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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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慈善事业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海内外各界人士,都在积极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我们的新闻媒体,在推动和维护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正在发挥着巨大作用。他们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公正地评价中国慈善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他们积极地传播中国的慈善文化,从道德风尚的层面上倡导和鼓励人们投入到慈善事业中来;他们更热情地歌颂了慈善人士的感人事迹;同时,他们也对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个别不和谐的现象,进行善意的批评和有效的舆论监督。由南京广电集团、南京电视台的新闻界朋友们主持召开的“慈善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论坛,更充分地体现了新闻界对维护、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支持和关注。在这里我们应当衷心地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们!
  慈善事业是伟大的事业,是我们国家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建设四位一体的协调发展,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我们全社会应从各个不同的方面维护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中,依法则是维护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近年来,在依法“维护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上,已经有了良好开端。例如,2004年10月在中华慈善总会的倡导和组织下,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国际慈善法律比较研究会。国际、国内的慈善工作者、专家、学者,在会上集中的对发展慈善事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和交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有关立法部门和许多新闻界的朋友们也参加这次会议;近一个时期,关注慈善立法的呼声和建议越来越强烈。这一可喜的现象,预示着中国的慈善立法,将加快步伐,中国的慈善事业将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的道路。中国的慈善事业将在越来越好的法律环境下,在法律的支持、保障下得到壮大和发展。在当前慈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为了依法维护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构建社会和谐社会中做出贡献,我的建议如下:
  
  一、在强调呼唤加强和完善慈善立法的同时,应当注意防止有法不依。
  中国涉及慈善事业的立法,比起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确实相对滞后一些。但是,正如范宝俊会长曾指出的:“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我国已颁布实行了一些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应当说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事实上,我们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许多都同慈善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合同法、涉及老年权益、妇女权益、未成年人权益、残疾人权益的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救济、优抚福利、财政、税收、海关等法律法规。更有一大批法律、法规和政策直接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监管办法》等。特别是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向中华慈善总会等五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都直接从法律上对发展慈善事业给予了支持和帮助。
  对涉及慈善事业中的义演、义卖等具体活动,民政部、文化部等也都发布了具体规定。我们的慈善工作者,社会各界应当重视并善于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今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的进一步加剧。社会上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还会逐步显露出来。但解决问题的手段已由政府的单一形式开始向法律的、经济的、社会的多种形式转变,尤其是在社会保障方面,救灾赈灾、扶贫济困,安老助孤、社会福利等工作,会更多的发挥我们慈善组织的作用。慈善事业也是一项国际性的开放的事业。在中国加入WTO后,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和变化。这些影响和变化的后果之一,是可能出现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新的困难群体……。总之,我们的慈善事业将面对不断变化的形势和困难群体的需要,要不断开拓新的工作领域。伴随者慈善项目的增加,汇集财富途径的拓宽,国际交流合作的发展,慈善规模的扩大等,必将涉及更多的法律问题。为了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创造更好的慈善法制环境,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慈善法律体系,要有紧迫感。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发生在慈善领域中的个别不和谐现象,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二、慈善组织要依法加强自身的建设,要完善制度、建章立制,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依法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民政部李学举部长在中华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对慈善组织,提出了“自主活动、建章立制、规范发展”的要求。慈善工作具有任务重、难度大、时间急、要求高等运作上的特点,这些特点要求慈善组织的工作机构在管理、协调、运作、效率等各个环节上,都要依法建立起严格的、健全的、完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规范,还要符合道德规范。这样才能确保慈善工作的快速、高效、准确、公平、公正和树立起最完美的形象。
  我认为,中华慈善总会在这方面确实为我们树立了典范。总会从成立起就依法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做了许多法律方面的建章立制的工作。比如《中华慈善总会章程》、《中華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中华慈善总会创始人章程》、《中华慈善总会会员章程》、《中华慈善总会团体会员章程》、《中华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章程》等,还有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用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为中国慈善事业的稳步、健康的发展打下了深厚的基础,这也是中华慈善总会自1994年成立至今取得巨大成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华慈善总会这些年来,在依法重视自身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强化内部管理,建章立制、规范行为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是集中了国家民政部多位老部长、总会的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智慧;反映了一大批法学、社会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方面的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体现了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同时也吸取了各省市慈善组织和海外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当在学习、研究、总结慈善总会工作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前慈善事业的实际,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各界和新闻界的监督,以实际行动切实保障慈善组织自身的权威性、纯洁性和公益性,确保中国慈善事业依法、健康、有序的发展。
  立合同观念,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格界定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中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树立“合同”观念,重合同、守信誉非常重要。慈善事业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在开拓、发展慈善事业的过程中,必然要同国内、国际上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进行联系,通过交往、谈判等多种形式达成捐赠或合作进行慈善项目等共识。但最终都将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怎样规范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呢?就是要运用“合同”来规范。“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尤其是在慈善事业中发生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就不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不仅对此作出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而且,对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国际交往中也会有许多慈善事业的合作项目,更要以合同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形式作为载体,对于这些涉外合同法律文书就更要重合同、守信誉,在国际上树立起我们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度。
  中华慈善总会老会长阎明复同志说过:“慈善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公信度,才能生存、发展、壮大,才能够不负公众的期望,履行慈善事业赋予的崇高而又神圣的职责。”
  慈善工作者在努力学习慈善法律的同时,应加强对依法维护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宣传。
  我们一方面要积极作好完善慈善立法的舆论宣传,呼吁尽快研究并制订发展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慈善事业的立法同其他领域的立法一样,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和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立法过程;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不仅与完善的立法,更与人们的法律观念、守法意识、道德水平、慈善意识等密切相关。我们必须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大这些方面的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对依法维护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舆论宣传力度。
  最近,发生一起倒卖捐赠物品从中牟利、涉嫌犯罪的事件,依《刑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都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但当向某公安机关报案时,他们不知道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不知道对发生在慈善事业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如何处理。这件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对涉及慈善的法律宣传不够。我们全体从事慈善工作的同志,除了自己努力学习法律,依法运作维护慈善的健康发展外,应当努力配合新闻界的朋友们抓住一切机会,向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法律所具有的引导功能(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什么事情,明明白白)、评价功能(说这个人好,这个人不好,根据什么)、教育功能和强制功能(奖励和支持、惩戒与处罚,都有标准),法律意识的提高、慈善意识的提高、道德水平的提高,对慈善事业的繁荣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更为重要。为了维护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从事慈善事业的人,都应当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护法、守法和宣传法律。
  
  三、企盼慈善事业立法春天的到来。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要看到不足。这里我想介绍2005年7月18日《法制早报》发表的记者采写的一篇题为“慈善立法:中国慈善事业的现实路径“的文章。文章从多个角度展示了慈善立法中的问题所在。同时,也使我们受到了鼓舞。文章说:7月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一份由民盟中央提交,且并未在大会上宣读的书面发言材料,引起了政协常委们的特别关注。“这是一个不错的提案,话都说到点子上了,”会后,一些常委如此评价。
  发言人是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梅颖,指出“制度缺陷造成慈善机构的数量少,慈善组织的活动缺乏法律规范,广大民众对慈善事业缺少了解”,针对这些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现状,报告提出通过尽快研究并制订《慈善事业法》,单独颁布《慈善事业条例》等一系列的措施,“从法制上统一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
  民盟中央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如此解释:“这个选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张主席的特别关注。”同时,这位工作人员还透露,“这份报告与郑功成主任也有很大的关系,他为此还在全国十多个省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调研工作呢!”郑功成,全国人大常委、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近年来多次呼吁慈善立法。”
  文章接着说:“至此,从这份报告中我们似乎看到更多的东西。由此,人们也不禁猜想,《慈善事业法》、《慈善事业条例》是不是将会成为下一步人大立法的重点?文章还介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葛道顺副研究员,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将当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归结为四点:慈善捐赠水平较低;慈善公益机构刚刚起步,不仅数量少,而且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弱,多数尚没有足够的社会公信力;个人主动性慈善捐赠参与率较低;发展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完整法律框架尚未形成。而这四点正好与此次民盟中央发言稿中所提到的三大“瓶颈”相切合。”
  文章还特别介绍了郑功成先生对慈善立法的关注。
  他说:“中国与慈善机构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已经起步,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慈善机构的登记与组织、管理与运行、慈善公益捐赠、慈善财税政策等多个方面有所规范,但这种规范并不成熟,加上其他因素的制约,中国的慈善机构还尚未获得有利的发展环境。”
  郑功成认为中国慈善机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有关慈善机构的法制规范层次低;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对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造成了损害;慈善机构的运行经费缺乏法制规范;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法制化;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等。他说,真正有利于慈善机构成长的法制环境还未形成,这是制约中国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郑功成教授的结论是:“中国慈善机构欠发达,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的原因不在于经济发展的落后和慈善资源的不足,而在于法制的欠完备影响了慈善机构的发育与成长。因此,加快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的立法,在中国不仅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
  今年两会期间,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共收到全國人大代表建议11件,议案7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件。其中慈善“立法”是代表和委员关心的热点问题,涉及此内容的人大建议有6件,人大议案有7件,政协提案有4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次民盟中央的发言稿也成了慈善立法的一个突破点。据悉,民政部已经开始着手起草《慈善捐助管理条例》。
  文章最后说:今年的政府报告首次提出国家要“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立法的时机似乎更加成熟,而慈善事业的春天也似乎到了。
  我们企盼慈善事业春天的到来!企盼丰收时节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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