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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腐败犯罪一直是我国重点治理的犯罪问题。本文简述了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并针对当前刑事政策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反腐败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反腐机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94-01
一、我国反腐败形势政策的现状
(一)重视专项治理。我国的各种刑事政策中都经常出现“运动式”的专项治理、重点打击的内容。“重点解决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应最为激烈的问题进行重点的专项治理,雷厉风行,惩治一批贪官污吏,大快民心。这在我国刑事政策惯用的方式。
(二)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我国一直提倡针对腐败问题要防治结合,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惩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发生的腐败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的同时,采用各种手段预防腐败的发生更为重要。比如对公务员的选拔换届工作的监督、各种审计工作的加强、司法监督与民众监督的支持、政府信息的公开等。
(三)宽严相济。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反腐刑事政策中也有体现。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提出要“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对于贪污受贿等行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的按照违法党纪来处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反应出了我国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保持持续打击的强劲劲头,又反映出我国法律开始重视保障人权,追求能达到更好社会效果的刑事政策。
(四)国际协作打击腐败犯罪。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首部国际协作打击腐败的法律文件。我国分别于2003年12月10日和2005年10月27日签署、批准了该公约。《公约》所蕴含的反腐败的刑事理念及刑事政策,是人类长期反腐败的经验总结,这使它成为签约国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二、当前反腐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
(一)法律在打击腐败犯罪中反应过慢
在我国的反腐实践中,“党纪”比“国法”起着更大的作用。我国反腐实践中,采用特有的中纪委模式。绝大多数的腐败案件都有纪委先查,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员、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作为法定反腐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往往只是作为一个被动的、迟缓的二传手。因此,党纪、政纪先行于法律,面对腐败法律没有足够的主动性。尽管非法律手段在反腐斗争中不可或缺,但是只有依靠机制完善的法律才是長久之计,符合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没有得到最好的体现
1、当宽则宽。腐败是一个从古至今屡禁不止的问题,诱发贪欲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在贪污犯罪中,不排除有某些“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类型,一时鬼迷心窍触犯了法律。针对这部分人,应该规定只要自首并完全退回赃款,就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使其可以继续工作。一个回头是岸的选择,也许可以避免破罐子破摔或变本加厉的情况发生,既可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也使我们的法律更加的人性化。
2、当严则严。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比较轻。司法实践中,存在把嫌疑人受贿的金额当做正常的人情往来不计入受贿数额,从而使受贿数额低于定罪数额的下线,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刑罚要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不仅仅要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更要法网严密,不能轻易使原本应受刑罚制裁的人逃脱法网。
(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陷于胶着状态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中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四)欠缺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制度
腐败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就是,由于犯罪本身的隐秘特性,因此不容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检察机关也很难举证。因此,举报人和证人在打击腐败犯罪中的作用就非常关键。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群众的监督变得更为有利,不少贪官以“人肉搜索”的方式被曝光于大众面前。但是,即使是在网络上曝光贪官的罪行,都存在着被搜索出来进行报复追究的危险。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方式保证证人和举报人可以申请受到专门部门的保护,不公布他们的身份,或提供人身的保护。如果不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安全,打击腐败犯罪将很难解决难以发现线索和难以取证的难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刑事政策亟待努力的方向就是通过立法,建立一个包括纪委、检查、监察、公安、审计等多个部门联合组成的反腐败机制。应该赋予检察院更大的权力,使其应该在反腐败问题中发挥主要的作用。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打造阳光政府、并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克服种种问题面向公众,支持公众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达到惩防结合,标本兼治。
★作者简介:吕克强(1987-),男,山东济宁人,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基本原理。
关键词:反腐败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反腐机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94-01
一、我国反腐败形势政策的现状
(一)重视专项治理。我国的各种刑事政策中都经常出现“运动式”的专项治理、重点打击的内容。“重点解决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应最为激烈的问题进行重点的专项治理,雷厉风行,惩治一批贪官污吏,大快民心。这在我国刑事政策惯用的方式。
(二)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我国一直提倡针对腐败问题要防治结合,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惩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发生的腐败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的同时,采用各种手段预防腐败的发生更为重要。比如对公务员的选拔换届工作的监督、各种审计工作的加强、司法监督与民众监督的支持、政府信息的公开等。
(三)宽严相济。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反腐刑事政策中也有体现。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提出要“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对于贪污受贿等行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的按照违法党纪来处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反应出了我国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保持持续打击的强劲劲头,又反映出我国法律开始重视保障人权,追求能达到更好社会效果的刑事政策。
(四)国际协作打击腐败犯罪。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首部国际协作打击腐败的法律文件。我国分别于2003年12月10日和2005年10月27日签署、批准了该公约。《公约》所蕴含的反腐败的刑事理念及刑事政策,是人类长期反腐败的经验总结,这使它成为签约国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二、当前反腐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
(一)法律在打击腐败犯罪中反应过慢
在我国的反腐实践中,“党纪”比“国法”起着更大的作用。我国反腐实践中,采用特有的中纪委模式。绝大多数的腐败案件都有纪委先查,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员、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作为法定反腐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往往只是作为一个被动的、迟缓的二传手。因此,党纪、政纪先行于法律,面对腐败法律没有足够的主动性。尽管非法律手段在反腐斗争中不可或缺,但是只有依靠机制完善的法律才是長久之计,符合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没有得到最好的体现
1、当宽则宽。腐败是一个从古至今屡禁不止的问题,诱发贪欲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在贪污犯罪中,不排除有某些“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类型,一时鬼迷心窍触犯了法律。针对这部分人,应该规定只要自首并完全退回赃款,就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使其可以继续工作。一个回头是岸的选择,也许可以避免破罐子破摔或变本加厉的情况发生,既可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也使我们的法律更加的人性化。
2、当严则严。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比较轻。司法实践中,存在把嫌疑人受贿的金额当做正常的人情往来不计入受贿数额,从而使受贿数额低于定罪数额的下线,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刑罚要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不仅仅要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更要法网严密,不能轻易使原本应受刑罚制裁的人逃脱法网。
(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陷于胶着状态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中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四)欠缺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制度
腐败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就是,由于犯罪本身的隐秘特性,因此不容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检察机关也很难举证。因此,举报人和证人在打击腐败犯罪中的作用就非常关键。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群众的监督变得更为有利,不少贪官以“人肉搜索”的方式被曝光于大众面前。但是,即使是在网络上曝光贪官的罪行,都存在着被搜索出来进行报复追究的危险。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方式保证证人和举报人可以申请受到专门部门的保护,不公布他们的身份,或提供人身的保护。如果不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安全,打击腐败犯罪将很难解决难以发现线索和难以取证的难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刑事政策亟待努力的方向就是通过立法,建立一个包括纪委、检查、监察、公安、审计等多个部门联合组成的反腐败机制。应该赋予检察院更大的权力,使其应该在反腐败问题中发挥主要的作用。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打造阳光政府、并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克服种种问题面向公众,支持公众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达到惩防结合,标本兼治。
★作者简介:吕克强(1987-),男,山东济宁人,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