界)应从速研究、界定它的运作规范。在普通法下的'法理推论'是甚么?普遍来说,在普通法下'法理推论'包括四类法官的运作:(1)法官灵活巧妙地环绕法理拒绝遵从已订立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