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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关于民间借贷出现的一系列负面报道,使我们不得不重新面对民间借贷这一个看起来矛盾的东西。民间借贷缺乏担保一般靠信誉维持,使得民间借贷需要更多的保障方式。民间借贷充满了利益和风险,金钱借贷是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有价值却又存在风险的项目,探究其交易过程中的利弊可以更好的让大家认清民间借贷,研究民间借贷的风险规避可以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一、民间借贷对于企业的正负效应分析
民间融资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将民间闲置资金转移至资金需求者处,促进经济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效应。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正面效应主要有:
(一)优化资源配置
民间借贷对于社会产业发展有淘汰制的作用,民间借贷的受众群由个体组成,这些资金主体会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做出评估,就像在淘宝购买物品会给出评价一样。一些前景差的企业,由于风险较高往往很难得到民间借贷的资金,而慢慢转型或者被淘汰。
(二)缓解资金的供需矛盾
我国现行的政策对中小型企业的关注过低,使得一些有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很难生存。又由于相关部门无法给予扶持上的帮助,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在金融危机中很难渡过难关,最后选择破产。
(三)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
民间借贷的范围相对较小,且由于借贷双方关系密切,便于对投资项目及借贷资金,用途进行实时监督,贷中和贷后有不同程度的持续动态跟踪,并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有利于加强风险控制。
然后民间借贷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在关注到民间借贷优势的同时,不能对民间借贷的劣势视而不见,民间借贷的弊端主要有:
(一)法律不健全
我国的民间借贷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无法得到重视。相关的法律无法提供最有效的途径来解决企业之间的法制问题,而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又是一项具有高风险与高回報的方式,很多民间借贷的资金都会进入企业的运转中,这对于企业是一种压力,有时也会变成投机取巧的工具。
(二)利率过高、不利企业发展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超过银行的利率的四倍都为有效利率,能收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高出银行的3倍,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或者进行更有效的管理改革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例如很多管理经营较差的企业就会越陷越深。在无法得到足够的利润时就需要借助更多的借款,需要还的债务也就越多,造成恶性循环。
(三)检测难度大、削弱了宏观调整政策
由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随意性,使得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进行检测和规范,这对于我国脆弱的金融体制是一项很严重的隐患,一旦民间借贷的金融体系断裂,会造成我国经济体系的崩溃。我国民间借贷的范围广,要全面地进行系统监督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交易方式与正常的市场交易没有太大的区别,所以很难进行检测。
二、民间借贷的利益保障途径
(一)做到担保落实,民间借贷往往仅凭个人信用作为担保,没有过多的实物凭证。如果出现问题,法院无法认定借贷双方的借贷凭证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且政府在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无法达到公正合理的今天,民间借贷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确保信用担保显得必不可少。收集好担保凭证,确认合同合理,是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防止恶意借款。当借款人提出借款时,往往需要我们认清借款人的用途,防止借款人使用资金从事非法的活动。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出借人明知借方使用非法活动而借款时,法院不予保护。有赌博性质的用款用途,出借人如果知情,法院也不予保护。对于借方来说,有复利借款条约的合同,根据1988年最高院所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第二个是 1991 年所颁布的《审贷意见》第 1 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以上条款中,民间借贷的复利合同时不予法院认可的,也应该避免。
(三)注意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视还款日期后一天开始两年之内为普通时效。如果两年时间内,借方没有到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合同有效性。当提出申请延期后,一般法院依照最长时效20年的规定予以审理。所以一旦超过20年,将失去还款的胜诉权。这时就应该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确保自己的合同时效,以防错失时机。
三、事后解决等措施
法律途径:
收集好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如证明欠条,证人的见证,可以到法院起诉。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民事合同有相关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所以对待借款合同时,需要把握好利息的高低,然后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款即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所在。 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处罚:
(一)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五)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七)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四、结论与展望
民间借贷在前人眼里,可能只是普通的金钱交易,双方达成意识上和承诺的上的同意,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意愿与承诺的相互统一,不排除出现纠纷的可能,但认知上与现在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随着社会的进步,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原先的意愿和承诺变成了欲望和合同,逐渐脱离了监管部门的制约成为了诸多犯罪的根源,无法成为正统的交易手段。但民间借贷作为利益的获取方式必须进入法律的程序,因为民间借贷诸多的因素无法成为其不安全、不确定的枷锁,而使得大多数弱势群体遭受到了损失。法律规制的完善是民间借贷能成为一个主流手段的重要条件,没有合理的法律规制,交易出现问题时就会形成难以解决或匆匆了事的尴尬局面。又因为民众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轻视性以及法律意识的部普及性。当遇到纠纷时,就更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导致了自身利益损失,使得不发分子有机可乘。所以全面介绍民间借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忧患意识。(作者单位为安徽工程大学)
一、民间借贷对于企业的正负效应分析
民间融资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将民间闲置资金转移至资金需求者处,促进经济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效应。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正面效应主要有:
(一)优化资源配置
民间借贷对于社会产业发展有淘汰制的作用,民间借贷的受众群由个体组成,这些资金主体会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做出评估,就像在淘宝购买物品会给出评价一样。一些前景差的企业,由于风险较高往往很难得到民间借贷的资金,而慢慢转型或者被淘汰。
(二)缓解资金的供需矛盾
我国现行的政策对中小型企业的关注过低,使得一些有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很难生存。又由于相关部门无法给予扶持上的帮助,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在金融危机中很难渡过难关,最后选择破产。
(三)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
民间借贷的范围相对较小,且由于借贷双方关系密切,便于对投资项目及借贷资金,用途进行实时监督,贷中和贷后有不同程度的持续动态跟踪,并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有利于加强风险控制。
然后民间借贷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在关注到民间借贷优势的同时,不能对民间借贷的劣势视而不见,民间借贷的弊端主要有:
(一)法律不健全
我国的民间借贷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无法得到重视。相关的法律无法提供最有效的途径来解决企业之间的法制问题,而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又是一项具有高风险与高回報的方式,很多民间借贷的资金都会进入企业的运转中,这对于企业是一种压力,有时也会变成投机取巧的工具。
(二)利率过高、不利企业发展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超过银行的利率的四倍都为有效利率,能收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高出银行的3倍,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或者进行更有效的管理改革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例如很多管理经营较差的企业就会越陷越深。在无法得到足够的利润时就需要借助更多的借款,需要还的债务也就越多,造成恶性循环。
(三)检测难度大、削弱了宏观调整政策
由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随意性,使得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进行检测和规范,这对于我国脆弱的金融体制是一项很严重的隐患,一旦民间借贷的金融体系断裂,会造成我国经济体系的崩溃。我国民间借贷的范围广,要全面地进行系统监督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交易方式与正常的市场交易没有太大的区别,所以很难进行检测。
二、民间借贷的利益保障途径
(一)做到担保落实,民间借贷往往仅凭个人信用作为担保,没有过多的实物凭证。如果出现问题,法院无法认定借贷双方的借贷凭证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且政府在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无法达到公正合理的今天,民间借贷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确保信用担保显得必不可少。收集好担保凭证,确认合同合理,是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防止恶意借款。当借款人提出借款时,往往需要我们认清借款人的用途,防止借款人使用资金从事非法的活动。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出借人明知借方使用非法活动而借款时,法院不予保护。有赌博性质的用款用途,出借人如果知情,法院也不予保护。对于借方来说,有复利借款条约的合同,根据1988年最高院所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第二个是 1991 年所颁布的《审贷意见》第 1 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以上条款中,民间借贷的复利合同时不予法院认可的,也应该避免。
(三)注意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视还款日期后一天开始两年之内为普通时效。如果两年时间内,借方没有到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合同有效性。当提出申请延期后,一般法院依照最长时效20年的规定予以审理。所以一旦超过20年,将失去还款的胜诉权。这时就应该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确保自己的合同时效,以防错失时机。
三、事后解决等措施
法律途径:
收集好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如证明欠条,证人的见证,可以到法院起诉。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民事合同有相关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所以对待借款合同时,需要把握好利息的高低,然后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款即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所在。 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处罚:
(一)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五)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七)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四、结论与展望
民间借贷在前人眼里,可能只是普通的金钱交易,双方达成意识上和承诺的上的同意,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意愿与承诺的相互统一,不排除出现纠纷的可能,但认知上与现在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随着社会的进步,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原先的意愿和承诺变成了欲望和合同,逐渐脱离了监管部门的制约成为了诸多犯罪的根源,无法成为正统的交易手段。但民间借贷作为利益的获取方式必须进入法律的程序,因为民间借贷诸多的因素无法成为其不安全、不确定的枷锁,而使得大多数弱势群体遭受到了损失。法律规制的完善是民间借贷能成为一个主流手段的重要条件,没有合理的法律规制,交易出现问题时就会形成难以解决或匆匆了事的尴尬局面。又因为民众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轻视性以及法律意识的部普及性。当遇到纠纷时,就更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导致了自身利益损失,使得不发分子有机可乘。所以全面介绍民间借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忧患意识。(作者单位为安徽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