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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残疾人作为社会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生活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影响着社会质量的好坏,一个国家的残疾人福利制度水平也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和文明程度。同时,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人群,他们需求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残疾人权利既具有普遍性,同时也具有特殊性。因此要维护残疾人的权利,使他们尽可能地与普通人群享有平等的权力,应该赋予特殊人群超过普通人群的权利。残疾人福利制度是实现维护残疾人权利的一个必然途径,完善和良好的残疾人福利制度,能够帮助残疾人摆脱生活困境,促进社会参与,维护他们的尊严,促进残疾人多种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残疾人 权利 福利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1-0026-02
残疾人的问题出现以来,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在残疾人权利这个概念出现以前,残疾人一直被当作弱势群体和社会的负担,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帮助也仅仅出于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残疾人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截至2009年,我国的残疾人总数已达到8300多万,占人口总数的6.34%,因此,维护残疾人的权利,建立完善的残疾人福利体系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残疾人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2006年联合国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残疾人权利是指“所有残疾人不受任何给予残疾的歧视,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与普通人一样的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工作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政治参与等一切权利。这说明,残疾人作为社会活动中的一员,同普通的社会成员一样享有普遍性的人权,同时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这就决定了残疾人权利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特征。
首先,残疾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拥有普遍性的人权。残疾人作为人这一物种,是自然存在的,因此自然地拥有作为人的普遍权利,这种人权是由国家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和法律有保障这种权利实现的责任。《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提出要“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障人士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障人士固有尊严的尊重”。因此,每一个缔约国都应该把它作为维护人权的规则。
其次,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权利也具有特殊性。在社会活动中,由于残疾人经常处于弱势地位,人们经常将他们归于弱势群体,相应地也具有了弱势群体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虽然每一个人都享有普遍的人权,但是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各种障碍,往往不能正常地行使他们应有的权利,并且容易受到各种方面的侵害,残疾女性和残障儿童更是遭到权利侵犯的集中群体。同时,普通人的人权可以通过普遍性的制度安排就能够得到实现,而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则要通过借助一定的特殊工具才能实现。因此,残疾人权利的实现需要特殊的制度安排,他们权利的实现也需要特殊保护。
二、国外在维护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制度及借鉴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各国国情的不同,各国在维护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做法也有所不同。
例如为了缓解残疾人贫困问题,瑞典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使享受残疾人津贴的人数从1970年的188000人上升到了1983年的323000人,享受康复服务的人数由2000人上升到了5000人,同时还兴建了许多残疾人庇护工场和福利企业,并将以前只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向全民开放。这种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对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措施,有效地减少了贫困。
在德国,政府的做法是将残疾人融入到社会中,认为完全融入主流社会是彻底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惟一方法。为了使残疾人能完全融入社会,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制订了许多促进并不断促进融合的措施。2001年,7月1日实施社会法第九章《残疾人的融入和融合》专门就如何为残障人士提供快捷、有效、经济和永久的医疗、职业和福利方面的待遇进行了规定。内容涉及融入救助、个人预算账户、培训设施和机构、重残人士的特殊服务和平等待遇等,其中融入救助又分为医疗救助、职业救助和社会救助等。这些政策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解决残疾人问题,维护残疾人权利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日本则建立了完善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在日本,完善的残疾人福利体系主要由近20部法律构成,形成了以《身体障碍者福利法》(1949年颁布)《智力障碍者福利法》(1960年颁布)《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法》(1950年颁布)为三大支柱的法制体系。这些法律主要从促进残疾人自立和参加社会经济活动,建立残疾人自主选择福利服务的支援费制度和明确实现残疾人福利的国家责任三个方面入手,为维护残疾人权利、保障残疾人福利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三、权利维护视角下的我国残疾人福利制度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残疾人福利事业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在残疾人权利维护方面也遇到了一些瓶颈。
(一)残疾人总体贫困率比较高
由于残疾人自身障碍的存在,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和市场竞争的能力就会降低,从而造成贫困的产生。中国“第二次全国残障人士抽样调查”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全国就业年龄段未工作城镇残障人士占到60%以上。没有工作就没有经济来源,并且由于市场参与能力的降低,使大部分残障人事生活在贫困之中,即使就业的残障人士,工资收入往往也低于平均工资水平。
(二)残疾人容易被社会所隔离
社会人员对待残疾人的态度是残疾人权利实现的最大障碍,这种态度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卫生间的使用、楼道的设计、路面的设计以及公共设施的设计等。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还存在很大问题。
(三)残疾人容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造成了残疾人发展权受到损害
对于那些有能力走出家门参与社会活动的残疾人来说,权利受到侵害的典型表现是由社会歧视和排斥造成的教育、就业等多方面的机会不公平,这些不公平阻碍或中断了残障人士的发展。目前我国在残疾人教育和就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四、完善我国残疾人福利制度的建议
从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算起,福利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但由于各国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的福利制度水平也不同。我国尽管在2008年4月24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部法律在残疾人的歧视、出生缺陷的预防、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以及各级政府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加强了监管力度。但从目前残疾人福利的发展状况来看,还需在以下几方面完善:
(一)完善残疾人法规
历史实践证明,完善的法律制度约束可以维护和实现残疾人的权利。目前我国需要完善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特殊教育条例、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等,通过这些法规才能保证残疾人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能与健全人一样,才能使残疾人福利水平得到不断提高,才能使残疾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
(二)改善残疾人受教育环境,缓解残疾人与其他群体的不平等
社会不平等的状况往往来源于机会的不均等和收入的不平等。改善残疾人受教育的环境,才能使残疾人拥有和普通人一样的机会,进而才能彻底改善残疾人的贫困处境。
(三)促进残疾人与社会的融合
只有将残疾人群体完全地融入到社会中,才能使残疾人问题得到充分的解决。为了使残疾人能够完全融入社会,国家应该制定一系列的促进措施,专门就如何为残障人士提供快捷、有效、经济和永久的医疗、职业和福利方面的待遇进行规定,这样才能充分维护残疾人的权利。
(四)充分尊重残疾人,建立满足残疾人特别需求的福利制度
健全的社会福利制度能够缓解各方面的矛盾,但维持社会稳定并不是福利制度的最终目标。只有社会给予残疾人充分的尊重,不再忽视残疾人的存在,残疾人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才能得到满足,残疾人的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宁亚芳.从社会质量视角看残疾人福利制度改革.中国残疾人,2011年9月.
[2]周沛.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3]韩俊玲.日本残疾人福利法制的特征及启示.学术交流,2010年11月.
[关键词]残疾人 权利 福利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1-0026-02
残疾人的问题出现以来,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在残疾人权利这个概念出现以前,残疾人一直被当作弱势群体和社会的负担,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帮助也仅仅出于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残疾人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截至2009年,我国的残疾人总数已达到8300多万,占人口总数的6.34%,因此,维护残疾人的权利,建立完善的残疾人福利体系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残疾人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2006年联合国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残疾人权利是指“所有残疾人不受任何给予残疾的歧视,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与普通人一样的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工作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政治参与等一切权利。这说明,残疾人作为社会活动中的一员,同普通的社会成员一样享有普遍性的人权,同时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这就决定了残疾人权利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特征。
首先,残疾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拥有普遍性的人权。残疾人作为人这一物种,是自然存在的,因此自然地拥有作为人的普遍权利,这种人权是由国家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和法律有保障这种权利实现的责任。《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提出要“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障人士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障人士固有尊严的尊重”。因此,每一个缔约国都应该把它作为维护人权的规则。
其次,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权利也具有特殊性。在社会活动中,由于残疾人经常处于弱势地位,人们经常将他们归于弱势群体,相应地也具有了弱势群体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虽然每一个人都享有普遍的人权,但是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各种障碍,往往不能正常地行使他们应有的权利,并且容易受到各种方面的侵害,残疾女性和残障儿童更是遭到权利侵犯的集中群体。同时,普通人的人权可以通过普遍性的制度安排就能够得到实现,而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则要通过借助一定的特殊工具才能实现。因此,残疾人权利的实现需要特殊的制度安排,他们权利的实现也需要特殊保护。
二、国外在维护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制度及借鉴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各国国情的不同,各国在维护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做法也有所不同。
例如为了缓解残疾人贫困问题,瑞典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使享受残疾人津贴的人数从1970年的188000人上升到了1983年的323000人,享受康复服务的人数由2000人上升到了5000人,同时还兴建了许多残疾人庇护工场和福利企业,并将以前只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向全民开放。这种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对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措施,有效地减少了贫困。
在德国,政府的做法是将残疾人融入到社会中,认为完全融入主流社会是彻底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惟一方法。为了使残疾人能完全融入社会,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制订了许多促进并不断促进融合的措施。2001年,7月1日实施社会法第九章《残疾人的融入和融合》专门就如何为残障人士提供快捷、有效、经济和永久的医疗、职业和福利方面的待遇进行了规定。内容涉及融入救助、个人预算账户、培训设施和机构、重残人士的特殊服务和平等待遇等,其中融入救助又分为医疗救助、职业救助和社会救助等。这些政策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解决残疾人问题,维护残疾人权利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日本则建立了完善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在日本,完善的残疾人福利体系主要由近20部法律构成,形成了以《身体障碍者福利法》(1949年颁布)《智力障碍者福利法》(1960年颁布)《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法》(1950年颁布)为三大支柱的法制体系。这些法律主要从促进残疾人自立和参加社会经济活动,建立残疾人自主选择福利服务的支援费制度和明确实现残疾人福利的国家责任三个方面入手,为维护残疾人权利、保障残疾人福利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三、权利维护视角下的我国残疾人福利制度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残疾人福利事业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在残疾人权利维护方面也遇到了一些瓶颈。
(一)残疾人总体贫困率比较高
由于残疾人自身障碍的存在,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和市场竞争的能力就会降低,从而造成贫困的产生。中国“第二次全国残障人士抽样调查”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全国就业年龄段未工作城镇残障人士占到60%以上。没有工作就没有经济来源,并且由于市场参与能力的降低,使大部分残障人事生活在贫困之中,即使就业的残障人士,工资收入往往也低于平均工资水平。
(二)残疾人容易被社会所隔离
社会人员对待残疾人的态度是残疾人权利实现的最大障碍,这种态度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卫生间的使用、楼道的设计、路面的设计以及公共设施的设计等。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还存在很大问题。
(三)残疾人容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造成了残疾人发展权受到损害
对于那些有能力走出家门参与社会活动的残疾人来说,权利受到侵害的典型表现是由社会歧视和排斥造成的教育、就业等多方面的机会不公平,这些不公平阻碍或中断了残障人士的发展。目前我国在残疾人教育和就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四、完善我国残疾人福利制度的建议
从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算起,福利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但由于各国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的福利制度水平也不同。我国尽管在2008年4月24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部法律在残疾人的歧视、出生缺陷的预防、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以及各级政府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加强了监管力度。但从目前残疾人福利的发展状况来看,还需在以下几方面完善:
(一)完善残疾人法规
历史实践证明,完善的法律制度约束可以维护和实现残疾人的权利。目前我国需要完善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特殊教育条例、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等,通过这些法规才能保证残疾人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能与健全人一样,才能使残疾人福利水平得到不断提高,才能使残疾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
(二)改善残疾人受教育环境,缓解残疾人与其他群体的不平等
社会不平等的状况往往来源于机会的不均等和收入的不平等。改善残疾人受教育的环境,才能使残疾人拥有和普通人一样的机会,进而才能彻底改善残疾人的贫困处境。
(三)促进残疾人与社会的融合
只有将残疾人群体完全地融入到社会中,才能使残疾人问题得到充分的解决。为了使残疾人能够完全融入社会,国家应该制定一系列的促进措施,专门就如何为残障人士提供快捷、有效、经济和永久的医疗、职业和福利方面的待遇进行规定,这样才能充分维护残疾人的权利。
(四)充分尊重残疾人,建立满足残疾人特别需求的福利制度
健全的社会福利制度能够缓解各方面的矛盾,但维持社会稳定并不是福利制度的最终目标。只有社会给予残疾人充分的尊重,不再忽视残疾人的存在,残疾人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才能得到满足,残疾人的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宁亚芳.从社会质量视角看残疾人福利制度改革.中国残疾人,2011年9月.
[2]周沛.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3]韩俊玲.日本残疾人福利法制的特征及启示.学术交流,201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