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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北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三地环保厅(局)正式签署了《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以联合立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协同治污等十个方面为突破口,联防联控,共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协议》签署的背景
第一个原因,京津冀区域生态环保率先突破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最重要的一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区域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明确了北京市全面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有关要求。受人口过度聚集,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北京的空气污染等“大城市病”、区域的生态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京津冀区域发展的主要问题,环境问题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躲不开”“绕不过”的问题。以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解决北京“大城市病”为基本出发点,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区域协同发展的基础,统筹划定生态红线,扩大生态空间,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域率先实现突破, 是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对区域和北京市生态环保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大势所趋,这项工作一定要办实办好。因此,有必要通过磋商签署协议,统筹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的工作方向。
第二个原因,京津冀区域生态环保率先突破,可以为全国类似工作提供示范和借鉴。京津冀地区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形势严峻,但只要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加强区域污染防治协同共治,推动经济发展、人口布局、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就能够有效改善京津冀地区的生态环境,探索走出一条绿色低碳发展的道路,建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生态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治理模式及治理技术等方面为全国范围内类似地区和问题提供示范和借鉴。《协议》的签署给京津冀区域生态保护率先突破定下了工作框架,可以为京津冀三地环境保护协同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
《协议》制定遵循的原则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统一规划、严格标准、联合管理、改革创新、协同互助”的原则,同时也是《协议》制定的主要指导性原则。
京津冀三地在生态环境准入门槛和日常监管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污染企业在区域内转移,同时企业在不同省市的治污成本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区域协同治污。统一规划、严格标准是协同发展的新形势下,保护区域生态的第一道防线,确保不会出现污染的区域内转移。联合管理、改革创新则是对生态保护的制度创新以及治理手段、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的“各自为政”“各自为战”“各显其能”的思想已不再适用于区域性的污染治理,建立一套创新的、有突破性的新的区域治理体系势在必行。协同互助则是京津冀三地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决定的,目前北京已经属于后工业化时期,天津属于工业化后期,河北属于工业化中期,社会发展的阶段和对生态保护的需求程度各不相同,为克服这种客观存在的差距,必须坚持在协同互助的原则下开展工作。
《协议》要实现的目标
《协议》签署的目的就是保证完成国家为京津冀区域确定的生态环境改善目标。到2017年的具体目标包括:大气环境方面,京津冀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水环境方面,京津冀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24%、25%、41.9%,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分别控制在44%、60%和39.2%以内。
从区域中长期目标来看,大气环境方面,要实现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并力争最终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水环境方面,到2020年海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总体高于93%。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
落实《协议》的重大举措
首先,《协议》在顶层设计和政策保障方面,突出了三个重点内容。一是京津冀三地将在环境保护部领导下,共同编制《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研究推动建立契合京津冀实际情况的立法体系,实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突破。二是统一规划。以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保规划》为统领,共同制定大气、水、土壤和固废领域的专项规划,统筹区域污染治理。目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正在加紧编制,预计2017年发布实施。三是统一标准。首先推动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面实施,共同发布新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统一区域环境准入门槛。
其次,《协议》要求京津冀三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点做好统一监测、协同治污、执法联动、应急联动和环评会商等几项工作。一是统一监测。在国家统一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指导下,共同研究确定统一的区域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构建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二是协同治污。针对区域共性污染问题,协同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共同实施生态建设。三是联动执法。针对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以及秸秆焚烧,煤炭、油品质量等区域性环境问题,集中时间,开展联动执法,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四是应急联动。针对区域性、大范围的空气重污染和跨流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重点流域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和应急联动工作機制。五是环评会商。针对可能对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行业规划、园区建设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环评会商。
最后,《协议》还明确了信息共享和联合宣传等相关工作内容。信息共享,即建立三省(市)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以及污染治理技术、政策等信息,是区域协同治污基础层面的工作。联合宣传,即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进展、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开展联合宣传,是赢得全社会自觉参与区域治污、自觉监督治污的重要途径。
责任编辑 / 宋明晏
《协议》签署的背景
第一个原因,京津冀区域生态环保率先突破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最重要的一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区域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明确了北京市全面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有关要求。受人口过度聚集,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北京的空气污染等“大城市病”、区域的生态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京津冀区域发展的主要问题,环境问题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躲不开”“绕不过”的问题。以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解决北京“大城市病”为基本出发点,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区域协同发展的基础,统筹划定生态红线,扩大生态空间,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域率先实现突破, 是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对区域和北京市生态环保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大势所趋,这项工作一定要办实办好。因此,有必要通过磋商签署协议,统筹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的工作方向。
第二个原因,京津冀区域生态环保率先突破,可以为全国类似工作提供示范和借鉴。京津冀地区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形势严峻,但只要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加强区域污染防治协同共治,推动经济发展、人口布局、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就能够有效改善京津冀地区的生态环境,探索走出一条绿色低碳发展的道路,建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生态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治理模式及治理技术等方面为全国范围内类似地区和问题提供示范和借鉴。《协议》的签署给京津冀区域生态保护率先突破定下了工作框架,可以为京津冀三地环境保护协同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
《协议》制定遵循的原则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统一规划、严格标准、联合管理、改革创新、协同互助”的原则,同时也是《协议》制定的主要指导性原则。
京津冀三地在生态环境准入门槛和日常监管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污染企业在区域内转移,同时企业在不同省市的治污成本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区域协同治污。统一规划、严格标准是协同发展的新形势下,保护区域生态的第一道防线,确保不会出现污染的区域内转移。联合管理、改革创新则是对生态保护的制度创新以及治理手段、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的“各自为政”“各自为战”“各显其能”的思想已不再适用于区域性的污染治理,建立一套创新的、有突破性的新的区域治理体系势在必行。协同互助则是京津冀三地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决定的,目前北京已经属于后工业化时期,天津属于工业化后期,河北属于工业化中期,社会发展的阶段和对生态保护的需求程度各不相同,为克服这种客观存在的差距,必须坚持在协同互助的原则下开展工作。
《协议》要实现的目标
《协议》签署的目的就是保证完成国家为京津冀区域确定的生态环境改善目标。到2017年的具体目标包括:大气环境方面,京津冀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水环境方面,京津冀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24%、25%、41.9%,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分别控制在44%、60%和39.2%以内。
从区域中长期目标来看,大气环境方面,要实现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并力争最终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水环境方面,到2020年海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总体高于93%。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
落实《协议》的重大举措
首先,《协议》在顶层设计和政策保障方面,突出了三个重点内容。一是京津冀三地将在环境保护部领导下,共同编制《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研究推动建立契合京津冀实际情况的立法体系,实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突破。二是统一规划。以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保规划》为统领,共同制定大气、水、土壤和固废领域的专项规划,统筹区域污染治理。目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正在加紧编制,预计2017年发布实施。三是统一标准。首先推动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面实施,共同发布新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统一区域环境准入门槛。
其次,《协议》要求京津冀三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点做好统一监测、协同治污、执法联动、应急联动和环评会商等几项工作。一是统一监测。在国家统一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指导下,共同研究确定统一的区域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构建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二是协同治污。针对区域共性污染问题,协同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共同实施生态建设。三是联动执法。针对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以及秸秆焚烧,煤炭、油品质量等区域性环境问题,集中时间,开展联动执法,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四是应急联动。针对区域性、大范围的空气重污染和跨流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重点流域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和应急联动工作機制。五是环评会商。针对可能对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行业规划、园区建设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环评会商。
最后,《协议》还明确了信息共享和联合宣传等相关工作内容。信息共享,即建立三省(市)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以及污染治理技术、政策等信息,是区域协同治污基础层面的工作。联合宣传,即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进展、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开展联合宣传,是赢得全社会自觉参与区域治污、自觉监督治污的重要途径。
责任编辑 / 宋明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