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理论”在中国的学术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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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论”被学者们赋予丰富的意义,包括法律信仰内涵、法律信仰的原因、法律信仰实现途径等等。但是,对于这个概念,无论是借鉴还是批判,都需要对其本身进行考察,考察其产生原因、本来意义及影响结果等等。否则,就会偏离其原意。
  【关键词】法律信仰 内涵 争议
  
  “法律信仰论”在我国发轫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自成体系。虽不同学者所持观点各异,但皆指向法制建设中的难题与困境。时至今日,反思之论兴起,诸批判之文皆指向“法律信仰”概念本身的逻辑语病。然而,争论诸多,已然偏离其原意。本文试图对这一论题在中国的各种论调及流变进行梳理,进而考察其渊源及初始意义,以期为这一争论提供客观依据。
  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作为一个潮流的主题词,有多位学者进行不同的定义,以下简略归纳。
  由信仰到法律信仰的定义方式。刘旺洪在《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①文中从信仰的分类入手,将信仰分为消极的信仰和积极的信仰。他指出法律信仰是一种积极的信仰,进而指出法律信仰的四重价值底蕴:第一,法律信仰是对人自身的信仰;第二,法律信仰不是对现行法规的信仰;第三,法律制度能获得重生;第四,法律信仰体现为对理性、合规律的法律规范的服从。他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陈金钊在《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②一文中也从信仰入手,在分析了信仰的三个要素(即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之后,得出了和刘旺洪相同的结论。
  民族国家观念下的定义方式。许章润在《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③中,引入“人世生活组织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的概念,从而将法律与秩序结合起来,并且限定这种秩序的时空外延,结果是将法律秩序与民族国家紧密结合起来,他的结论是:“法律信仰不是别的,不过是一种‘法律爱国主义’,其核心借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便是‘宪法爱国主义’。”
  法律为什么要被信仰
  法律为什么要被信仰,该论题一共有下述几种观点:
  第一,法治需求说。持这个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治建设在现代中国遇到的困境就是缺乏法律信仰,法制现代化建设必须要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首先,将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联系起来。刘旺洪在《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一文中写到,“法制现代化又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包含着社会各种法律制度要素的重构,而且还指法律文化价值观念或法律精神的现代化。”进而,他分析出了法律信仰三个方面的重要性:第一,“法律信仰……对于一个正在走向社会法治、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族而言,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第二,“法的信仰是社会主义法得以高效实行的必要条件。”第三,“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营造中国人的普遍守法精神和法律信仰就显得特别迫切。”其次,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真正意蕴。姚建宗在《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④一文中认为,“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的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对法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陈金钊在《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中,也将法律信仰与法治联系起来。他指出“其实法律不起作用(或作用不够)主要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官员和个中普遍存在的对法律信仰不够(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其他因素存在)”。因此,他主张“中国不仅需要补商品经济的课,而且得补上法治启蒙这一课”。
  第二,爱国主义说。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许章润教授。在《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一文中,他将法制界定为一种秩序,并且这种秩序必须在特定的时空——特定的民族国家之内才是有意义的。他总结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实即对民族国家的忠诚,也就是对该民族国家的文明/文化的归依,对它的价值和理念的一种理性姿态和神圣体验,一种神圣体验的心理状态。从而,法律信仰所反映的实际上是信仰者对自己利益的忠诚和追求。”
  第三,进化说。持这个观点的是谢晖教授。他在《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⑤一书中,详尽分析了法律信仰发展的“三部曲”,最原始的是“圖腾——习惯法信仰时代”,接着是“神灵——宗教法信仰时代”,现在已经进入了“理性——国家法信仰时代”。其思路就是将民众的法律感情划分为不同的历史时代,从原始到现代逐步演进。
  法律如何被信仰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的基石,只有在自由经济的发达之下,才会有法律的崇高地位。刘旺洪分析了法律信仰形成的社会条件和法制环境。他论及:“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才获得了在社会整体系统中的最高地位,从而法律也不仅仅理解为一种统治工具,而是代表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社会的理想秩序。从而经济结构所内蕴的社会秩序和人的行为的应然模式才转化为法律秩序,法律信仰才有可能。”持此观点的还有范进学,其在《法律信仰:文明转型、基础与条件》⑥中写道,“因而市场经济的抉择必然预示着民族精神的价值取向由道德本位向法治本为转型,也即信仰法律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主导性选择。”另外,谢晖在《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一书中,详细阐述了法律信仰的经济基础,认为市场经济和法律之间有本质的联系。
  建设民主政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需要相应的制度基础,现代民主制度是法律信仰的制度基础。谢晖在《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中,分析了法治社会的权力结构,指出中国实现现代化必须实现权力结构的变更,法治权力才是法律信仰的权力基础。范进学在《法律信仰:文明转型、基础与条件》一文中指出,民主社会中崇尚主体的权力性自主精神——一种以主体的人格平等独立、人身自由、权利自主为内容的法治精神。刘旺洪也认为“法律信仰以民主政治为基础”。
  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扩大法律宣传,加强法学教育,被一部分学者认为是形成法律信仰的关键。陈金钊在《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中言及“在法治社会,首先应通过权利本位的宣传,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刘旺洪在《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中表示,培养一批“思想品德、法律法学知识系统丰富、具有较强法律操作能力的法律专业人员,构建中国的法律专业集团……是确立和培养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工程和重要条件。”
  强调道德的作用。范进学在《法律信仰:文明转型、基础与条件》文中认为,道德的可加以普遍化特征给中华民族精神法治——法律信仰提供契机。范愉在《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文中也言及:“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刘旺洪在《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也分析出,“法律信仰的宗教或道德支持”。
  法律信仰批判
  对法律信仰的反思,最主要体现在张永和的一部著作《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中,在这本书里,他将信仰与权威划分开来,指出法律是一种权威而不是一种信仰。在另外一篇论文《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⑦中,他直接阐述了法律不能被信仰三个理由:第一,法律与宗教相勾连的判断不适宜中国;第二,法律不具有被信仰的超然品质;第三,法律至上不等于法律信仰。据此,他分析出法律信仰的危害,即不适合国情、转移社会价值危机、混淆信仰与权威概念。
  另外范愉撰文《法律信仰批判》⑧中,试图回归伯尔曼“法律信仰论”的原意,考察中国学者对这个概念的误用,指陈主张“法律信仰论”的学者的论证不足。同时,她考察出“西方民众不信仰法律”的事实,然后对“法律信仰”进行了批判,指出不能讲法律的控制功能太过于强化,也不能通过强制方式让民众信仰法律。
  “法律信仰论”首倡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伯尔曼是基于西方法治危机的现实,在分析梳理了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基础上提出这一论调的。对于这个概念,无论借鉴或者批判,都需要对其本身进行考察,考察其产生原因、本来意义及影响结果等等。反观我们国内的研究,皆止于对这个概念的中国化解读,没有对其源与流进行考察,从而曲解了伯尔曼的原意。基于此,笔者试图在借鉴国内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考察“法律信仰论”的源与流,梳理其发展过程,以期对中国的法治发展提供借鉴。(作者单位:吉首大学)
  
  注释
  ①②③④⑥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⑤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
  ⑦张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⑧范愉:“法律信仰批判”,《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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