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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策略是指检察机关在对贪污贿赂案件进行侦查破案工作中,为了查明案情、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揭露犯罪、惩处犯罪,而根据案情和案犯的具体情况,依法综合运用侦查措施、方法和手段而制定的计谋和策略。掌握和运用侦查策略是一种斗争艺术,尤其对那些诡计多端、阴险奸诈乃至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侦查人员必须智勇双全,将侦查措施、手段、方法与计谋有机的结合起来,同时考虑客观条件与现实可能,周密的定计用谋,才能获得侦查的成功与反腐败的胜利。
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也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它对检察机关侦查提供了一些有利条件,如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决定权;适当放宽了逮捕条件;适当延长了某些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增加规定“视听材料”这一新的证据形式等等。另一方面,也给检察机关侦查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侦查工作的难度明显增大。这些困难明显表现在:
1、缩小了检察机关的案件侦查范围,使得侦查工作通过其他案件以案隐案或通过其他案件深挖领导干部犯罪案件的条件和机会明显减少。
2、传唤、拘传时间限定在12小时,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稳定性明显增强,侦查人员运用传唤、拘传的进行讯问的力度减弱,使政策攻心、促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转化和角色转换难以在传唤、拘传期限内完成。
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得侦查由封闭变为开放,这不仅会增强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心理,而且难免出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利用少数素质低、职业道德差的律师进行反侦查活动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表明刑事诉讼活动从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化封闭式诉讼已经转化为新型的当事人主义化的基本开放式诉讼,无疑这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如何在新形势下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探索全新的工作方法和思路,以尽快适应新法的要求就成了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重要课题。本文就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工作重心前移,注重秘密初查
《刑事诉讼法》第92条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在规定时间里顺利的突破案件,初查工作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其核心内容是变明攻硬取、打疲劳战、车轮战为暗中取证、秘密调查、打证据战,力求在秘密状态下尽可能的收集更多、更可靠的证据和相关情报、信息资料,为适时立案、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律师介入做好充分准备,注重”首发命中”,力求”一枪下马”。由于初查只是立案前的调查,尚未进入侦查阶段,初查时不能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采用搜查、冻结、扣押等侦查手段,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方法与步骤:(1)选准突破口,提高成案率。可以从众多的举报线索中找准突破口。通过分析举报线索的可靠性,来源的可查性以及从举报线索中筛选出最容易突破的案件线索,有针对性的选取成案价值较高的线索进行初查,以及从被举报人的不同身份、阅历、作案时所处地位、作用上选准突破口。(2)秘密进行初查,获取有力证据。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选准突破口以后必须进行秘密初查,否则就可能打草惊蛇,造成串供、毁证、潜逃和建立攻守同盟等多种不良情况发生。
(二)順藤摸瓜,办案工作循序渐进
这是指侦查人员按照一定的顺序,逐步深入的开展侦查工作,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有步骤地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但麻绳再乱也有头,藤条再长也有根。如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均有帐可查,贿赂罪案均有赃款可追,侦查人员面临复杂多样的案件,需要的是冷静和智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学会抓住主要矛盾,层层剥皮,步步深入,一追到底,切忌“东一榔头,西一棒槌”,不能感情用事,盲目蛮干。
(三)讯问时灵活多变,”因才施讯”
1.思想鼓励法:这种方法适合那些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本质上并不坏,只是因为客观因素的影响,一念之差而产生邪念,对这种人应采用思想鼓励法,即对其认罪态度予以肯定,唤起他的良知,并鼓励、开导他们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在讯问的态度上尽量温和一些,气势上尽量缓解一些,尽量减少其心理压力,帮助其认识到惩罚是公道的,鼓励其走从宽之路。
2.政策攻心法:这种方法适合那些有问题,但对我们的工作性质和进行的初查工作不甚了解的犯罪嫌疑人,这部分人担心自己的罪行暴露,所以一经传讯,就显得神色紧张,很不自然。具有畏罪心理,对这种人应采用政策攻心法,直接向其讲清政策法律,启发他们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再适时出示一些证据,一般会奏效。
3.后发制人法:这种方法适合于那些到案后,有意编造虚假事实,企图蒙蔽讯问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对这种人可采用后发制人法,就是让他们多说多讲,多暴露矛盾,然后抓住其不能自圆其说的虚假供述,以其矛攻其盾,将其谎言揭穿,将其逼到山穷水尽的地步,迫使其坦白交待。
4.适时使用证据法:这种方法适合于那些到案后思想波动很大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对于是否供述犯罪事实,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中。这时侦查人员如果抓住其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其感到我们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只有交待才是唯一出路,从而堵住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向转化。同时对有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但仍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待小的罪行而换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而隐瞒重大的犯罪事实,此时使用证据,便能撕掉其伪装,使其认识到我们不但了解其供述的犯霏事实,而且对未交待的犯罪事实也了如指掌,只有全部供述。
(四)巧妙制造矛盾,分化瓦解涉案人员
对那些共同职务犯罪案件,运用离伺计是很好的方法。侦查人员首先要做到当事人之间的联系被彻底切断,然后订立奖惩政策,利用他们之间存在的矛盾,制造或加剧当事人的心理冲突。从而迫使其供述。从传讯那一刻开始,办案人员要向他们明确的宣布:1.如果你不交代,而你的同伙揭发了你,他将被从轻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你将被从重处罚。2.同样,如果你的同伙不承认,而你揭发了他,你将被从轻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他将被从重处罚。这一政策要反复讲,重点讲,特别是在试探摸底阶段和动摇反复阶段。通过这种方式加剧其内心冲突,当达到一定程度后,根据不同气质的受审人,可以用明示或暗示我们以从对方口里了解到不少情况,受审人已处于不利境地。但我们仍愿意给其一次立功赎罪的机会,这时,根据需要,可以把我们掌握的线索当作对方口供说一部分,这就可能使受审人相信自己已被对方出卖,为了保全自己,减轻罪责,索性也讲了。
对个人职务犯罪案件,虽然作案手段隐蔽狡猾,但总会有知情人的和利害关系人的。当受审人被隔离后,对这部分人讲不讲他无法控制,我们抓住这一点,就可以运用手中证据使用离间计谋对受审人造成心理冲突,使其产生错觉,认为证据以被获取,事情已经败露,交代是与已有利的,这时受审人就会产生很大的供述可能了。
(五)侦查工作迅速全面展开,以快制胜
在反贪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调查稍有察觉,就会毁灭、假造证据、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所以反贪侦查必须善于抓住时机,快反应、快出击、快取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犯罪分子容易隐匿、毁灭的主要证据固定下来,使犯罪分子没有喘息的机会,以快制胜、以快追赃、以快突破关系网,否则反贪侦查工作将会陷入被动,处于重重困难之中。第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明确的意图。准备充分,计划周密,把握初查到立案的转换时机,在秘密初查上下功夫。第二、快速出击,及时取证。一旦立案,则视情况取证、讯问、搜查、追赃同步进行,以获取全面证据。第三、准确、及时地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在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确凿证据后,适时采取强制措施,既能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有利于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第四、强化指挥作用、协调作用。当前办理自侦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广泛,需要取证核实的材料较多,这就需要指挥者对参与办案的人员统一指挥,果断决策,使办案的人员能够互相配合,协同作战,通过科学指挥、合理部署、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可靠的证据,提高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第五、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将案件快速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自侦案件的涉案人员往往社会关系比较广,说情的人比较多,这就会给我们的办案带来很大的阻力和障碍。只有加快案件的侦查力度、移诉力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案件的事实查清、证据固定、快速结案。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这些干扰,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
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策略还有很多,以上所列举的仅是比较常用的中的几种,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在运用策略时一定要根据客观情况进行选择,切不可生搬硬套。在侦查理论研究方面,我们还须不断实践,不断总结,这样才能符合法治的需要,最大力度的来惩治犯罪。
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也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它对检察机关侦查提供了一些有利条件,如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决定权;适当放宽了逮捕条件;适当延长了某些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增加规定“视听材料”这一新的证据形式等等。另一方面,也给检察机关侦查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侦查工作的难度明显增大。这些困难明显表现在:
1、缩小了检察机关的案件侦查范围,使得侦查工作通过其他案件以案隐案或通过其他案件深挖领导干部犯罪案件的条件和机会明显减少。
2、传唤、拘传时间限定在12小时,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稳定性明显增强,侦查人员运用传唤、拘传的进行讯问的力度减弱,使政策攻心、促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转化和角色转换难以在传唤、拘传期限内完成。
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得侦查由封闭变为开放,这不仅会增强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心理,而且难免出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利用少数素质低、职业道德差的律师进行反侦查活动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表明刑事诉讼活动从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化封闭式诉讼已经转化为新型的当事人主义化的基本开放式诉讼,无疑这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如何在新形势下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探索全新的工作方法和思路,以尽快适应新法的要求就成了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重要课题。本文就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工作重心前移,注重秘密初查
《刑事诉讼法》第92条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在规定时间里顺利的突破案件,初查工作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其核心内容是变明攻硬取、打疲劳战、车轮战为暗中取证、秘密调查、打证据战,力求在秘密状态下尽可能的收集更多、更可靠的证据和相关情报、信息资料,为适时立案、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律师介入做好充分准备,注重”首发命中”,力求”一枪下马”。由于初查只是立案前的调查,尚未进入侦查阶段,初查时不能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采用搜查、冻结、扣押等侦查手段,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方法与步骤:(1)选准突破口,提高成案率。可以从众多的举报线索中找准突破口。通过分析举报线索的可靠性,来源的可查性以及从举报线索中筛选出最容易突破的案件线索,有针对性的选取成案价值较高的线索进行初查,以及从被举报人的不同身份、阅历、作案时所处地位、作用上选准突破口。(2)秘密进行初查,获取有力证据。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选准突破口以后必须进行秘密初查,否则就可能打草惊蛇,造成串供、毁证、潜逃和建立攻守同盟等多种不良情况发生。
(二)順藤摸瓜,办案工作循序渐进
这是指侦查人员按照一定的顺序,逐步深入的开展侦查工作,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有步骤地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但麻绳再乱也有头,藤条再长也有根。如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均有帐可查,贿赂罪案均有赃款可追,侦查人员面临复杂多样的案件,需要的是冷静和智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学会抓住主要矛盾,层层剥皮,步步深入,一追到底,切忌“东一榔头,西一棒槌”,不能感情用事,盲目蛮干。
(三)讯问时灵活多变,”因才施讯”
1.思想鼓励法:这种方法适合那些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本质上并不坏,只是因为客观因素的影响,一念之差而产生邪念,对这种人应采用思想鼓励法,即对其认罪态度予以肯定,唤起他的良知,并鼓励、开导他们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在讯问的态度上尽量温和一些,气势上尽量缓解一些,尽量减少其心理压力,帮助其认识到惩罚是公道的,鼓励其走从宽之路。
2.政策攻心法:这种方法适合那些有问题,但对我们的工作性质和进行的初查工作不甚了解的犯罪嫌疑人,这部分人担心自己的罪行暴露,所以一经传讯,就显得神色紧张,很不自然。具有畏罪心理,对这种人应采用政策攻心法,直接向其讲清政策法律,启发他们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再适时出示一些证据,一般会奏效。
3.后发制人法:这种方法适合于那些到案后,有意编造虚假事实,企图蒙蔽讯问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对这种人可采用后发制人法,就是让他们多说多讲,多暴露矛盾,然后抓住其不能自圆其说的虚假供述,以其矛攻其盾,将其谎言揭穿,将其逼到山穷水尽的地步,迫使其坦白交待。
4.适时使用证据法:这种方法适合于那些到案后思想波动很大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对于是否供述犯罪事实,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中。这时侦查人员如果抓住其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其感到我们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只有交待才是唯一出路,从而堵住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向转化。同时对有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但仍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待小的罪行而换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而隐瞒重大的犯罪事实,此时使用证据,便能撕掉其伪装,使其认识到我们不但了解其供述的犯霏事实,而且对未交待的犯罪事实也了如指掌,只有全部供述。
(四)巧妙制造矛盾,分化瓦解涉案人员
对那些共同职务犯罪案件,运用离伺计是很好的方法。侦查人员首先要做到当事人之间的联系被彻底切断,然后订立奖惩政策,利用他们之间存在的矛盾,制造或加剧当事人的心理冲突。从而迫使其供述。从传讯那一刻开始,办案人员要向他们明确的宣布:1.如果你不交代,而你的同伙揭发了你,他将被从轻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你将被从重处罚。2.同样,如果你的同伙不承认,而你揭发了他,你将被从轻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他将被从重处罚。这一政策要反复讲,重点讲,特别是在试探摸底阶段和动摇反复阶段。通过这种方式加剧其内心冲突,当达到一定程度后,根据不同气质的受审人,可以用明示或暗示我们以从对方口里了解到不少情况,受审人已处于不利境地。但我们仍愿意给其一次立功赎罪的机会,这时,根据需要,可以把我们掌握的线索当作对方口供说一部分,这就可能使受审人相信自己已被对方出卖,为了保全自己,减轻罪责,索性也讲了。
对个人职务犯罪案件,虽然作案手段隐蔽狡猾,但总会有知情人的和利害关系人的。当受审人被隔离后,对这部分人讲不讲他无法控制,我们抓住这一点,就可以运用手中证据使用离间计谋对受审人造成心理冲突,使其产生错觉,认为证据以被获取,事情已经败露,交代是与已有利的,这时受审人就会产生很大的供述可能了。
(五)侦查工作迅速全面展开,以快制胜
在反贪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调查稍有察觉,就会毁灭、假造证据、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所以反贪侦查必须善于抓住时机,快反应、快出击、快取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犯罪分子容易隐匿、毁灭的主要证据固定下来,使犯罪分子没有喘息的机会,以快制胜、以快追赃、以快突破关系网,否则反贪侦查工作将会陷入被动,处于重重困难之中。第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明确的意图。准备充分,计划周密,把握初查到立案的转换时机,在秘密初查上下功夫。第二、快速出击,及时取证。一旦立案,则视情况取证、讯问、搜查、追赃同步进行,以获取全面证据。第三、准确、及时地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在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确凿证据后,适时采取强制措施,既能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有利于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第四、强化指挥作用、协调作用。当前办理自侦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广泛,需要取证核实的材料较多,这就需要指挥者对参与办案的人员统一指挥,果断决策,使办案的人员能够互相配合,协同作战,通过科学指挥、合理部署、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可靠的证据,提高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第五、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将案件快速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自侦案件的涉案人员往往社会关系比较广,说情的人比较多,这就会给我们的办案带来很大的阻力和障碍。只有加快案件的侦查力度、移诉力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案件的事实查清、证据固定、快速结案。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这些干扰,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
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策略还有很多,以上所列举的仅是比较常用的中的几种,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在运用策略时一定要根据客观情况进行选择,切不可生搬硬套。在侦查理论研究方面,我们还须不断实践,不断总结,这样才能符合法治的需要,最大力度的来惩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