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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法人杂志社发布的《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中国国企企业家的贪污“胃口”正在膨胀。
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王荣利在报告中指出了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的七大特点:一是团伙犯罪极为突出;二是“涉黑”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三是非常知名的企业家落马比较少;四是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度增加,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五是已经判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是过去两三年内发案的大要案,2011年发案的很少作出判决;六是在公安部开展“清网行动”中落马的企业家,竟然有的是在逃犯;七是打击犯罪的国际化协作得到了加强。
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是3380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而2010年这个数字是957万元。在共同犯罪问题上,根据统计结果,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占到统计案例的近乎40%,涉及人数1266人。
从这一组数据可以看出企业家犯罪的几种情况:第一类,企业家确实有罪;第二类,无意识不知不觉中的犯罪;第三类,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犯罪;第四类是被诬陷。诬陷类犯罪非因自己原因而获刑,而是被竞争对手利用法律手段、司法机关打成犯罪,这是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双重不健全的结果。除第一类犯罪外,后三类犯罪都不是有意识主动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家的落马非常悲情。与国企企业家相比,民营企业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除在获取资金、资源上不如国企企业家外,在司法审判上亦是存在对国企企业家量刑轻、对民营企业家量刑重的倾向。
2008年至2010年,中石化云南分公司领导班子违规挪用党员活动经费和工会经费用于年终奖等发放,总额超过640万元。2010年底,中石化云南分公司领导班子被中石化集团通报批评,并被要求退回违规领取的奖金。
国企的乱象是否就止于中石化一家,显然不是。
当舆论的炮口对准已经曝光的死老虎时,那些隐藏在冰山下的丑闻要更加触目惊心,更让人期待。国企特别是垄断性大型国企,他们不缺少丑闻,缺少的只是发现的眼睛,在某些国企干着损公肥私的勾当时,利益筑就的壁垒让外界根本无法窥视。没有丑闻的国企基本上也是偶然,在相同的制度模式下,人性的恶很容易突破制度的防线和道德力约束,就像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几个班子成员开个会就把几百万分了。
案例不仅于此,还有诸如云铜集团董事长邹韶禄受贿1800余万元;云南怒江州民贸公司在改制中贱卖引起内部职工的强烈不满,集体上访,在街上静坐露宿达两年之久等。
诸如此类案例在云南乃至全国时有发生。
坐拥像水一样多的钱财,而且缺少有效的监督,不变着花样朝自己袋里装才怪呢。
中国的很多国有资产就是打着“盘活”的口号,被瓜分的,被私有老板和政府的直接管理者与间接管理者共同瓜分。
如果说,现在也有“卖国贼”,那些瓜分国有资产的“政府管理者”就是名符其实的“卖国贼”。
由此可以看出,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在司法上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观念上一直是将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分开对待,而他们本应是公平的市场主体。
为此,企业家犯罪绝不是个例也不容忽视,对于企业家犯罪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将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特点展示出来,一是提醒企业家予以警示,二是供法学家予以研究,最好能提出防范对策来。
道德约束和法律条文意味着抑制人类欲望的尺度,对于人类来说“红线”是欲望的界定,其充满诱惑力的同时也在声明跨越红线将会破坏共性生存的法则。那么,“红线”诱惑了谁?当前,法制环境对试图跨越“红线”的企业家来说风险很大;不仅如此,“红线”诱惑着每一个人,只是为捍卫我们和谐的生存环境和公共利益,国家应着重考虑对立法做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营造对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的更加宽容的司法环境。而对于企业家们来说,必须遵纪守法,不能破坏共性生存法则而追逐私欲,不能只要钱不要命。
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王荣利在报告中指出了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的七大特点:一是团伙犯罪极为突出;二是“涉黑”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三是非常知名的企业家落马比较少;四是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度增加,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五是已经判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是过去两三年内发案的大要案,2011年发案的很少作出判决;六是在公安部开展“清网行动”中落马的企业家,竟然有的是在逃犯;七是打击犯罪的国际化协作得到了加强。
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是3380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而2010年这个数字是957万元。在共同犯罪问题上,根据统计结果,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占到统计案例的近乎40%,涉及人数1266人。
从这一组数据可以看出企业家犯罪的几种情况:第一类,企业家确实有罪;第二类,无意识不知不觉中的犯罪;第三类,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犯罪;第四类是被诬陷。诬陷类犯罪非因自己原因而获刑,而是被竞争对手利用法律手段、司法机关打成犯罪,这是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双重不健全的结果。除第一类犯罪外,后三类犯罪都不是有意识主动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家的落马非常悲情。与国企企业家相比,民营企业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除在获取资金、资源上不如国企企业家外,在司法审判上亦是存在对国企企业家量刑轻、对民营企业家量刑重的倾向。
2008年至2010年,中石化云南分公司领导班子违规挪用党员活动经费和工会经费用于年终奖等发放,总额超过640万元。2010年底,中石化云南分公司领导班子被中石化集团通报批评,并被要求退回违规领取的奖金。
国企的乱象是否就止于中石化一家,显然不是。
当舆论的炮口对准已经曝光的死老虎时,那些隐藏在冰山下的丑闻要更加触目惊心,更让人期待。国企特别是垄断性大型国企,他们不缺少丑闻,缺少的只是发现的眼睛,在某些国企干着损公肥私的勾当时,利益筑就的壁垒让外界根本无法窥视。没有丑闻的国企基本上也是偶然,在相同的制度模式下,人性的恶很容易突破制度的防线和道德力约束,就像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几个班子成员开个会就把几百万分了。
案例不仅于此,还有诸如云铜集团董事长邹韶禄受贿1800余万元;云南怒江州民贸公司在改制中贱卖引起内部职工的强烈不满,集体上访,在街上静坐露宿达两年之久等。
诸如此类案例在云南乃至全国时有发生。
坐拥像水一样多的钱财,而且缺少有效的监督,不变着花样朝自己袋里装才怪呢。
中国的很多国有资产就是打着“盘活”的口号,被瓜分的,被私有老板和政府的直接管理者与间接管理者共同瓜分。
如果说,现在也有“卖国贼”,那些瓜分国有资产的“政府管理者”就是名符其实的“卖国贼”。
由此可以看出,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在司法上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观念上一直是将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分开对待,而他们本应是公平的市场主体。
为此,企业家犯罪绝不是个例也不容忽视,对于企业家犯罪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将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特点展示出来,一是提醒企业家予以警示,二是供法学家予以研究,最好能提出防范对策来。
道德约束和法律条文意味着抑制人类欲望的尺度,对于人类来说“红线”是欲望的界定,其充满诱惑力的同时也在声明跨越红线将会破坏共性生存的法则。那么,“红线”诱惑了谁?当前,法制环境对试图跨越“红线”的企业家来说风险很大;不仅如此,“红线”诱惑着每一个人,只是为捍卫我们和谐的生存环境和公共利益,国家应着重考虑对立法做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营造对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的更加宽容的司法环境。而对于企业家们来说,必须遵纪守法,不能破坏共性生存法则而追逐私欲,不能只要钱不要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