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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公共组织逐步承担了政府的一部分公共职能。公共行政的发展,使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已经无法适应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趋势。针对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具有被告资格这一问题,应该从应然层面对我国行政主体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以公共行政行为为切入点,对村委会的职能进行分类,明确其在履行自治职能时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从而解决从权力来源角度难以充分证明村委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