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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法理学的功能包括4个方面:确立法的本质、宗旨和价值取向;梳理法的发展脉络、演进规律和发展趋势;阐述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民间规范)关系;阐述法律运行各环节的基本原则。只有这些明确的核心功能,才能避免把与法理学关联不大的杂乱知识塞入法理学,才能保持法理学对各种法律现象的解释力,以及对部门法学的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