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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指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采取不予监禁,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法执行活动。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五类罪犯,该项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失管,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这不能不引起了人们的深切关注和忧患。近日,山西省壶关县院对126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专项检察,其中有暂予监外执行罪犯4人,假释罪犯2人,缓刑罪犯120人,经专项检察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4名罪犯中有3人脱管,缓刑罪犯120人中有21人脱管,纠其原因,除交付执行不规范,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制度不规范,监管警力和经费不足等因素造成的外,最主要的原因是监外执行罪犯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监管,在以上24名监外执行罪犯中,因以上原因形成脱管的就有14人,针对以上问题,壶关县院虽发出多份书面检察建议,但由于警力和经费不足,上述脱管罪犯又多在外地打工,居住地不详等因素,收效甚微。为了减少罪犯脱管、漏管、失管现象的发生,遏制重新犯罪,必须构建完善监外执行的制度。笔者建议,在刑法和刑诉法修改时建立保证人(保证金)制度
首先,实行保证人(保证金)制度,有利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控制和约束。监外执行罪犯相当一部人缺乏被监管意识,大部分都知道应接受监管,同时又认为不接受监管,执法机关也奈何不了他。考虑到现代社会中,货币、亲情、人情对人的行为影响,如果对监外执行罪犯实行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出于人情、亲情和经济方面的控制和约束作用,加之法律的巨大威力,笔者相信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行为会得到遏止。
其次,实行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可以依法对脱管、违规监外执行罪犯不到案的情况进行经济处罚,使法律不再是白条。我国现阶段人口流动性大,监外执行罪犯擅自离开户籍地和居住地,长期在外打工,有的甚至于是举家在外。虽然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公安部制定的监外执行监管条例都规定了对拒不接受监管的罪犯的处罚办法,但如罪犯到不了案什么处罚都无从谈起。
再次,实行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可以减少查找犯罪等不必要的工作,使警方能更好地集中精力和财力做好重点工作。公安机关的警力和经费有限,在治安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要让警方把警力和经费放在查找脱管的监外执行罪犯上是不现实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监外执行罪犯应设立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具体可比照取保候审的制度設定,保证人(保证金)可以根据监外执行罪犯的性质、危害等情况使用,对于青少年罪犯和经济贫困罪犯应侧重于人保。
首先,实行保证人(保证金)制度,有利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控制和约束。监外执行罪犯相当一部人缺乏被监管意识,大部分都知道应接受监管,同时又认为不接受监管,执法机关也奈何不了他。考虑到现代社会中,货币、亲情、人情对人的行为影响,如果对监外执行罪犯实行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出于人情、亲情和经济方面的控制和约束作用,加之法律的巨大威力,笔者相信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行为会得到遏止。
其次,实行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可以依法对脱管、违规监外执行罪犯不到案的情况进行经济处罚,使法律不再是白条。我国现阶段人口流动性大,监外执行罪犯擅自离开户籍地和居住地,长期在外打工,有的甚至于是举家在外。虽然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公安部制定的监外执行监管条例都规定了对拒不接受监管的罪犯的处罚办法,但如罪犯到不了案什么处罚都无从谈起。
再次,实行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可以减少查找犯罪等不必要的工作,使警方能更好地集中精力和财力做好重点工作。公安机关的警力和经费有限,在治安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要让警方把警力和经费放在查找脱管的监外执行罪犯上是不现实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监外执行罪犯应设立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具体可比照取保候审的制度設定,保证人(保证金)可以根据监外执行罪犯的性质、危害等情况使用,对于青少年罪犯和经济贫困罪犯应侧重于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