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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特点 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立法保护。美、德、日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一例外地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一是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美国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于1926年制定了合作社销售法:德国早在100多年前的1898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法,其后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已成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