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运集装箱滞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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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常见的一种纠纷,我国法律尚未有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法律条款。本文重点介绍海运集装箱滞期费的性质以及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海运集装箱滞期费的裁判理念。
  【关键词】 滞箱费 违约金 承运人责任
  一、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内涵
  集装箱是现代海运必要的工具。实践中,海运公司会在运输合同中载明集装箱免费使用日期,超过免费期继续使用集装箱,海运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滞箱费。有关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内涵争议主要为运输合同的违约金或者集装箱租赁关系下的租金。集装箱的作用就是为了辅助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完成运输合同下的义务后,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集装箱还给承运人。虽然海上运输合同上没有关于归还集装箱的内容,但是归还集装箱属于运输合同下的随附义务,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及时归还集装箱,应当承担违反随附义务的违约责任。基于利益得失理论,可将海运集装箱滞期费定性为租金。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结束后,依据运输合同使用集装箱的权利自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丧失,这时承托双方之间产生集装箱租赁关系,集装箱滞期费则是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租金。
  笔者观点,海运集装箱滞期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违约金。海运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装箱的还箱条款,超期未还箱违反该条款构成违约,运输合同中未规定还箱条款,超期未还箱则是运输合同的随附义务,超期未还构成违反随附义务。而且,在实践中,大部分承运人和托运人并不会单独签订集装箱租赁合同,因此没有事实基础可以认定承托双方签订了集装箱租赁合同,因此不能简单的定义为租金。
  二、承运人及时止损义务
  以海运集装箱滞期费是违约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为角度,根据《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了承运人负有及时止损的义务。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纠纷中,在目的港长期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滞期费不能无限制的增加,承运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营运损失持续扩大,如购买新箱,租金集装箱或及时将其他可用集装箱清理出来。
  有的法院认为,托运人能合理预见到的集装箱滞箱费最高额应是集装箱的价格,即支付价款取得使用中的集装箱所有权。当滞箱费累计到达购置一个同类型新集装箱的价格时,承运人可以购买一个新集装箱以免损失扩大。
  笔者观点是,承运人及时止损义务的起点是集装箱滞箱费累计达到购置一个同类型新箱的价款时,若承运人不采取措施导致营运损失不间断增加,不得就增加的损失请赔偿。在急需用箱但是托运人未及时归还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购买新箱或者租赁集装箱防止损失扩大。
  三、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责任主体
  我国《 海商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可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托运人收取滞箱费,并且,收货人承担拒绝提取货物或者迟延提取货物产生的费用和风险。但是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不明的情况下,收货人是否需要承担费用和风险?實践中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有的法院指出,收货人在目的港拒绝提取货物,并且收货人尚未收到提单,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并未转让给收货人,应当是托运人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收货人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当事方,收货人未收到提单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并未转让,此时托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有的法院认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负有选择合适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的默示义务。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的情况,属于托运人未适当履行默示义务造成的,应当由托运人承担责任。在无人提货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人或无法联系收货人人,或收货人不合法或收货人不主张提取货物,托运人应当赔偿因为选择收货人不当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有的法院认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收货人不明确、迟延提取、拒绝提取或其他无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此时为了不损害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应当由货物权利人承担风险并负担费用。承运人可以申请留置货物,法院拍卖以补偿损失。
  综上所述,各个法院都认为托运人是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责任主体。但是关于收货人是否为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主体需要分情况讨论。收货人明确拒绝提货,由此产生的滞箱费责任主体是收货人。当收货人不明时,此时责任主体应当是托运人,因为托运人具有选择适当的收货人这一默示义务。
  四 、结论
  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性质可以认定为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海运集装箱滞箱费也应当受制于“可预见性原则”“及时止损原则”。承运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否则托运人或收货人不会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及时止损义务开始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大都判定当海运集装箱滞箱费达到购置同类型新箱的价款时,承运人应当及时购置新箱或租箱来减少损失。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托运人是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责任主体,但是当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此时责任主体不明。根据司法实践,我国法院认为托运人是海运集装箱滞箱费主体,收货人是否为海运集装箱滞箱费主体需要分情况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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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陈韵柔(1995-),女,汉族,江西上饶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8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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