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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学位授予主体是行政主体,它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前者是职权行政主体,后者是授权行政主体。如果申请人的请求被拒绝、不予答复或拖延时间,申请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和履行是对违法的学位授予行为进行法律补救的两种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