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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腐败案中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难以打破,人人违纪,人人分享利益,相互捆绑。
这是一个冒着“火药味”的述廉现场。
常德市教育局局长黎建平刚做完述廉,一位与会代表就提出质疑:“述职的分量偏重,述廉的分量不够,要扣紧述廉这个主题,多暴露问题。”
这位代表接连发问:“教师奖励基金会先后将600万资金借给一家公司,这是一个什么公司?教师奖励基金用于支付出国考察费用,是什么人、什么时候、怎么样花了这些钱?这些问题都必须讲清楚。”
尖锐的提问,让报告者颇为紧张。
随后,审计组人员对常德市另一位局长的情况进行评价,指出了几点严重问题:“一是私设小金库,超额发放福利、购买烟酒等的开支,多达110万元。二是小金库资金由个别主要领导掌控,以个人实名分别存入商业银行,部分班子成员都不知情。三是该局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咨询服务中心,违规收费高达1000多万元,且没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违反了财务纪律。”
随后,代表对该局长的情况进行投票,23张有效票中,满意票7张,比较满意票13张,不满意票3张。
10份报告作完,会场一阵骚动,几名被质询的“一把手”脸色严峻。
发生在11月下旬的这一幕,是湖南常德市纪委对各县区和要害单位“一把手”进行的党风廉政评议。这一评议,和蹲点巡查、审计一起,重在遏制“集体腐败”。
所谓“集体腐败”,与窝案、串案不同,是指单位或组织利用公共权力,从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集体贪污、侵占、私分,集体索贿、行贿、受贿,集体挥霍、滥发、滥补,集体失职、渎职、乱作为和集体乱决策等形式。
“现在各级财政相对保密和神秘化,这是腐败的病灶之一。”常德市纪委书记刘剑英说,单位私设小金库、集体挥霍,是最常见的“集体腐败”现象,如果审计过程深入、结果公开,“是能查出相当多的问题的”。
常德市审计局副局长、总审计师李卫说,集体腐败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金分配不透明;二是监管部门利用权力资源转换成资金,三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楼堂会所“超规模”、“超标准”、“集体享受”。
改组涉案党支部
常德电视调频转播台(以下简称调转台),成为查处“集体腐败”的首位“斩首示众者”。
“责成对违纪单位党支部进行改组,支部全部成员自然免职。”当这样一份意见在常德市委常委会议上通过时,震动随即而起。
改组,意味着对一个党支部的集体否定。在常德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冯少斌的印象中,这样的处分,“常德历史上从来没听说过,全国也极少见”。
2008年4月,因为涉及严重的集体违纪,常德调转台党支部被立案调查。经查明,这家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
自2001年始,调转台成立了一家无专职员工、无独立自主权、无经营场所和自主营业收入的“皮包公司”,并通过一系列移花接木的手段,先后将750万元国有资本转化为私人资本,纳入该公司账户,使该公司实质上成为台里的“小金库”,为调转台干部发放福利和补助,5年时间人均近8万元。
而上述违纪情况,是在党组成员全部知情、在领导班子开会研究通过的情况下进行的,党支部领导甚至亲自参与开假发票、虚报财务,支部全体成员都从中捞取了好处。
2008年7月,案件调查完毕,移送至常德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予以定性量纪。在审理小组开会讨论时,却出现了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应作为普通的违纪案件查处,也有人认为,该案领导班子集体违纪的特征明显,应该对整个党支部进行处理,才能见效果。
据冯少斌介绍,对党支部进行改组,在战争年代、解放初期较多,和平年代里已经非常少见。
在《党章》中有相关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措施:改组或解散。
这些规定甚为简单抽象,而改组的决议一旦通过,其牵涉面之广、可能造成的影响之深,“去口让人不得不慎重考虑。”
决议不下中,冯少斌曾将案情向湖南省纪委、中纪委法规处作了汇报。
2008年7月25日,常德纪委书记刘剑英出于谨慎,将意见带至市委常委会上讨论。
与会人员大多同意改组的意见,但当时正是奥运期间,有人担心,此事一旦外扬,不利于社会稳定,对常德的形象也会造成影响。
“我认为查处腐败行为非但不会影响常德的形象,反而能表明市委坚定的反腐决心。所以,我要把这种典型案件力成铁案。”刘剑英回忆道。
他决定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处分意见最终经常德市委通过。按纪律处分条例,对该台党支部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该台台长给予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责成市广电局党委对该台党支部进行改组,即原党组织领导机构其余成员均自然免职。
“集体腐败”新注解
常德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黄明中回忆,“惩治集体腐败”这个命题,早在2007年底就提出来了。在当时市纪委的一次案情讨论会上,刘剑英有感于“某些单位整个班子都出问题了”,要求班子成员研讨“如何惩治集体腐败。”
黄明中说:“按法律,贪污几千元就可以判刑,如果以集体的名义私分,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但往往难以追究”
而且集体腐败具有组织性、预谋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调查中障碍重重。
刘剑英认为,在我国以往的执纪实践中,集体腐败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查处个人腐败,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可循,处理结果往往也能落到实处,但处理集体腐败案,特别是违反财务纪律的案件时,往往是从轻发落,最后不了了之。”
集体腐败案中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难以打破。“人人违纪,人人分享利益,相互捆绑,新来的领导如果想纠正,就会触犯集体内大部分人的利益,势必重重受阻。”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曾直言不讳:“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那就是集体腐败。”他建议,在修订刑法时,应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
目前,常德市已下发“关于惩防集体腐败”的纲领性意见。这也是全国纪检系统的第一个针对遏制集体腐败的地方《意见》。
将腐败的领导班子“一锅端”
惩治“集体腐败”的终极杀招,是将腐败的领导班子“一锅端”。看似快刀斩乱麻,但也存在隐比——一旦制度化,纪委权力将迅速膨胀,是否又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其实早在2007年9月,在刘剑英的主导下,常德市纪委悄然试行了一项改革。改革以纪委权力重新配置为核心,其中最引人关注的部分,是将本来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关键时刻由纪委书记拍板的案件定性量纪的审理,交由纪委全委会决议。
随后,在对一名违纪女官员处理意见的讨论会上,常德市纪委31名委员全部列席,此举使拥有表决权的人数增加了近两倍。
出于谨慎,这项改革一直处于试行状态,而在惩治“集体腐败”成为公众焦点时,人们发现,这项当权者“自废权力”的民主化改革,与惩治“集体腐败”之间,有着某种微妙的关联。
刘剑英并未对这个猜想正面回应。在熟悉他的人看来,这位纪检官员,在几十年的从政生涯中,有个性强硬的一面,也有谨慎低调的一面。
“集体腐败的本质是‘利益集团’作祟,是党内腐败分子对人民利益、执政党根基的侵蚀,也是对权力的颠覆。”刘剑英直言,“不触动集体腐败者的利益,也就谈不上反腐。”
冯少斌提供了一个细节:9月下旬,他去北戴河参加中纪委组织的案件审理工作培训班。在讨论中,冯借调转台党支部案件,向中纪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建议,在查处集体腐败案中,对于涉案党支部的处分尚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应予重视。这一经验和观点,得到与会大多数纪委代表的响应和认同。
本刊记者了解到,常德纪委已开始在市财政局、法院、卫生系统等要害单位进行试点,引入党风监督员、“一把手”监管等机制,探索预防和惩治“集体腐败”的制度化。
此外,常德纪委还整合了资源。在澧县,20个县直派驻机构的“人财物”,由县纪委统一管理。在常德市卫生教育几大部门,实行派驻机构集中办公。
这是一个冒着“火药味”的述廉现场。
常德市教育局局长黎建平刚做完述廉,一位与会代表就提出质疑:“述职的分量偏重,述廉的分量不够,要扣紧述廉这个主题,多暴露问题。”
这位代表接连发问:“教师奖励基金会先后将600万资金借给一家公司,这是一个什么公司?教师奖励基金用于支付出国考察费用,是什么人、什么时候、怎么样花了这些钱?这些问题都必须讲清楚。”
尖锐的提问,让报告者颇为紧张。
随后,审计组人员对常德市另一位局长的情况进行评价,指出了几点严重问题:“一是私设小金库,超额发放福利、购买烟酒等的开支,多达110万元。二是小金库资金由个别主要领导掌控,以个人实名分别存入商业银行,部分班子成员都不知情。三是该局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咨询服务中心,违规收费高达1000多万元,且没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违反了财务纪律。”
随后,代表对该局长的情况进行投票,23张有效票中,满意票7张,比较满意票13张,不满意票3张。
10份报告作完,会场一阵骚动,几名被质询的“一把手”脸色严峻。
发生在11月下旬的这一幕,是湖南常德市纪委对各县区和要害单位“一把手”进行的党风廉政评议。这一评议,和蹲点巡查、审计一起,重在遏制“集体腐败”。
所谓“集体腐败”,与窝案、串案不同,是指单位或组织利用公共权力,从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集体贪污、侵占、私分,集体索贿、行贿、受贿,集体挥霍、滥发、滥补,集体失职、渎职、乱作为和集体乱决策等形式。
“现在各级财政相对保密和神秘化,这是腐败的病灶之一。”常德市纪委书记刘剑英说,单位私设小金库、集体挥霍,是最常见的“集体腐败”现象,如果审计过程深入、结果公开,“是能查出相当多的问题的”。
常德市审计局副局长、总审计师李卫说,集体腐败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金分配不透明;二是监管部门利用权力资源转换成资金,三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楼堂会所“超规模”、“超标准”、“集体享受”。
改组涉案党支部
常德电视调频转播台(以下简称调转台),成为查处“集体腐败”的首位“斩首示众者”。
“责成对违纪单位党支部进行改组,支部全部成员自然免职。”当这样一份意见在常德市委常委会议上通过时,震动随即而起。
改组,意味着对一个党支部的集体否定。在常德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冯少斌的印象中,这样的处分,“常德历史上从来没听说过,全国也极少见”。
2008年4月,因为涉及严重的集体违纪,常德调转台党支部被立案调查。经查明,这家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
自2001年始,调转台成立了一家无专职员工、无独立自主权、无经营场所和自主营业收入的“皮包公司”,并通过一系列移花接木的手段,先后将750万元国有资本转化为私人资本,纳入该公司账户,使该公司实质上成为台里的“小金库”,为调转台干部发放福利和补助,5年时间人均近8万元。
而上述违纪情况,是在党组成员全部知情、在领导班子开会研究通过的情况下进行的,党支部领导甚至亲自参与开假发票、虚报财务,支部全体成员都从中捞取了好处。
2008年7月,案件调查完毕,移送至常德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予以定性量纪。在审理小组开会讨论时,却出现了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应作为普通的违纪案件查处,也有人认为,该案领导班子集体违纪的特征明显,应该对整个党支部进行处理,才能见效果。
据冯少斌介绍,对党支部进行改组,在战争年代、解放初期较多,和平年代里已经非常少见。
在《党章》中有相关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措施:改组或解散。
这些规定甚为简单抽象,而改组的决议一旦通过,其牵涉面之广、可能造成的影响之深,“去口让人不得不慎重考虑。”
决议不下中,冯少斌曾将案情向湖南省纪委、中纪委法规处作了汇报。
2008年7月25日,常德纪委书记刘剑英出于谨慎,将意见带至市委常委会上讨论。
与会人员大多同意改组的意见,但当时正是奥运期间,有人担心,此事一旦外扬,不利于社会稳定,对常德的形象也会造成影响。
“我认为查处腐败行为非但不会影响常德的形象,反而能表明市委坚定的反腐决心。所以,我要把这种典型案件力成铁案。”刘剑英回忆道。
他决定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处分意见最终经常德市委通过。按纪律处分条例,对该台党支部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该台台长给予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责成市广电局党委对该台党支部进行改组,即原党组织领导机构其余成员均自然免职。
“集体腐败”新注解
常德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黄明中回忆,“惩治集体腐败”这个命题,早在2007年底就提出来了。在当时市纪委的一次案情讨论会上,刘剑英有感于“某些单位整个班子都出问题了”,要求班子成员研讨“如何惩治集体腐败。”
黄明中说:“按法律,贪污几千元就可以判刑,如果以集体的名义私分,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但往往难以追究”
而且集体腐败具有组织性、预谋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调查中障碍重重。
刘剑英认为,在我国以往的执纪实践中,集体腐败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查处个人腐败,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可循,处理结果往往也能落到实处,但处理集体腐败案,特别是违反财务纪律的案件时,往往是从轻发落,最后不了了之。”
集体腐败案中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难以打破。“人人违纪,人人分享利益,相互捆绑,新来的领导如果想纠正,就会触犯集体内大部分人的利益,势必重重受阻。”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曾直言不讳:“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那就是集体腐败。”他建议,在修订刑法时,应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
目前,常德市已下发“关于惩防集体腐败”的纲领性意见。这也是全国纪检系统的第一个针对遏制集体腐败的地方《意见》。
将腐败的领导班子“一锅端”
惩治“集体腐败”的终极杀招,是将腐败的领导班子“一锅端”。看似快刀斩乱麻,但也存在隐比——一旦制度化,纪委权力将迅速膨胀,是否又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其实早在2007年9月,在刘剑英的主导下,常德市纪委悄然试行了一项改革。改革以纪委权力重新配置为核心,其中最引人关注的部分,是将本来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关键时刻由纪委书记拍板的案件定性量纪的审理,交由纪委全委会决议。
随后,在对一名违纪女官员处理意见的讨论会上,常德市纪委31名委员全部列席,此举使拥有表决权的人数增加了近两倍。
出于谨慎,这项改革一直处于试行状态,而在惩治“集体腐败”成为公众焦点时,人们发现,这项当权者“自废权力”的民主化改革,与惩治“集体腐败”之间,有着某种微妙的关联。
刘剑英并未对这个猜想正面回应。在熟悉他的人看来,这位纪检官员,在几十年的从政生涯中,有个性强硬的一面,也有谨慎低调的一面。
“集体腐败的本质是‘利益集团’作祟,是党内腐败分子对人民利益、执政党根基的侵蚀,也是对权力的颠覆。”刘剑英直言,“不触动集体腐败者的利益,也就谈不上反腐。”
冯少斌提供了一个细节:9月下旬,他去北戴河参加中纪委组织的案件审理工作培训班。在讨论中,冯借调转台党支部案件,向中纪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建议,在查处集体腐败案中,对于涉案党支部的处分尚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应予重视。这一经验和观点,得到与会大多数纪委代表的响应和认同。
本刊记者了解到,常德纪委已开始在市财政局、法院、卫生系统等要害单位进行试点,引入党风监督员、“一把手”监管等机制,探索预防和惩治“集体腐败”的制度化。
此外,常德纪委还整合了资源。在澧县,20个县直派驻机构的“人财物”,由县纪委统一管理。在常德市卫生教育几大部门,实行派驻机构集中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