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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业协会作为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种自下而上的中介组织,应作为一方独立市场主体发挥企业与政府间“桥梁”作用,而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本文通过对行业协会性质的研究,结合行业协会在当下社会实践中的情况对行业协会的贪腐情况进行分析,以探究行业协会贪腐问题的成因,期望有益于行业协会性质之清理。
关键词:行业协会;贪腐问题;权利寻租;性质;成因
一、行业协会概述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的企业按照自愿或强迫的原则,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的通称。①作为一种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一般由该行业内部自发组织形成,是独立的市场个体,被称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本身不具有实权。
但现实情况却并不如定义的那样单纯。现下社会上的行业协会大多都是由政府组织脱胎而来,行业协会的主要领导人也几乎都是政府机关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中的要员或者是已退休的要员,行业协会领导负责人这个职位实际上并没有什么繁重的巩工作内容,即使说没什么工作量也是不过分的,但这个职位的薪资待遇却相当优厚,且此时还未算入所谓“灰色收入”。
(一)行业协会历史演进。行业协会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当时官府在每个城邑的中心设立一个市场,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这被认为是行业协会的早期雏形。及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行业协会的重要性被提了上来。1980年至1981年,相继新增了十几家行业协会,如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包装技术协会等,皆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其后三年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蓬勃发展,政府机构随之提出三个转变的策略:“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在此背景下,负责专业管理的一些部门以及综合管理部门中的相应专业管理机构大量合并,负责基本的行业管理的部门则进行了大幅削减,而相应的行业协会便在此时相继崛起,这部分基本行业管理职能转由其负责。到了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后,部分专业经济管理的职能也开始下放到各行业协会手中,改为行业总会。这些部门行业协会的性质较为特殊,其属于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代行部门政府职能。2001年我国加入WTO,在政企关系的国际化需求下,国家经贸委撤销了9个委管国家局,改15家行业协会为“直管协会”,代管其他两百多家行业协会,但与代管协会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都处于国家经贸委的管理之下。②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行业协会性质。行业协会的性质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是非官方的独立民间组织,属非营利性法人,其非营利性表现在行业协会并不积极活动以谋取利益,而是在独立于政府和法人的前提下致力于协调同行业的营业行为。但考虑到行业协会是基于营利性法人会员而组建起来的,故而虽然行业协会本身不追求归属于本单位的营利,但实际上对于其所在的整个行业的利益确是一种追逐的状态。但行业协会绝对不是为协会本身或协会成员个人牟利的所在。
由行业协会的历史演进可见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密切联系,我国行业协会生成于政府体制内,在发展上亦借力于政府推动。行业协会对政府存在依赖,同时政府对行业协会的依附状态给予积极回应,且不排除过度干预的情况。政府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脱离还不够干净,权力的下放和回收都存在问题,这便导致了行业协会整体而言政治色彩过于浓厚,独立性和服务型都较差的局面。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中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协会中的主要领导负责人的特殊身份也是影响行业协会性质的因素之一。行业协会中的工作人员多由政府部门中分流而出,相关领导负责人更几乎都是政府部门中退休或者临退休的领导人员,在人员组成上官僚气息浓郁。
二、行业协会腐败成因
(一)权力寻租的存在。腐败问题之根本无非权力管理问题,在经济学的领域这种情形被称之为“权力寻租”,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③租的愿意是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垄断地位而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该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偷盗抢劫是最原始的一种寻租活动,是对物权的一种直接侵犯,本文所关注的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凭借所掌握的权力牟取私利的行为则是在现代社会中更为隐蔽,形式、手段更为复杂的寻租活动。政府的干预和行政管制行为都是能够创造租金的行为,在有租金可寻的情况下行贿者与受贿者合谋,一方积极寻租,另一方主动创租,由此共同获得租金。
相对于增进社会利益的生产性活动,寻租活动是一种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设法取得或维持垄断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为创造租金而对权力的违法行使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亦产生破坏,这种权力的不法介入阻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技术创新的活动,促成垄断的发生。对于权力寻租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解决我国腐败问题提供依据。对于性质模糊的行业协会,贪腐问题表现得更为复杂,一方面是行业协会与政府间的寻租问题,另一方面还有社会其它成员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寻租问题。
(二)法律规制体系不健全。我国暂时还没有一部系统的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对行业协会的规范主要依靠单行法中对于个别行业协会的专门规定以及国务院部委印发的法律性文件。也有个别地方颁布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但其内容相对笼统。对于行业协会这一领域的立法还欠完善,法律适用上存在空白,现存的法律规定总体质量偏低,呈现粗糙、笼统和混乱的特征。
在行业协会演进过程中所获得的一些权力大都没有具体有效且位阶较高的法律对其行使进行制约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想找相关行业协会进行权力寻租,借助行业协会进行腐败活动,便容易了很多。
在另一方面,不仅是行业协会的行为缺失了规范的指导,行业协会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权益损害也缺失权利救济的相关法律依据,如行业协会的不当处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现在这种救济途径缺失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对于行业协会不当行为的过度容忍,具较强的负面影响。
(三)行业内部自律制度的缺失。行业协会的内部发展情况也较为混乱,由于缺失内部统一的行业惯例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单行法律中常出现一些授权性的规定,更是行业发展不规范的原因之一。单行法律笼统授权具体行业协会依其章程进行行业管理的规定方式,给行业协会的权力生成留下大量的空间,同时对于行业协会的章程合理性以及实际是否依据章程运作都缺乏约束和监管。例如行业协会的领导人产生方式,章程规定领导人通常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实践操作中却鲜少有协会领导人是通过这一流程产生的。协会会长很少由企业家担任,而都是由政府部门安排已退休或临近退休年龄的相关部委领导担任。这也是因为我国行业协会大多都是由政府改制而建,不可避免地承担了部分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分流任务,行业协会中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负责人存在严重的官僚性和非专业性特征。
办公场所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笔者曾走访多家行业协会的办公地点,发现多家所选的行业协会办公地点都选择在居民社区内部或者是其他单位内部,即只是在已经挂了很多牌子的门口再多挂一块牌子。且很多行业协会只是找个门口挂一下牌子,实际上并没有在此办公。(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注解:
① 于光远,《经济大辞典》上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67页。
② 史景星,《行业协会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
③ 塔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中译本)》,[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行业协会;贪腐问题;权利寻租;性质;成因
一、行业协会概述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的企业按照自愿或强迫的原则,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的通称。①作为一种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一般由该行业内部自发组织形成,是独立的市场个体,被称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本身不具有实权。
但现实情况却并不如定义的那样单纯。现下社会上的行业协会大多都是由政府组织脱胎而来,行业协会的主要领导人也几乎都是政府机关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中的要员或者是已退休的要员,行业协会领导负责人这个职位实际上并没有什么繁重的巩工作内容,即使说没什么工作量也是不过分的,但这个职位的薪资待遇却相当优厚,且此时还未算入所谓“灰色收入”。
(一)行业协会历史演进。行业协会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当时官府在每个城邑的中心设立一个市场,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这被认为是行业协会的早期雏形。及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行业协会的重要性被提了上来。1980年至1981年,相继新增了十几家行业协会,如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包装技术协会等,皆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其后三年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蓬勃发展,政府机构随之提出三个转变的策略:“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在此背景下,负责专业管理的一些部门以及综合管理部门中的相应专业管理机构大量合并,负责基本的行业管理的部门则进行了大幅削减,而相应的行业协会便在此时相继崛起,这部分基本行业管理职能转由其负责。到了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后,部分专业经济管理的职能也开始下放到各行业协会手中,改为行业总会。这些部门行业协会的性质较为特殊,其属于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代行部门政府职能。2001年我国加入WTO,在政企关系的国际化需求下,国家经贸委撤销了9个委管国家局,改15家行业协会为“直管协会”,代管其他两百多家行业协会,但与代管协会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都处于国家经贸委的管理之下。②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行业协会性质。行业协会的性质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是非官方的独立民间组织,属非营利性法人,其非营利性表现在行业协会并不积极活动以谋取利益,而是在独立于政府和法人的前提下致力于协调同行业的营业行为。但考虑到行业协会是基于营利性法人会员而组建起来的,故而虽然行业协会本身不追求归属于本单位的营利,但实际上对于其所在的整个行业的利益确是一种追逐的状态。但行业协会绝对不是为协会本身或协会成员个人牟利的所在。
由行业协会的历史演进可见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密切联系,我国行业协会生成于政府体制内,在发展上亦借力于政府推动。行业协会对政府存在依赖,同时政府对行业协会的依附状态给予积极回应,且不排除过度干预的情况。政府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脱离还不够干净,权力的下放和回收都存在问题,这便导致了行业协会整体而言政治色彩过于浓厚,独立性和服务型都较差的局面。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中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协会中的主要领导负责人的特殊身份也是影响行业协会性质的因素之一。行业协会中的工作人员多由政府部门中分流而出,相关领导负责人更几乎都是政府部门中退休或者临退休的领导人员,在人员组成上官僚气息浓郁。
二、行业协会腐败成因
(一)权力寻租的存在。腐败问题之根本无非权力管理问题,在经济学的领域这种情形被称之为“权力寻租”,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③租的愿意是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垄断地位而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该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偷盗抢劫是最原始的一种寻租活动,是对物权的一种直接侵犯,本文所关注的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凭借所掌握的权力牟取私利的行为则是在现代社会中更为隐蔽,形式、手段更为复杂的寻租活动。政府的干预和行政管制行为都是能够创造租金的行为,在有租金可寻的情况下行贿者与受贿者合谋,一方积极寻租,另一方主动创租,由此共同获得租金。
相对于增进社会利益的生产性活动,寻租活动是一种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设法取得或维持垄断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为创造租金而对权力的违法行使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亦产生破坏,这种权力的不法介入阻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技术创新的活动,促成垄断的发生。对于权力寻租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解决我国腐败问题提供依据。对于性质模糊的行业协会,贪腐问题表现得更为复杂,一方面是行业协会与政府间的寻租问题,另一方面还有社会其它成员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寻租问题。
(二)法律规制体系不健全。我国暂时还没有一部系统的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对行业协会的规范主要依靠单行法中对于个别行业协会的专门规定以及国务院部委印发的法律性文件。也有个别地方颁布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但其内容相对笼统。对于行业协会这一领域的立法还欠完善,法律适用上存在空白,现存的法律规定总体质量偏低,呈现粗糙、笼统和混乱的特征。
在行业协会演进过程中所获得的一些权力大都没有具体有效且位阶较高的法律对其行使进行制约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想找相关行业协会进行权力寻租,借助行业协会进行腐败活动,便容易了很多。
在另一方面,不仅是行业协会的行为缺失了规范的指导,行业协会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权益损害也缺失权利救济的相关法律依据,如行业协会的不当处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现在这种救济途径缺失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对于行业协会不当行为的过度容忍,具较强的负面影响。
(三)行业内部自律制度的缺失。行业协会的内部发展情况也较为混乱,由于缺失内部统一的行业惯例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单行法律中常出现一些授权性的规定,更是行业发展不规范的原因之一。单行法律笼统授权具体行业协会依其章程进行行业管理的规定方式,给行业协会的权力生成留下大量的空间,同时对于行业协会的章程合理性以及实际是否依据章程运作都缺乏约束和监管。例如行业协会的领导人产生方式,章程规定领导人通常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实践操作中却鲜少有协会领导人是通过这一流程产生的。协会会长很少由企业家担任,而都是由政府部门安排已退休或临近退休年龄的相关部委领导担任。这也是因为我国行业协会大多都是由政府改制而建,不可避免地承担了部分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分流任务,行业协会中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负责人存在严重的官僚性和非专业性特征。
办公场所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笔者曾走访多家行业协会的办公地点,发现多家所选的行业协会办公地点都选择在居民社区内部或者是其他单位内部,即只是在已经挂了很多牌子的门口再多挂一块牌子。且很多行业协会只是找个门口挂一下牌子,实际上并没有在此办公。(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注解:
① 于光远,《经济大辞典》上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67页。
② 史景星,《行业协会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
③ 塔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中译本)》,[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