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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增设破坏水工程、水文设施罪,纳入公共安全罪章节中,不仅能有效协调刑法和水法有关刑事法律条款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水工程、水文设施的安全。在分析参考台湾等有关立法案例的基础上,对现行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罪进行了比较分析,研习了破坏水工程、水文设施罪的法理基础、构成要件及立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